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1899年5月8日出生于维也那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他在维也那大学获得两个博士学位(1921年,1923年)。20世纪初,由门格尔(KarlMenger)的《经济学原理》(Principles of Economics,1871年)开创的A经济学理论正在被庞巴维克(EugenBoehm-Bawerk)和他的妹夫维塞尔(FriedrichWieser)以及米瑟斯(Mises)表述和改进。当哈耶克上维也那大学时,他曾选过米瑟斯的课,但他认为米瑟斯的反社会主义立场过于强烈。维塞尔是费边社会主义者,他的思想当时对哈耶克更有吸引力,哈耶克成了他的学生。但是,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正是米瑟斯——通过他在1921年出版的对社会主义的毁灭性抨击——使哈耶克脱离了费边社会主义。
哈耶克在维也那大学时没有遇见米瑟斯。他在毕业以后被他的老师维塞尔介绍给米瑟斯。哈耶克-米瑟斯合作就此开始。哈耶克在一个政府部门里在米瑟斯领导下工作了五年。1927年,他成为他和米瑟斯共同创立的工商业循环研究所(theInstitute for Business Cycle Research)的所长。该所致力于对工商业循环的理论和经验研究。
在米瑟斯的《货币与信用理论》(The Theory of Money andCredit,1912年)的基础之上,哈耶克改进了对资本协作的技术方面的理解和信用政策的具体细节。然后哈耶克对货币理论和工商业循环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哈耶克的第一本书《货币理论和工商业循环》(MonetaryTheory and the Trade Cycle,1929年)分析了信用扩张对经济的资本结构的影响。
这本书的出版使哈耶克得到Lionel Robbins 的去伦敦经济学院(the London School ofEconomics)讲学的邀请。他的讲学发表于关于“A贸易循环理论”的第二本书《价格与生产》(Prices andProduction,1931年),该书被诺贝尔奖委员会在1974年的授奖辞中提及。
哈耶克抵达伦敦后不久就与凯恩斯开始了交锋。凯恩斯是一位著名的英国文官,当时任职于政府财政和工业委员会,因写了几本经济学的著作为学术界所知。哈耶克 -凯恩斯之争可能是20世纪金融经济学中最根本的争论。凯恩斯首先在他的文章“自由放任的终结”("The End of LaissezFaire",1926年)中用实用主义的古典自由主义的语言提出了他的干预论主张。因此,凯恩斯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拯救者”而没有被看出是通货膨胀和政府干预的倡导者。
凯恩斯没有善意地对待哈耶克的批评。他首先攻击哈耶克的《价格与生产》。然后凯恩斯宣称他不再相信他在《货币论》中所写的了,并且转而写另一本书,《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The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1936),这本书成了20世纪经济政策方面的最有影响的著作。
哈耶克没有试图直接批评凯恩斯在《通论》中的思想,而是把全副才智用于改进他的资本理论。哈耶克确信要传递给凯恩斯和经济学界的其它人的关于货币政策的基本观念存在于资本理论中。因此,哈耶克在《资本的纯理论》(ThePure Theory of Capital,1941年)中提出他的论点。然而,即使他的论据是正确的,他的这本最技术性的书却是他的著作中影响最小的。到了1930年代末,凯恩斯牌的经济学兴起了。在公众眼里,凯恩斯击败了哈耶克。哈耶克在学术界和学生中丧失了影响。
在这一期间,哈耶克也卷入了另一场经济政策的大争论——社会主义核算之争,这是由米瑟斯1920年的一篇文章引起的,其中米瑟斯说社会主义在技术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缺乏市场价格。米瑟斯1922年在《社会主义: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分析》(Socialism:An Economic and SociologicalAnalysis)一书中深化了他的论证,该书面世时给年轻的哈耶克留下深刻印象。哈耶克在19330年代的几篇文章中进一步发展了米瑟斯的论证。1935年,他收集并且编辑了一组关于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的问题的文章:《集体主义经济计划》(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哈耶克的关于社会主义问题——特别是关于Oskar Lange和Abba Lerner为了回应米瑟斯和哈耶克而发展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型——其它文章后来被收入《个人主义和经济秩序》(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1948年)。
随着三卷本的《法律,立法和自由》(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1973—1979年)和《致命的错误》(The Fatal Conceit,1988年)的发表,哈耶克把他对社会的分析扩展到对法律和道德规则的“自发”出现的考察。他的政治和法律理论强调,法治是和平共存的必要基础。他把普通法的传统与成文法的传统即法律条文进行了对比。他表明了普通法是如何随着法官将本身就是文化进化的产物的一般规则逐个用于个案而出现的。这样他就说明了普通法的内涵正是通过长期的试错(trial and error)获得的知识。这一认识导致哈耶克得出结论说,法律和市场一样是“自发”秩序——人类行动和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