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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介

IMF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的缩写。根据1944年7月44个国家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达成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6年3月正式成立。1980年4月17 日,IMF正式决定恢复中国的合法席位。到2007年1月18日为止,基金组织成员国已达185个国家(黑山共和国(Montenegro)于2007年1月18日加入,成为第185位成员国)。其宗旨是促进成员国在国际货币问题上的磋商与协作;促进汇率的稳定和有秩序的汇率安排,从而避免竞争性的汇率贬值;为经常项目收支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消除外汇管制;提供资金融通,缓解国际收支不平衡;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实现就业和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及生产能力的扩大。其职能为汇率监督、资金融通、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IMF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日常行政工作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基金组织的份额由特别提款权(SDR)表示,份额的多少同时决定了在IMF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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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的宗旨
 在于建立一永久性的国际金融合作机构,促进国际金融合作,以维持汇率的安定,扩展国际贸易,提高就业水平与实质国民所得,并以资金供给会员国,调节会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性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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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的权利
国际货币基金为推行国际间货币合作的永久性机构,属于联合国的社会经济委员会。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每个会员国均可派任理事一名,通常由各该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总裁参加担任。理事会每年在9月至10月间召开一次。至于经常处理基金会业务者,则为执行董事会,其名额现为20名。执行董事的产生方法,凡基金会员国中,摊额最大的5个国家各可指派一名,而其余摊额较小的国家,必须联合若干国家选出一名。

  摊额与表决权:国际货币基金(IMF)规定每一会员国应根据其经济的重要性(国民所得及贸易额),向基金缴纳一定摊额(Quota)的资金,以供基金运用。此一摊额必须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如美元)与本国货币缴纳。以黄金或可自由兑换货币缴纳部分,应等于一国摊额的25%,或该国当时国际准备持有额的10%,而以其中较少者为准。自1970年特别提款权实施后,各会员国的摊额,须经总投票权85%的同意,才能变更。

  至于各会员国的表决权,则以各会员国所认定的摊额为标准。每一会员国各具有250票基本表决权。此外,每10万美元摊额可增一票表决权。

  1976年3月22日,国际货币基金第6次决定增资,于197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总额增资约33.6%,自292亿特别提款单位增至 390亿单位。同年9月24日,其临时委员会又决定:①基金增资50%;②在1979年至1981年3年间,每年发行特别提款权40亿单位。

  基金的增资,在于扩充基金所能运用的资金总额。在基金会员国家而言,增资的结果可使其基金融通的额度增大。因此,增资以后,国际上的流通性就趋扩充,至于新创造特别条款,也在增加国际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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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结构

 iMF的组织结构由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常设职能部门等组成。

  1.理事会(board of governors)

  理事会是IMF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各成员国各派一名理事、一名副理事组成,任期5年。理事通常由该成员国的财政部长或中央银行行长担任,有投票表决权。副理事在理事缺席时才有投票权。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的成员国;批准IMF的份额规模与特别提款权的分配,批准成员国货币平价的普遍调查;决定成员国退出IMF;讨论有关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理事会通常每年开一次年会,一般同世界银行理事会年会联合举行。

  2.执行董事会(executive board)

  执行董事会是IMF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的常设机构,由22名执行董事组成,任期2年。执行董事包括指定与选派两种。指定董事由持有基金份额最多的5 个成员国即美、英、德、法、日各派一名,中国与沙特阿拉伯各派一名。选派董事由其他成员国按选区轮流选派。执行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接受理事会委托定期处理各种政策和行政事务,向理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并随时对成员国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研究。执,行董事会每星期至少召开三次正式会议,履行基金协定指定的和理事会赋予它的职权。当董事会需要就有关问题进行投票表决时,执行董事按其所代表的国家或选区的投票权进行投票。

  在执行董事会与理事会之间还有两个机构,:一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临时委员会,简称“临时委员会”(interim committee);二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实际资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联合部长级委员会,简称“发展委员”(development committee)。两个委员会每年开会2~4次,讨论国际货币体系与开发援助等重大问题,其通过的决议最后往往就是理事会的决议。

