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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修订
8月30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以加强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备案管理。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办法》中取消了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将进一步鼓励外资进入国内期货行业。
常德鹏介绍,此次《办法》修订内容,一方面明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的各项要求,优化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材料,体现了“放管服”改革以来证监会行政监管方式的转变。另一方面,根据监管实践和市场发展,调整相关人员任职条件,允许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期货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多家子公司兼职,取消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再者,强化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履职行为,切实提升监管有效性。
中辉期货郑州营业部总经理严保明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本次《办法》修订与国内期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有关。
风险管理子公司是期货公司未来发展的一片蓝海。业内人士表示,管理层的流动有利于公司资源整合,也是部分公司的现实需要。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共有80家期货公司设立了合计82家风险管理子公司,可以开展五大类业务,包括仓单服务、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和做市业务。
证监会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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