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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被明确禁止

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被明确禁止

  11月22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将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列为“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以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证监会表示,“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是期货交易中的四种操纵市场方式,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此类行为未被《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禁止,呈现多发态势,急需予以规制。

   具体来看,关于虚假申报操纵,第二条规定: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关于蛊惑操纵,第三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的,构成操纵。

   关于抢帽子操纵,第四条规定:对合约或者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的,构成操纵。

   关于挤仓操纵,第五条规定:在临近交割月或者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的,构成操纵。

   “蛊惑和抢帽子都属于幌骗行为,通过误导其他交易者来影响市场价格,从而达到自己的交易目的。除了编造谎言以外,有些交易者还通过虚假申报比如频繁报撤单来达到左右投资者判断和操纵市场价格的目的。”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及王亚男经济研究院教授韩乾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表示,这些交易行为极大地伤害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在绝大多数金融市场里都是违法的。

   中国国际期货投资经理李冰表示,期货市场并不是法外之地,相反,由于期货市场存在杠杆交易,价格涨跌速度更快;另外期货交易为T+0,抢帽子等违法行为比证券市场更多。但在期货市场中,由于之前相关法规尚未明确对期货价格操纵的具体规定,因此无论从查处的方式、还是违法行为的认定上都存在一定难度。

   “我国目前期货交易所对每日撤单次数设有限制,但交易者可以通过多账户的形式避开限制,此外我国期货市场违法成本仍然偏低,不利于对此类行为的遏制。”韩乾说。

   对于此次证监会明确对四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作出认定,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将有利于规范期货交易市场,有利于期货价格更好地实现价格发现的功能,实现真实反映现货市场供求预期的作用,从而帮助企业更高效地进行套期保值。

   今年以来,不断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成为监管的重点之一,但从整体看,我国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的成本仍然太低。市场人士认为,《规定》颁布后,下一步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此次《规定》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击此类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接下来相关违法犯罪的成本可以再提高。但《规定》还不是法律条文,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还要靠期货立法。”韩乾说。

   中国期货研究院院长王红英也对期货日报记者表示,对于违规操纵期货市场的机构和个人,还要从刑事的角度加以更严格的处罚,使得期货市场价格更加公信真实,更好地反映资源配置的情况。希望未来可以从刑责的层面,加大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监管部门也应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多维度防范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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