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年贪污1200万,浙商证券原副总裁周跃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来源:期货日报 浙商证券原副总裁周跃贪污案历时两年终落锤,被判11年6个月。 2020年10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周跃的一审判决书。周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目前累计已追缴并追回的涉案赃款1174.925万元。
上下滚动查看更多 曾是分管投行青年才俊,如今成为落马券商高管典型 早年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历和长达十余年的浙江证监局工作资历为周跃之后的投行之路铺平了道路。40岁就成为浙商证券副总裁,青年才俊,年轻有为。据投行业内人士称,他曾以一己之力,将浙商证券投行从一个弱基础的小投行,带入行业排名前列。 据浙商证券2017年年报中披露,周跃,197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注册税务师、证券期货业特许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95年7月—2000年10月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副经理;2000年10月—2011年1月历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兼任浙江证监局首席会计师。2011年1月—2012年1月,在沪杭甬工作。2012 年1月起在浙商证券工作。 此前有公开资料显示,在浙商证券任职期间,周跃主要负责公司投行业务,将浙商证券投行定位为主要服务中小型客户,以谋求解决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公司投行团队人数也从个位数增长到几百人的规模。 据悉,浙商投行累计服务实体经济企业数百家,融资规模超千亿元,项目遍及浙江省内各地及北京、上海、广东、福建、江苏、安徽等省市,保持了IPO项目过会率100%,在融资方案设计、承销发行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同时,浙商投行并购重组业务位列行业第8位,创新能力突出,位居市场前列。2017年浙商投行并购重组业务位列行业第8位,创新能力突出,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并购重组执业能力蝉联A类评级;2019年绿色债、双创债承销家数位列行业第2。 此外,周跃曾因出色的工作业绩,在2016—2018年三度蝉联某机构评选的“中国区十大杰出投资银行家”。 在行业人士看来,周跃对浙商投行的贡献较大。任职以来,周跃分管的投行债券承销业务发展迅速,从2011年至2018年,浙商证券投行业务的债券主承销金额翻了13倍,排名跃升了十个位次。2019年,浙商证券的债券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浙江省第一,是其优势业务。 3年贪污1200万元,被判11年6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9日发布的《周跃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5年,浙商证券原副总裁周跃利用职务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跃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0年12月,被告人周跃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调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沪杭甬公司”)。经沪杭甬公司党委讨论研究,被告人周跃于2011年1月至12月被委派至沪杭甬公司实际控股的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7月份被核准变更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浙商证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2012年1月份,根据沪杭甬公司党委的讨论意见,浙商证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聘任被告人周跃为该公司副总裁。2012年至2015年,周跃在浙商证券担任副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第三方协议的方式骗取浙商证券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801250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第三方服务单位1948000元。 具体来看: 1. 在神州学人2012年公司债项目中,顾问公司浙江智周与浙商证券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98万元,周跃个人所得92.13万元。 2.在天津松江生态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中,周跃通过上海融玺从浙商证券骗取93万元,个人非法占有85.51万元。 3. 在浙江尖峰集团2013年公司债项目中,通过本人实际控制的宁波亿诚从浙商证券骗取119.8万元,全部归周跃个人。 4.在浙江大立科技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中,通过宁波易成从浙商证券骗取240万元,全部周跃个人。 5.在浙江龙盛集团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通过杭州华天从浙商证券骗取250万元,周跃个人非法占有175万元。 6.在京投银泰2014年公司债项目中,通过宁波一百一从浙商证券骗取179.33万元,周跃个人非法占有143.46万元。 7.在安吉修竹绿化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中,通过浙江三创从浙商证券支出225万元,周跃个人非法占有194.8万元。 案发后,周跃通过家属主动退出赃款957.4万元,调查机关从他人处追回赃款217.5万元,共计追回赃款1174.9万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周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赃款11749250元发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追回的被告人周跃犯罪所得赃款302000元,继续予以追缴(返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