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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高管人员 任职要求有望放宽
证监会昨日公布《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任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就此进行介绍时表示,修订和发布《任职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管理。
据悉,此次《任职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的各项要求,优化备案流程,包括: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的任职统一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不再要求提供工作年限证明、首席风险官意见、任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决议、推荐人的书面意见等材料;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改任的,须重新备案并明确例外情形。
二是调整了期货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允许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多家子公司兼职,同时取消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同时,除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经验外,允许有一定年限经济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任职办法》明确期货公司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时,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进一步完善了期货公司或者任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的法律责任条款。
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任职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发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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