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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激活市场第二发 放行券商交易系统外部接入!这58家券商有望尝鲜

证监会激活市场第二发 放行券商交易系统外部接入!这58家券商有望尝鲜

证监会激活市场第二发,放行券商交易系统外部接入!八大准入标准,这58家券商有望尝鲜!哪些投资者可申请接入?

继1月31日证监会拟取消两融平仓线130%限制后,又一项激活市场的新政策出台!

2月1日,证监会发文就《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对券商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业务相关要点进行了明确,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提高A股市场流动性,各类量化交易有望迎来春天。




放行券商交易系统外部接入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交易占比逐年上升,传统以人工为主的操作方式已不能满足其分仓管理、统一风控等需求。《规定》考量既往非规范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出现的风险隐患及存在问题,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引导证券公司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为机构投资者合理化需求提供外部接入服务。

根据《规定》,证券公司是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审慎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充分评估接入需求合理性,全面核实投资者资质条件,完整验证相关系统功能;在接入过程中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外部接入始终保持合规、安全、稳定的状态。

中国证监会特别指出,《规定》规范的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严格遵循证券市场现有交易机制。涉及程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监管及自律要求,待相关规则出台后,外部接入系统需一体遵循。这意味着程序化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的监管及自律要求未来还将进一步出台细则。

根据相关通知要求,此次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2日。




券商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八问八答

问:券商申请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业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

(二)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稳健,最近一年内未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三)建立完备、清晰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配备充足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及信息技术管理人员;

(五)具备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风险识别、监测、防范能力。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两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的券商共有36家。




证券公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规定限制:

(一)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一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

(二)近一年经纪业务交易手续费净收入中特殊法人机构占比超过50%;

(三)近三年信息技术投入考核值平均排名位于行业前20名。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近三年分类结果中至少有一年在A级或者以上级别的券商共有58家。也就意味着,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的证券公司将从这58家券商中产生。




问:券商从事相关业务前怎样申请?

答:证券公司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规定第五条涉及的有关内容。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中证信息及有关单位开展现场评估。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者尽职调查相关材料;

(二)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

(三)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意见的相关审查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事项发生变化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提交更新材料。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的持续开展情况。

问:哪些投资者可申请接入?

答: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且自身存在合理交易需求的专业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券商中国记者查询相关规定发现,上述专业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最近一年末管理产品规模不低于5亿元,且接入的产品应当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除前款类型投资者以外,确有合理接入需求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中国证监会可以委托中证信息开展安全、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

问:哪些投资者不能接入?

答: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违规接入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不得将本机构交易系统及终端的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者,不得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一)近三年发生证券期货市场场外配资、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将交易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

(三)被纳入投资者失信名单;

(四)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券商与投资者签署协议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应当与投资者签署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下列事项:

(一)投资者应当承诺不得将交易系统转让、出借给第三方使用或为第三方提供接入服务,不得借助证券公司提供的接入服务违规出借账户或者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接受证券公司的实时核查和定期检查。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提供材料,相关信息或系统功能发生变更的,投资者应当及时告知证券公司并补充提供材料;

(三)投资者应当在协议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记录交易系统使用情况,妥善保存交易处理日志、交易终端信息等记录,并按照证券公司风控管理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四)投资者交易发生重大异常,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公司可以采取限制接入、暂停接入、终止接入等措施防范风险传导;

(五)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延伸检查。

问:券商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前还需哪些准备?

答:根据规定,证券公司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应当建立与相关业务活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系统,具备交易行为实时监测及风险事件处理功能。证券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投资者账户信息和交易系统进行验证,拒绝未经许可的投资者账户和交易系统接入。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协议破解、外挂依附、文件交换等其他变相方式违规接入。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前,应当开展内部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核实投资者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评估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相关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合规风险、信息系统安全风险、数据安全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及相关业务条线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对相关风险出具书面意见。投资者及其交易系统信息无法核实或者投资者拒绝配合开展核实工作的,证券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前,应当建立与生产环境一致的仿真测试环境,确认投资者交易系统能够稳定运行、交易关键要素符合预期。发现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要求投资者说明原因并作出相应改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控系统并设置实时监控指标和合理阈值,指定专岗实时监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有关身份验证、交易指令、交易行为、交易终端信息等方面情况。

问:券商如何管理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客户?

答:证券公司应当对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开展尽职调查,通过现场走访等方式全面核实投资者及其交易系统下列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外部接入及相关交易操作合法合规:

(一)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资金来源、近三年合法合规经营情况等;

(二)投资者交易系统的架构、功能设计、交易数据处理流程、数据留存机制、网络拓扑、系统部署物理位置以及交易终端信息等;

(三)投资者产品管理模式、账户信息、产品结构、权限分配、风险控制情况等;

(四)投资者交易系统实际使用人的身份信息、使用地点等。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对投资者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一次现场回访,回访记录应当书面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了解投资者交易策略、交易品种、交易频率、交易周转率等交易关键要素,充分评估投资者交易行为对证券市场秩序、信息系统安全的影响。交易关键要素发生重大改变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评估。

问:券商如何监管处理异常及违规交易?

答: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异常交易处理机制,出现下列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核查验证,采取问询、现场检查等方式向投资者核实情况,必要时应当采取限制接入、暂停接入等措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秩序的,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投资者或交易系统发生变化,可能产生重大风险隐患或者导致合规、风控、安全等方面不符合接入条件;

(二)投资者交易行为出现明显异常,触发实时监控指标或阈值,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

(三)投资者交易委托的频率或流量影响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或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投资者交易终端信息频繁变化或者未向证券公司登记;

(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发现投资者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不再符合接入条件的,应当终止向其提供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可能误导投资者或者影响公众利益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澄清。证券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从事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活动条件的,不得提供新的交易信息系统外部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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