  基金组织除理事会、执行董事会、临时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外,其内部还有两大利益集团,即“七国集团”(代表发达国家利益)和“廿四国集团”(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以及其他常设职能部门。

  3.总裁(managing director)

  总裁是IMF的最高行政长官,其下设副总裁协助工作。总裁负责管理IMF的日常事务,由执行董事会推选,并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任期5年。总裁可以出席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但平时没有投票权,只有在执行董事会表决双方票数相等时,才可以投决定性的一票。

  4.常设职能部门

  IMF设有16个职能部门,负责经营业务活动。此外,IMF还有2个永久性的海外业务机构,即欧洲办事处(设在巴黎)和日内瓦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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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

IMF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份额、借款、捐款、出售黄金所得的信托基金以及有关项目的经营收入。

  1、份额(quota)

  份额,是指成员国参加IMF时所要认缴的一定数额的款项。股份公司,份额尤如股份,一旦认缴就成为IMF的财产。IMF以份额作为其资金的基本来源,并用于对成员国的资金融通。份额按规定每5年左右进行一次调整与扩大,迄今已达9次。1992年调整扩大后,份额总计为1420.203亿特别提款权。

  份额是根据成员国的国民收入、黄金和外汇储备、进出口贸易及其他经济指标来决定的,具体是按一套较为复杂的方法计算出的。

  份额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既是IMF的最大资金来源,也是决定成员国国投票权、借款权的最主要因素。IMF的一切活动都与成员国交纳的份额相联系,重大问题要有80%以上的票数通过,甚至要求85%以上的票数。IMF规定,每一成员国有250份基本票,这部分代表国家的主权。然后按成员国所认缴份额的量,每1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一票,成员国认缴的份额越多,所获票数也就越多,表决权也就越大。目前,从总体上看,发达国家认缴的份额最多,截至1992年底,仅美、德、日、法、英5国,所认缴的份额就占总额的40.7%,其中美国就占了18.68%。因此,尽管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在IMF扩资后所认缴的份额有所下降,但其影响力并未削弱,可以说,IMF实际上为发达国家尤其美国所控制。发展中国家所认缴的份额占37.74%,其中我国仅占2.38%,因此,发展中国家在IMF中的发言权仍受到制约。

  2、借款

  借款是IMF的另一个主要的资金来源。这种借款是在IMF与成员国协议前提下实现的,主要形式有:(1)借款总安排,1962年与“七国集团”签订,总额60亿美元,以应付成员国临时性困难;(2)补充资金贷款借款安排,1979年与13个成员国签订;(3)扩大资金贷款借款安排,1981年5月与一些官方机构签汀。此外,IMF还与成员国签订双边借款协议,以扩大资金来源。

  3、出售黄金

  1976年1月,IMF决定将其所持有的黄金的1/6即2 500万盎司,分4年按市价出售,以所得的收益中的一部分,作为建立信托基金的一个资金来源,用以向最贫穷的成员国提供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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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

  1、汇率监督

  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体系的稳定,取消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外汇管制,防止成员国操纵汇率或采取歧视性的汇率政策以谋求竞争利益,IMF对成员国的汇率政策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有两种形式:

  (1)在多边基础上的监督。IMF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国际收支和国内经济状况,评估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汇率政策对维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总体影响。

  (2)在个别国家基础上的监督。主要是检查各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符合基金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和指导原则。近年来,随着成员国经济往来中依赖性的增强、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以及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第一种形式显得越来越重要。

  根据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三款,汇率监督有三个主要的指导原则:

  (1)成员国应避免为了调整本国的国际收支,或为了取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

  (2)成员国在必要时应干预外汇市场,以应付混乱局面,尤其是本国货币汇率出现的破坏性的短期波动;

  (3)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考虑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近几年,尤其是墨西哥发生货币危机以来,IMF扩大了监管活动范围,关注成员国经济数据的质量和这些数据的适时公布情况,关注成员国金融制度的效率和能力以及私人资本的稳定性,并通过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警告来防止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发生。

