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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大型煤炭集团喊话稳定煤炭价格 动力煤要“高台跳水”?

七家大型煤炭集团喊话稳定煤炭价格 动力煤要“高台跳水”?

来源:期货日报  

  昨日,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晋能控股集团、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焦煤(1629, -9.00, -0.55%)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发布“保安全、保供应、稳煤价”联合倡议书。

  倡议提出,近一段时间,受国内工业生产高速增长和冬季低温寒流叠加双重影响,传统煤炭消费高峰期的耗煤需求超预期增加。具体来看,七家大型煤炭集团共提出五点倡议:1.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大资源保障力度。2.保障供应质量。3.稳定煤炭价格。4.增加市场煤供应。5.做好煤炭保供应急预案。

  在稳定煤炭价格方面,倡议书提出,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保供稳价措施,加快完成2021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合同汇总工作,充分发挥煤炭中长期合同和价格机制的压舱石作用,稳定市场预期,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将煤炭价格稳定在合理区间,维护煤炭供需双方生产经营平稳运行。

  从近期全国煤炭价格走势来看,商务部最新监测数据显示,12月21日至12月27日,全国煤炭价格以涨为主,其中动力煤(674, 10.20, 1.54%)、二号无烟块煤价格分别为每吨610元和943元,分别上涨1.3%和0.1%,炼焦煤价格为每吨770元,下降0.3%。

  “自11月以来,动力煤可谓一骑绝尘,涨幅惊人,现货价格也维持在800点以上的高位。”招商期货黑色产业小组主管陶锐告诉期货日报记者,“虽然最近一周左右,期货价格略有回调,但其供需格局并未扭转,盘面更多反映出对政策调控的担忧。四季度经济超预期火热以及偏低的气温所引发的日耗高增速(持续10%以上)仍将持续,短期供需格局的扭转,需更多仰仗供给端的发力。”

  在建信期货黑色研究员丁祖超看来,七家大型煤炭集团倡议稳定煤炭价格,防止煤炭价格大起大落,主要原因是近期动力煤期货价格出现快速上涨。“从需求端来看,自去年10月份以来,工业生产超市场预期,国内制造业增长快速恢复,四大高耗能产业用电快速增长,拉动国内工业用电需求快速增加。由于水电产量开始回落,市场对火电的需求较为旺盛。同时今年‘冷冬’天气也使得民用电的需求进一步增加,进而导致市场对动力煤需求快速增长。但由于产地煤炭供给由于安全环保检查,煤矿产量释放较为滞后,煤炭供需出现较大缺口。”丁祖超说。

  动力煤仍将延续强势?

  对于后市动力煤价格走势,五矿经易期货黑色金属投研顾问赵旭初表示,春节前煤炭需求稳定,且煤矿因安全检查供给难有增量,供需错配较为显著,煤炭价格仍将高位运行。“此次七家大型煤炭集团,更大的意义在于平抑煤炭价格大幅波动,煤炭价格或难以因此出现实质性回落。”赵旭初说。

  丁祖超也表示,后市动力煤供需缺口仍存。我国煤炭供需缺口在去年11月份出现明显拉大,整体来看,进口煤政策虽有较大力度放开,但对市场难以起到实质性补充,动力煤市场格局整体供需偏紧。

  陶锐则表示,即便日耗端高增速不改,后续内矿供应端存在增产可能,无论增产力度大还是小,都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以及接下来低温背景下的电煤供需矛盾。此外,印尼煤进口也存在增量空间。

  “虽然整体供需偏紧,但也应该看到,前期发改委已开始加强煤炭调控,同时现阶段工业生产增速环比会有所回落,动力煤市场供需最差的时间段已经过去,后市动力煤价格难以出现大幅度上涨。”丁祖超说。

  “具体操作上,从当前动力煤的价格来看,以创新高的眼光去做多是不合适的,盈亏比不高。但当前近月动力煤价格的确存在一定向上收基差的空间,因此正套、基差套利操作存在一定空间,但做多要保持高度警惕。长期来看,当前煤炭的日耗高增速终将随着气温见顶而回落,因此对于远月动力煤来说,更适宜的操作是逢高空配。”陶锐说。

  中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

  近日,第一批涉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迎来审结。据“江苏高院”消息,2020年12月31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两件涉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判决由中国银行承担原告全部穿仓损失和20%的本金损失,返还扣划的原告账户中保证金余额,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据悉,在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3件涉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原告起诉认为中国银行应对原告在4月20日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中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一件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庭审当天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调解结案,并于次日全部履行完毕。

  对于上述涉中行“原油宝”事件民事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于2017年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设立,采取的是100%保证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货杠杆交易的典型特征,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投资“原油宝”产品事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个人产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中国银行按照银行业适当性标准,而非期货业适当性标准销售“原油宝”产品并无不当,原告认为中国银行向风险测评结果为平衡型的投资者销售“原油宝”产品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在交易过程中虽然通过官方网站以及通过向投资者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提示油价波幅大、市场风险提升,以及2005合约临近到期流动性变差等内容,但在产品设计上未考虑原油期货产品会出现负价极端情况,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向投资者提示负油价带来的风险,且未执行协议中关于保证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时强制平仓的约定,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中国银行应予赔偿。

  对于银行产品合约设计问题,国泰君安期货能源化工高级研究员黄柳楠此前曾对记者表示,本次“原油宝”事件前的4月8日,NYMEX对于WTI定价规则的临时修改允许的“负油价”的诞生,而这在当时并未引起市场投资者的广泛重视。实际上,全球各大交易所对于期货合约规则的临时修改并不罕见,包括交割库、仓储费、手续费等一系列常见的规则修改足以引起盘面价格的异动。虽然“负油价”的合约规则比较特殊,但在期货历史上负价格也有先例,而当时的“原油宝”产品设计者、市场投资者显然忽视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原油宝’事件警示挂钩大宗商品相关产品设计者和投资者,在投资商品市场的过程中,都应及时关注期货合约规则的修改。”

  有市场人士还表示,尽管“原油宝”事件发生背景比较特殊,但从根本上暴露了银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在涉足衍生品产品时,存在产品设计方面欠严谨周密、风控管理不成熟等问题。接下来,相关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上要提高自身专业性,同时强化风险意识,提高在风险突发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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