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失业金无需求职证明 这9项证明也一起被人社部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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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失业金无需求职证明 这9项证明也一起被人社部取消了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公布,取消“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求职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等10项证明,并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如下:
一、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
修改后,原条款变为: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二、对《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及求职证明”。
修改后,申领失业金时需出示的证明材料变为: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中的“和复印件”、第(四)项。
修改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提交的材料将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和复印件”。
修改后,申请配置辅助器具需提交的材料变为: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
修改后,原条款变为: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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