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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作为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作为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2020年11月20日发布的《关于棕榈油期货合约交易权限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即日起,棕榈油期货作为大商所特定品种,投资者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棕榈油期货交易权限申请适用范围

1、对于11月20日(收盘前已具备大商所交易编码)及之前已开户的境内客户,默认具有棕榈油期货的交易权限;

2、对于11月20日收盘后新开户的境内客户,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通过适当性评估(或者符合适当性评估豁免条件)后才能开通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权限。

3、对于境外客户,在大商所棕榈油期货合约引入境外交易者之日起(2020年12月22日)才能开通其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权限。

二、申请开通棕榈油期货交易权限需满足的适当性标准

(一)适当性要求

1、资金要求申请日前连续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期货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币。2、知识测试自然人本人/一般法人指定下单人应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知识测试平台,参与“期货交易基础知识测试”,分数不得低于80分。3、交易经历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a、仿真交易经历: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合计20笔以上(含20笔)的境内期货交易所的期货或者期权合约的仿真交易成交记录;b、境内真实交易经历: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的期货、期权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如上海清算所的掉期、互换等)的成交记录;c、境外真实交易经历:能提供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交易场所的交易记录明细、结算单据或者其他凭证,证明其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10笔)的期货、期权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如掉期交易)的成交记录。注:1笔委托分次成交的视为1笔成交记录。所有上述交易记录应当为实际真实(仿真)成交的交易记录。4、诚信要求无不良诚信记录。5、一般法人客户除以上要求外还需要提供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期货交易管理相关制度。

(二)适当性豁免条件

满足交易所规定的豁免条件,可直接豁免资金、知识测试和交易经历。1、已具有铁矿石、PTA、低硫燃料油、20号胶、原油、国际铜、商品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2、已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编码的客户;3、已具有股票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4、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认可境外成交记录的客户;5、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6、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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