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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研究成果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分享研究成果 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11月14日,大商所在深圳举办“期货公司境外展业法律合规培训”,分享了有关境外展业合规法律问题的研究成果,来自广东、福建、安徽以及香港等地的多家期货公司及相关市场机构代表60余人参加培训。

   在会上,大商所法律专家详细讲解了期货公司在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阿联酋、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等21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境外展业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为市场提供境外展业合规建议。大商所专家分析了相关国家(地区)的监管模式,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属地监管原则,期货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受监管行为,主要看期货公司的经纪行为和市场推广行为是否在当地进行,实际操作中应注意避免由于行为的部分要素发生在当地而被纳入当地监管范围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是否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第二,是否在当地签订经纪等相关合同;第三,是否在当地收取费用;第四,是否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同时,期货公司还应当注意虽然不存在以上情形,仍被视为行为发生在当地的情况,包括向当地主体招揽,如在国内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当地投资者主动进行市场推广等展业行为,为当地零售投资者提供服务或者对当地有重大影响等。此外,美国等监管立法采取的是保护原则,即只要向美国主体提供经纪服务,即落入美国法律适用范围,接受综合账户委托等豁免情形除外。

   具体来看,大商所分享的境外展业法律问题主要涵盖三个方面。首先是期货公司能否接受该国(地区)客户的开户;其次是期货公司能否接受该国(地区)期货经纪机构的转委托以及该国(地区)经纪机构相关牌照的核查方式;再次是期货公司能否向该国(地区)主体或到该国(地区)境内进行市场推广。以新加坡为例,国内的期货公司可以在直接委托和转委托的模式下为新加坡公民开户,但都有一个前提,即要求是新加坡客户主动问询的,符合反向招揽的豁免条件。如果期货公司想在新加坡进行主动的市场推广服务,需要取得当地监管当局颁发的CMS牌照。大商所专家特别提出,如果中国的期货公司被新加坡的监管当局认为其对新加坡市场产生了“实质且合理预见影响”(可能是客户数量多,交易量大),那么该公司同样会被MAS要求持有CMS牌照。

   “我们很早就设立了境外中介机构,但是以往客户主要以香港市场为主,而随着期货市场国际化,我们也渐渐开始接触美国、英国等市场的投资者。这次期货公司境外展业法律合规的培训不仅相当及时,也很有必要。”一家参会的境外中介机构代表告诉期货日报记者,由于各个国家境外业务开展的相关监管要求有差异,需要全面深入学习和了解各国法规条例。另一家参会期货公司代表表示,通过此次境外展业法律合规培训,可以有针对性地了解各个国家的市场推广、开户等业务监管现状,有效降低境外展业的风险和成本,对公司帮助很大,希望大商所的法律专家能到期货公司,为公司所有从事境外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全体培训。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11月11日,大商所获得新加坡金融监管局(MAS)批准成为认可市场运营商(RMO),可面向新加坡交易者推广铁矿石期货交易。这是大商所继2018年5月取得香港ATS牌照后,再次获得境外监管机构颁发的牌照,将推动更多境外客户了解和参与铁矿石期货市场。下一步,在多元、开放发展的进程中,大商所将进行更多国家(地区)境外展业法律合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回馈会员与境外经纪机构,通过深入交流尽可能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境外展业的实际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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