  2、磋商与协调

  为了能够履行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了解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政策措施,迅速处理成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IMF按基金协定规定,每年原则上应与成员国进行一次磋商,对成员国的经济、金融形势和政策作出评价。这种磋商在IMF专家小组与成员国政府官员之间进行。其过程是专家小组首先了解有关的统计资料,如贸易收支、物价水平、失业率、利率、货币供应量等,然后与政府高层官员讨论经济政策的效果及欲进行的调整措施,预测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前景。讨论后,专家小组写出报告,供执行董事会磋商、讨论与分析成员国经济时使用,并发表在一年两期的《世界经济展望》和年度报告《国际资本市场》刊物上。

  3、金融贷款

  金融贷款是IMF的一个主要业务活动,其形式多种多样,条件很严格,特点十分明显。现具体介绍如下:

  (1)IMF贷款的特点

  根据IMF协定的规定,当成员国发生国际收支不平衡时,1MF对成员国提供短期信贷。这些贷款具有下列特点:①贷款对象限为成员国政府,IMF只同成员国的财政部、中央银行及类似的财政金融机构往来;②贷款用途只限于解决短期性的国际收支不平衡,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的经常项目的支付;③贷款期限限于短期,属短期贷款;④贷款额度是按各成员国的份额及规定的各类贷款的最高可贷比例,确定其最高贷款总额;⑤贷款方式是根据经磋商同意的计划,由借款成员国使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购买其他成员国的等值货币(或特别提款权),偿还时,用特别提款权或IMF指定的货币买回过去借用时使用的本国货币(一般称为购回)。

  (2)IMF贷款的分类

  IMF贷款的种类是有所发展的。早期的基金组织的贷款一般推行“一个窗口”的办法,到1963年推出补偿贷款,1969年间再打开第三个贷款窗口-- 缓冲库存贷款,1974年再设立中期贷款,创办石油贷款等第四个经常性窗口。80年代后,除了1979年设立补充贷款外,从1981年起,不但着手制定并推行扩张信贷政策,扩大补偿贷款的范围,而且改进贷款条件,新增“储备份额”贷款(不必购回)优惠,将成员国借债限额扩大到该成员国份额的200%等。 IMF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种:

  ①普通贷款(normal credit tranches)。亦称普通提款权,是IMF最基本的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主要用于成员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最高额度为成员国所缴份额的 125%。贷款分两部分,即储备部分贷款和信用部分贷款。前者占成员国份额的25%,成员国提取这部分贷款是无条件的,也不需支付利息,但须用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缴纳的份额作保证;后者占成员国缴纳份额的100%,共分四个档次,每档为份额的25%,成员国申请第一档贷款比较容易获得,一般只需制定出借款计划便可得到批准,而二至四档属高档信用贷款,贷款条件较严格,成员国要借取就必须提供全面、详细的财政稳定计划,而且在使用时还必须接受IMF的监督。

   ②中期贷款(亦称扩展贷款)(extended credit)。这是1974年设立的,用于成员国因在生产、贸易等方面存在结构性问题而进行较长期调整的一项专用贷款。其最高贷款额度为借款成员国份额的140%,备用期3年,提款后第4年开始偿还,10年内还清。

  ③出口波动补偿贷款(compensatory financing facility或compensatory financing of export fluctuations)。设立于1963年2月,最初规定,当成员国因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造成初级产品出口收入下降,从而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在原有的普通贷款以外,可另行申请此项专用贷款。1981年5月又规定,当成员国粮食进口价格超过前5年的平均价格而造成国际收支困难时,也可申请补偿贷款。该贷款最高限额为成员国份额的100%,贷款期限3~5年。1988年8月IMF再次通过了一个修改方案,将应急机制结合进原来的补偿贷款,并把贷款名称更改为补偿与应急贷款。成员国在执行IMF支持的经济调整计划中,如遇突发性、临时性的经济因素而造成经常项目收支偏离预期调整目标时,可申请该项贷款。这里突发性的经济因素主要是指出口收入、进口价格及国际金融市场利率等。该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95%,如果成员国仅具备申请补偿性融资的条件,则最高限度为份额的65%,仅具备申请应急融资的条件,则最高贷款额为份额的30%。

