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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多头套保持仓力量 中金所进一步完善套期保值交易管理

增加多头套保持仓力量 中金所进一步完善套期保值交易管理

为充分发挥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加强套期保值交易行为管理,2019年3月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发布了《关于金融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19年3月25日起正式实施。

中金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通知》,旨在促进金融期货市场规范发展,加强套期保值交易精细化管理,提升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功能,满足市场参与者合理需求。接下来,中金所将持续跟踪市场动态,不断完善套期保值管理规则,提升市场运行效率,推动市场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通知》中提到,对于买入套期保值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买入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计划替代的相关资产或风险价值。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标的指数成分股、股票ETF和LOF基金市值之和的1.1倍。

除此,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国债期货所有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对冲标的资产或风险价值。

“套期保值交易除了对冲已有的现货资产风险之外,还存在投资替代、久期调整等各种风险管理需求。”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投资部左浩苗表示,中金所此次发布的新规,进一步明确了套保客户通过买入金融期货替代现货等策略的管理要求,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能够促进买入套期保值客户的机构化和多样化,增加金融期货市场多头持仓力量。希望有关监管机构能够持续优化完善金融期货管理制度,夯实市场长期发展的基础。

按照《通知》,股指期货卖出套期保值的期现匹配方式,变为股指期货所有品种对应股指期货所有品种标的指数成分股及股票ETF和LOF,将股指期货视为一个整体,不再局限于原来的单品种。

在华泰证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江晓阳看来,这无疑有助于市场参与主体充分利用各指数之间的高相关性,设计出更加多元的投资策略。比如持有沪深300指数的成分股,既可以选择沪深300股指期货、也可以选择上证50股指期货或中证500股指期货进行风险对冲。

“这有利于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目前科创板推出之际更有意义。同时,很多市场参与者是多元化策略,多头策略的持仓也能一定程度上为对冲策略提供参与空间,这将给参与者创造更多的灵活度,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增强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稳定市场结构起到积极作用。”他表示。

相较过去,这次规则调整扩展了期现匹配的指数基金范围,允许更多的基金产品利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管理工具。据了解,曾经期现匹配包含的指数基金仅有上证50ETF、沪深300ETF和中证500ETF等20多支指数基金,调整之后,现在可以覆盖所有股票型ETF和LOF共200多支指数基金,这样更便利持有基金较多的市场机构运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实践中,各类股票基金包括ETF和LOF指数基金等也有风险对冲的需求。这既是顺应市场呼声和交易实践的有利之举,也是促进金融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举措。”嘉实基金smart beta和量化首席投资官杨宇表示。

中信保诚基金量化投资总监提云涛则表示,近年来,金融期货品种不断增多,市场参与主体风险管理策略不断丰富,国债期货的产品特性和交易策略等与股指期货差别较大,国债期货的管理方法和要求也应与股指期货有所不同。

“中金所及时觉察到市场规律的发展变化,在新规中更加强调套保方案管理的原则,增加了国债期货风险价值匹配的要求,切中债券利率风险管理的要点。这有利于市场参与主体在对冲资产风险中,更充分地运用金融期货这一管理工具。”他最后说道。

《通知》细则如下:

为充分发挥金融期货风险管理功能,促进市场规范发展,加强套期保值交易行为管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要求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应当按照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套期保值方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买入套期保值

对于买入套期保值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买入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计划替代的相关资产或风险价值。投资计划与资产规模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卖出套期保值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股指期货所有品种标的指数成分股、股票ETF和LOF基金市值之和的1.1倍。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国债期货所有卖出套期保值持仓合约价值或风险价值,不得超过其持有的对冲标的资产或风险价值。

(三)处理措施

对于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交易所将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采取限期调整、谈话提醒、限制开仓等措施。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认为其套期保值持仓符合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原则的,可以在交易前或者在收到《告知函》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套期保值交易策略类型,套期保值方案执行情况,期货与套期保值标的资产规模,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计算方法和相关参数,套期保值有效性等。上述材料需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签字或加盖公章。

交易所根据客户提供的材料进行评估,评估期间继续执行限期调整、谈话提醒和限制开仓等措施。经交易所评估后,符合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原则的,停止执行有关措施。

二、期货公司会员的管理责任

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自觉规范套期保值交易行为。客户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防范其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管理要求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会员发现客户套期保值交易出现不符合管理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

交易所对违反管理要求的客户采取措施的,负责申请相应额度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通知客户,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对于未尽到通知义务、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业务等措施。

三、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1-50160545

邮箱:jctbtl@cffex.com.cn

本通知自2019年3月25日起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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