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 ,UBS(瑞银)遭香港证监会谴责及罚款4亿港元。香港证监会认为,瑞银没有披露利益冲突并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户多收款项,不但没有遵守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的责任,也滥用了客户对它的信任。 向客户多收款项长达十年 5000个在港账户受影响 11月11日,香港证监会网站公布了一则处罚信息。因瑞银在2008年至2017年,长达十年的期间内向客户多收款项及犯有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缺失 ,香港证监会对其作出谴责并罚款4亿港元。据了解,瑞银多收款项的做法涉及约2.87万宗交易,大约5000个在香港管理的客户帐户受影响。
根据香港证监会调查,瑞银财富管理部的客户顾问及客户顾问助理于2008年至2015年间在进行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向客户多收款项,方法是于执行买卖后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增加所收取的利润幅度,与此同时,瑞银也在2008年至2017年间向客户收取高于其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 具体而言,客户顾问和助理会在客户要求买入或卖出产品后,于瑞银的客户买卖指令处理系统输入客户的买卖中的限价盘价格。若市场所做到的实际成交价优于限价盘的价格,客户顾问和助理便会于执行买卖后,在未与客户达成协议或向客户作出披露的情况下增加利润幅度,借以为瑞银保留该有利的价格差异。他们有时更会向客户误报成交价或利润幅度。在一些情况中,他们亦会篡改发放给予客户授权进行买卖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户口结单,方法是误报利润幅度的金额,借以隐瞒多收费用的情况。 香港证监会认为,这些不当手法涉及长时间严重的系统性缺失,包括瑞银没有充足的政策、程序及系统监控,缺乏职员培训及监督,以及第一及第二防线的功能失效。 与此同时,香港证监会进一步调查发现,瑞银在进行第二市场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时,没有了解及适当地披露其是以何种身份代客户行事。与此同时,在被发现犯有失当行为后两年才向证监会汇报其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香港证监会认为,这并非个别事件,而只是瑞银没有及时或根本没有向证监会汇报有关失当行为的多宗逾时申报事件之一; 此外,香港证监会指出,瑞银在发现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后提升系统,于2017年10月推出了一个新的接收指令平台——“单一财富管理平台”(1WMP))。然而,其不但没有设立一个能确保其遵守有关监管规定的系统,反而向证监会或香港金融管理局汇报了15宗关于1WMP出现缺失的事故,当中涵盖各种问题,包括进一步多收了利润幅度。这些问题令人质疑其是否有能力制定有效的补救措施及妥善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处理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及避免过往的缺失再度出现。 承诺将多收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并赔偿 瑞银回应 香港证监会指出,瑞银没有披露利益冲突并在欠缺透明度的交易中向客户多收款项,不但没有遵守以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的基本和总体责任,也滥用了客户对它的信任。考虑到多收利润幅度的做法涉及不诚实的元素,以及该做法所持续的时间长达10年且至少七年没被侦察等情况,香港证监会对其进行谴责及罚款4亿港元。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表示,证监会期望所有中介人在管理客户的买卖时秉持严格的诚信标准。瑞银多年来有系统地向非常大量的客户多收款项,其操守远逊于这些要求。虽然每次多收的款项只占每宗买卖的一小部分,但该失当行为涉及欺诈及广泛地滥用客户对其的信任,以致它得以在有关过程中赚取其不应得到的庞大额外收入。 另一方面,瑞银已经确认其过往在处理有关代客户行事的身份做法混乱,同时过去与监管机构就其身份一事所进行的沟通亦不完整,与客户就其是以他们的代理人还是主事人的身份行事所进行的沟通有欠清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出现错误。 据了解,目前瑞银已承诺将多收的金额连同利息全数退回受影响的客户,以对他们作出赔偿。退回的款项总额大约是2亿港元,并涉及于2008年至2017年期间以在买卖后增加利润幅度及收取高于标准披露水平或比率的费用而多收的款项。 与此同时,根据报道,在回复公众时,瑞银表示,在全面的调查并确认此事后,已自行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汇报。此次汇报还包括了一项将全额偿还受影响的财富管理客户的计划,汇报的相关行为主要牵涉某部份债务证券和结构性票据交易,而涉事交易只占本行订单处理系统的很少部分。涉事之个别人士的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亦违背本公司的行为及原则。 今年初刚因涉嫌违规被罚款3.75亿元 吊销牌照一年 瑞银似乎在今年遭遇了水逆。在此次遭受处罚之前,其在今年一季度已经因为保荐人缺失被香港证监会罚款3.75亿港元及暂时吊销牌照一年。
今年3月14日,香港证监会公布对瑞银的处罚结果,因在担任三宗上市申请的其中一名联席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香港证监会对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统称为UBS)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3.75亿元。与此同时,暂时吊销UBS Securities Hong Kong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其不得为任何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 另一方面,这3家公司包括了停牌6年后已经退市的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持续停牌多年的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另一家所涉公司因仍处于调查处分过程中,香港证监会并未公布其名字。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瑞银没有就中国森林业务的多个核心范畴作出合理尽职审查,包括没有核实其森林资产是否存在、没有核实林权、没有核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公司森林资产的受保范围所作的尽职审查不足以及对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与此同时,作为天合上市申请的联席保荐人之一,瑞银没有就安排有关访谈或确认访谈的模式及地点,让天合介入尽职审查访谈,也没有处理访谈中出现的预警迹象,此外访问问题模糊不清。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