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公布《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明确规定了钢铁产能置换细则和对应的产能核算办法,其总体架构与2017年12月底公布的文件基本相同,但本次有几点变动内容需要注意: 1. 产能大省减量置换力度加大 本次《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明确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 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1.1:1。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① 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② 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③ 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④ 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 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⑤ 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 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简评:本次提出的重点区域减量置换方案,比2018年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更加严格,置换比例从1.25:1压减至1.5:1,相当于新置换方法比原方案多压减产能近20%;兼并重组大型企业置换比例依旧维持1.25:1,与原方案相同;其他区域置换方案从1.25:1上升至1.1:1,使得其他区域减少减压12%。更加鼓励建设电炉,更加鼓励原厂区内部技术改造,更加支持新技术产能置换。从整理的近3年的产能置换方案来看,主要压减区域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区域内产能置换大部分已经形成集团制,新增的主要集中在西南、西北区域,所以后期广西、云南、山东、内蒙、福建、四川的产能置换新增项目,可以在目前基础上有所提升,若按照最新方法执行,2021-2023年新增铁水产能比原额定系数增加约200万吨,总体产能变动不大。 2. 产能置换限制区域扩大 明确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而2018年的产能置换办法仅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这三个主要区域。 简评:最新文件较上次增加汾渭平原区域,涉及到山西、河南、陕西三个生产省份,而这三个省份铁水产能约为8800万吨(占到全国产能约8%),但此三区域产能置换大部分为集团性质,所以跟原方案置换比例基本相同。 3. 增加第三方评估认证 跨省(区、市)产能出让方为中央企业下属公司,所属中央企业可在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报国务院国资委确认后,在中央企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产能出让方为其他企业,出让方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在委托具有冶金专业甲级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单位对产能置换方案进行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核实出让产能真实性、合规性,在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2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 4. 炼钢容积对应产能下降,变相提升未来粗钢供应能力 把2020与2017年转炉、电炉产能换算数据对比发现,同样容量所对应的炼钢产能有所下降。根据文件要求,转炉属于减量置换内容,按照同样的炉容积置换就可以达到要求。而电炉属于等量置换,按照新方法预计会有1800万吨炼钢产能增加的可能,但鉴于2021年投产的电炉已经是在建设状态,所以新办法对2022-2023年新建的电炉影响更大,预计增加量约900万吨钢水产能。
简评:综上,2021-2023年铁水置换影响量基本持平,钢水后期置换仍有1800万吨空间,但鉴于2021年投产的电炉已经是在建设状态,所以新办法对2022-2023年新建的电炉影响更大,预计增加量约900万吨钢水产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