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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法 “信息共享尚待共识”

税收征管法修法 “信息共享尚待共识”

2018年最后一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细则出台,与其同时发布的还有《个人所得税法》,在今年8月份《个人所得税法》首次上会审议后,10月份即已通过审议,并决定在明年1月份正式实施。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税收征管法的修改原本要在今年10月初次上会审议,但在10月份审议中名单中并未出现,反而是作为预备审议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法最终通过。

  多位财税法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税收征管法修法当前时机并不成熟,各方对立法内容存在诸多争议。“个税法聚焦的是支出端内容,税收征管法则聚焦收入端,抵扣的内容第三方机构可以提供信息,但是纳税人收入来源信息的共享目前难达成共识。”

  共享待共识

  “相比个税改革,税收征管法的立法工作涉及的部门更多,相应的各个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也多,特别是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共享,除了配合税务部门稽查外,如果让其他部门把纳税人的所有信息都共享给税务部门的话,势必会存在不同意见。”一位财税法研究人士如是分析。

  据了解,目前的税收征管法是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版本。其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在总共94条的条文中,记者统计发现,只有上述一条内容是要求政府其他管理机关进行信息共享。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税务部门来说,该条内容并没有具体说明其他部门应该如何共享信息,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内容其实更多起到宣誓性的倡导作用。“按照税收征管法要求,其他部门有配合税务部门稽查的义务,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执行细则和如何实施的办法。”

  在国地税合并以来,地方税务系统人士感受明显。

  一位东部地区基层税务人员证实了当前在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的难点。“税收征管法修法处于审议前阶段,所以其他部门并不会主动把信息共享给税务部门,只有纳税人发生违规违法情况时,才会配合税务部门检查。”

  多位财税法研究人士认为,信息共享的难度已经成为税收征管法修法进程中一大难点。

  在税务风险防控高峰论坛中,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李林军表示,目前税收征管法有两点是税务机关很难获取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一个获取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二是获取银行的信息。“我们也跟银行谈过,但人民银行说按照《商业银行法》,税务机关除了稽查外,平常要让银行共享信息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李林军表示,如果税务机关没有权利检查自然人的银行账户,一旦发生欠税行为,也就意味着没法继续追征,要使税收征管法成为一部良法,信息共享的难点需要破解。

  一位曾在税务系统供职的人员告诉记者,当前税务部门法定权利,很多没有明确授权,税收征管法的改革涉及到这些权利。

  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人民大会堂“部长通道”接受采访时称,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

  如今,个税改革两步走战略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工作也将提上日程,其难点锁定在信息共享上,如何调动各部门共享信息则是修法的关键。

  “明年4月有望上会”

  “一般来说,每年2月份常委会不会安排审议法律,3月份两会召开以后,最快在4月份下旬召开的常委会会审议。”施正文说。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代表们纷纷提出,税收征管尤其是对自然人征税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税收征管法已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建议修改,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建立涉税信息获取机制。

  2018年年初,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争取早日将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的年度立法计划,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拟在10月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但最终并未审议。

  记者了解到,今年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12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14件,其中包括税收征管法,预备审议的立法项目有24件,个人所得税列入其中。

  2015年由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在2020年前完成相关税收立法工作。

  按照立法要求,待全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

  上述专家则认为,“税收征管法没有第三方信息,没有税收情报管理制度,其实是一个缺陷。《个人所得税法》一方面开拓了税务机关管理的权限,但同时税收征管法不仅仅包含直接税,还有增值税等间接税,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其他的权利,比如说特别纳税调整、税收核定等权利,那么在信息掌握上也会受到制约。”一位税务系统人士分析。

  根据此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意见,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内容聚焦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加收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所欠税款金额、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明确税务代理人范围、建立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等建议,对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政府按现代化建设以及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认为,税收征管的目标是维护国家权益,我认为目标应该是提高遵从水平、降低遵从成本。“如果在征管的过程中,把目标这么定位的话,那么税务部门在处理具体规定上也会考虑不给纳税人增加申报负担。”

  延伸阅读

  现行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虽然在1995年和2001年进行了部分修改,但始终没有增加“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内容,税务机关只能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间接手段获取信息,缺乏直接获取涉税信息的必要权力和手段。直到2015年修订的版本,提出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作出税款确定、征收、处罚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源。由于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涉及工商、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部、银行、社保、审计、海关等部门,因此涉税信息管理制度的缺失一直被业内诟病为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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