  ④缓冲库存贷款(buffer stock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69年6月,是一种为帮助初级产品出口国家维持库存从而稳定物价而发放的贷款。贷款的额度最高为成员国份额的50%,期限 3~5年。

  ⑤石油贷款(oil facility)。是1974年6月至1976年5月期间,专门为解决因中东战争后石油涨价而引起的国际收支困难的资金需要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贷款。

  ⑥信托基金贷款(trust fund)。设立于1976年1月,用于援助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标准是:1973年人均国民收入不足300特别提款权单位。此项贷款现已结束。

   ⑦补充贷款(supplementary financing facility)。设立于1977年4月,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员国解决庞大的、持续的国际收支逆差。贷款期限3年半至7年,最高借款额为成员国份额的 140%。1981年4月,该贷款全部承诺完毕。1985年5月,IMF实施扩张借款政策,提供扩大贷款,其目的和内容与补充贷款相似。该政策规定,贷款额度最高为一年不超过份额的95%~115%,或3年不超过份额的280%一345%。

  ⑧结构调整贷款(structural adjustment facility)。该贷款于1986年3月设立,旨在帮助低收入发展中国家通过宏观经济调整,解决国际收支长期失衡的问题。贷款条件优惠,年利率仅为 0.5%~1%,期限一般为10年,且有5年宽限期,贷款最高限额为份额的70%。成员国要获取该贷款,必须有详细的经济调整计划,并且由IMF或世界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计划的制定,最后由IMF核定批准。为了增强对低收入成员国的资金援助,IMF于1987年12月增设了“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其目的和条件与上述结构调整贷款基本-致,但贷款额扩大了,最高贷款额可达份额的250%,在特殊情况下还可提高到份额的350%。但IMF对借款国经济结构改革的计划要求较高,对贷款效果的监督也较严格。低收入成员国最终能否获得此项贷款及贷款数额大小,除取决于本国国际收支和收入水平外,还取决于该国本身与 IMF的合作程度以及对本国经济作出的调整努力。

  ⑨制度转型贷款(systemic transformation facility)。该贷款于1993年4月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克服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出现的国际收支困难,包括:

  第一,由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转变引起的收支困难;

  第二,由双边贸易向多边贸易转化引起的收支困难;

  第三,由游离于国际货币体系之外到融入该体系之内引起的收支困难。

  此项贷款最高额为份额的50%,期限4~10年。成员国要获取该项贷款,必须制定一项经济稳定与制度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财政货币制度改革和货币稳定计划、控制资本外逃计划、经济结构改革计划以及市场体系培育计划等,而贷款能否全部得到,还须借款国与IMF充分合作,并作出切实有效的努力。

  上述各项贷款,成员国不能同时获准借取,这是因为IMF对一个成员国在一定时间内的全部贷款设定限额。IMF在此问题上遵循着这样一个原则:成员国每年借款额一般不超过份额的102%;3年累计借款净额不超过份额的306%;全部累计借款上限为份额的600%。IMF在提供上述各项贷款时,要收取手续费或利息。储备部分贷款、信托基金、结构调整贷款和扩大的结构调整贷款以及补充贷款和扩大贷款等,是以优惠利率或仅收取手续费形式提供的,其余贷款的利率在4%~7%之间,具体依当时国际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及成员国借款数额多少而定。

  (3)IMF贷款的条件及其评价

  IMF贷款与其他商业性贷款有很多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的条件上。IMF通过发放各类贷款,对成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出现的困难及稳定汇率等方面,无疑有积极的一面。但其附加的条件及贷款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至今仍招致不少议论与批评。

