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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阅文丰巢收反垄断罚单合计150万 港股两巨头市值蒸发超3000亿

阿里阅文丰巢收反垄断罚单合计150万 港股两巨头市值蒸发超3000亿

来源:时代财经

  在处罚结果公布后,港股阿里巴巴、阅文集团(55.85, -2.40, -4.12%)、腾讯控股(571, -17.00, -2.89%)午盘均短线走低,截至12月14日收盘分别下跌2.63%、4.12%和2.89%,市值分别蒸发1459亿、24.7亿、1630亿港元。

  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阿里收购银泰、阅文收购新丽传媒、丰巢收购中邮智递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情况,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分别对三家企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此,阿里巴巴方面回应称,“我们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后,已按照政策指引和要求,积极整改”;丰巢方面称已经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诚恳接受,积极落实;阅文集团也表示收到通知并高度重视,已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积极整改,全面做好相关的合规申报工作。

  阿里腾讯市值蒸发超3000亿

  我国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但线上经济发展中存在一些竞争风险和隐患,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其中一个问题就是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此次处罚的三家企业包括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其中阿里巴巴投资是阿里巴巴集团开展投资并购的主要实体,阅文是腾讯的控股子公司,丰巢网络是顺丰的关联公司。三家企业都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交易涉及百货零售、影视制作发行、快递末端投递服务等不同行业。

  案件基本情况显示,三起案件时间跨度从2014年到今年,涉及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以及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分别取得了控制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从案件调查情况来看,三个案件违法事实都较为清楚,都是股权收购,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在集中实施前,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

  在处罚结果公布后,港股阿里巴巴、阅文集团、腾讯控股午盘均短线走低,截至12月14日收盘分别下跌2.63%、4.12%和2.89%,市值分别蒸发1459亿、24.7亿、1630亿港元,A股顺丰控股微幅收涨0.29%。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还透露,正在依法审查广州虎牙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斗鱼鱼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并等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案件。对此,时代财经致电虎牙进行采访,工作人员对此表示不清楚,而截至发稿,虎牙方面尚未回复采访邮件。

  12月14日午后,#阿里阅文丰巢反垄断合计被罚150万#冲上微博热搜,截至发稿阅读量达4220万。有不少网友热议,“罚款对于大型企业而言几乎等于运营成本”,直指处罚“太轻了”。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尽管罚款额度较低,但是上述三个案件的处罚可以向社会释放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监管的信号,打消一些企业可能存在的侥幸和观望心理,产生相应的威慑效果。

  香颂资本董事沈萌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不排除后续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戒力度。对此,市场监管总局也回应称,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多位专家学者、律师、企业等都对此提出了意见建议,其也深入研究论证了违法实施集中罚款额等问题,并在《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进行了反映。

  12天内中央两提“反垄断”

  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2021年经济工作,会上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是自《反垄断法》生效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首次明确表示强化反垄断。

  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亦提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这是近一个半月内中央两度对反垄断进行表态。

  而早在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对不公平价格行为、限定交易、大数据杀熟、不合理搭售等情况进行了明确界定。市场监管总局表示,目前已经完成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正在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订。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与此同时,随着市场集中度的提升,市场资源加速向头部倾斜,非常容易滋生垄断企业。对此,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国家二级教授、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院副院长、安泰经管学院教授、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陈宏民在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关于互联网企业的“赢家通吃”问题,若干年前已经很受关注了。“垄断”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它有时代表一种状态,比如体量很大,市场份额很大等;有时又代表一类行为,比如垄断定价,强制排他性协议等。关于互联网的反垄断问题,陈宏民表示应该状态监管从宽,行为监管从严。

  互联网平台对于用户的价值主要来自于其规模,无论电商、出行、餐饮,还是正在发展中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无不如此。陈宏民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快速扩张,形成较大规模,无论是用户,还是资本市场,以及政府都是乐见其成的。

  不过,陈宏民认为,规模大也要有个限度。即便网络效应很强,每个市场中也应该保持两到三家,不宜“一家独大”。与此同时,巨型平台因为其体量大,在竞争中就有许多天然优势,就有可能欺负弱小竞争者,即所谓“限制竞争”,对于这类行为,政府要加强监管。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互联网平台企业不得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依法申报,并全面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调查和审查工作。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应按照《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要求,切实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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