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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展业流程简化

境外投资机构外汇衍生品交易展业流程简化

   管理外汇风险敞口要在套期保值原则下进行



为推动外汇市场对外开放,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

通知主要内容是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更多外汇对冲渠道。同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展业流程,进一步完善外汇衍生品交易机制,优化外汇交易信息采集,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有关事项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按照套期保值原则管理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境外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一是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二是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三是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境外非银行类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一是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二是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根据通知,上述两类境外投资者选择第一种渠道的,应与不超过3家境内金融机构交易,并自行或通过结算代理行将金融机构名单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事先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通知明确,境外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一是外汇衍生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等;二是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三是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四是依据本通知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投资者应向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上述两类境外投资者选择第一种渠道的,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完成。境外投资者与境内金融机构停止外汇衍生品交易关系后,应及时关停在该机构开立的专用外汇账户。

通知称,境外投资者选择银行间外汇市场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经纪模式的,应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第一种渠道为境外投资者办理业务的,应遵照以下规定:一是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二是作为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向外汇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三是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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