  IMF对成员国的贷款申请,始终是很慎重的,对那些已陷入危机而需巨额援助的成员国,更会附上严厉的贷款条件。一般来说,当一成员国向其申请贷款时,IMF首先会组织“专家小组”,直接赴借款国实地考察,分析该国的经济形势尤其国际收支存在的问题,并由“专家小组”制定一组综合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目标,即经济调整计划,借款国只有同意并接受该调整计划,才能获得贷款资格。而且IMF对贷款的发放也不是一步到位,而是以一定的时间间隔分期发放,如果借款国没有履行贷款条件,IMF便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这种经济调整计划一般都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减少财政赤字,削减各种开支,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及扩大金融市场开放度等。从IMF来讲,它可能会认为所有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维护国际金融秩序,降低贷款风险,帮助成员国渡过难关。但对具体的受援国来讲,这些条件和措施是良药还是劣药,可能还得作具体分析。这是因为:

  ①要求借款国紧缩货币政策以降低通胀率,可能会导致经济的低速增长甚至是负增长,同样会导致较高的短期成本。

  ②要求借款国执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就意味着国家要减少各种政府开支,如减少农业补助、价格支持以及公共方面的计划。但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要削减本国的社会消费及重新安排原来优先考虑的项目,不仅意味着其生活水准的降低,还会增加潜在的政治风险。紧缩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同时使用,往往还会引起经济的衰退。

  ③要求借款国增加出口或减少进口,意味着该国货币要计划性地贬值,这种贬值也可能会促进出口,但同时也使进口商品价格更加高昂,不利于国内消费者。此外,对依赖于大量进口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成员国来讲,进口的减少会严重打击其国内工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因此,通过减少进口来达到贸易顺差,其代价可能不菲。

  ④要求借款国实施自由化改革,进一步开放贸易和资本项目等,可能会给那些本来就是因为金融自由化步伐迈得过快而造成危机的国家,雪上加霜,甚至会导致社会动乱,成员国为此付出的代价可能将更加巨大。

  总之,IMF贷款要真正收到良好的效果,贷款条件的提出要达到良好的预期,IMF还得根据不同的对象、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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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功能

 (1)外汇资金的融通:会员国家在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向基金申请贷给外汇资金。但其用途限于短期性经常收支的不均衡,各会员国可利用基金的资金,其最高限额为该国摊额的2倍,而在此限额内1年仅能利用摊额的25%。后来,基金已慢慢放宽会员国对于资金利用的限制,以配合实际的需要。

  (2)规定各会员国汇率、资金移动和其他外汇管制措施:会员国的国际收支,除非发生基本不均衡,否则不得任意调整其本国货币的平价。所谓基本不均衡,乃指除了因季节性、投机性、经济循环等短期因素外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收支不均衡。对于资金移动,基金则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以基金的资金,用于巨额或持续的资本流出的支付。对于此种资本流出,会员国得加以管制,但不得因此而妨碍经济交易的对外支付。

  (3)对会员国有提供资料和建议的作用:我国在基金的历史较早,1944年的布雷敦森林会议我国便是与会44国之一,并作为大国而摊额十分庞大,仅次于美国的275亿美元及英国的130亿美元,而为55亿美元,与美、英、法、印度并列入摊额最大的国家。1959年基金增资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摊额并未增加,因此不能列入摊额最大的5国之内,1961年单独任命执行董事的资格为西德取代。过去,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的资格由国民党政府当局代表,自从我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于1980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通过取消台湾当局资格,恢复我国为会员国资格。

  (4)基金的平价:国际货币基金对于外汇汇率采取平价制度,规定各会员国均须设定本国货币的平价。基金第4条规定:会员国的货币的平价,概用黄金1盎司(英两)等于35美元表示。各国外汇买卖价格上下变动,不得超过平价的1%。1971年史密松宁协定成立后,此一现货汇率的波动幅度,已扩大为平价上下2.25%的范围,而决定"平价"的标准,也由黄金改为特别提款权。至于经基金公布的平价,非经基金同意不得变更。但如果会员国的国际收支发生基本不均衡时,即可向基金提出调整平价的要求。若整幅度在平价的10%以内时,会员国得自行调整后,由基金予以追认。若超过10%以上时,则须先经基金同意才能调整。此种平价制度就是“可调整的盯住汇率”。虽然与金汇兑本位制颇接近,但基金的平价,是基金与会员国所决定,而金汇兑本位制则由黄金含量比率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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