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第四条 ……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玉米淀粉、乙二醇合约适用滚动交割。 第三十四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1一个交易日至第9个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 第四十四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交割违约处理在滚动交割的交收日后进行。 第四十六条 …… 对于鸡蛋、乙二醇以外的品种,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对于鸡蛋、乙二醇品种,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二十二章 乙二醇交割 第三百二十条 乙二醇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35《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F/DCE EG001-2018》。 第三百二十一条 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36《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百二十二条 乙二醇合约交割单位为10吨。 第三百二十三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百二十五条 乙二醇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检重;火车和船运以储罐打尺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重,检重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百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货物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乙二醇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百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百三十条 乙二醇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含最后1个交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百三十一条 乙二醇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百三十二条 乙二醇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货物来源及品质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乙二醇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二十二三章 交割费用 第三百二十三十三条…… 乙二醇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三百二十三三十六条…… 乙二醇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5元/吨天。 第三百二十四三十七条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取,交易所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乙二醇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附件35 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 (F/DCE EG001-201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乙二醇质量指标。 1.2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4649 工业用乙二醇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4649及其引用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技术要求
表1 乙二醇交割质量指标 序号 | 项目 | 指标 |
1
| 外观 | 透明液体,无机械杂质 |
2
| 乙二醇,w/% | ≥99.9 |
3
| 二乙二醇,w/% | ≤0.050 |
4
| 1,2-丁二醇,w/% | ≤0.01 |
5
| 碳酸乙烯酯,w/% | ≤0.005 |
6
| 色度(铂-钴)/号 加热前 加盐酸加热后 | ≤5 ≤20 |
7
| 密度(20℃)(g/cm3) | 1.1128~1.1138 |
8
| 沸程(在0℃,0.10133MPa) 初馏点/℃ 干点/℃ | ≥196.0 ≤199.0 |
9
| 水分,w/% | ≤0.08 |
10
| 酸度(以乙酸计)/(mg/kg) | ≤10 |
11
| 铁含量/(mg/kg) | ≤0.10 |
12
| 灰分/(mg/kg) | ≤10 |
13
| 醛含量(以甲醛计)/(mg/kg) | ≤8.0 |
14
| 紫外透光率/% 220nm 275nm 350nm | ≥75 ≥92 ≥99 |
15
| 氯离子/(mg/kg) | ≤0.5 |
5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按GB/T 6678和GB/T 6680执行。 5.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T 4649执行。 6贮存 乙二醇应贮存在铝制或不锈钢容器,或具有环氧乙烷等特殊内涂层的容器中。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容器的密闭性。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 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 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 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标准仓单期转现根据标准仓单类型分为完税标准仓单期转现和保税标准仓单期转现(以下简称保税期转现)。《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对保税期转现具体流程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鸡蛋、黄大豆2号以外的品种,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鸡蛋品种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倒数第四个交易日(含当日),黄大豆2号品种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第六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九条 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若以仓库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还应当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以下统称“检验检疫证明材料”)。 第十条 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黄大豆2号以外的品种,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黄大豆2号品种的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收付通过交易双方自行办理的,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货款收付委托交易所办理的,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黄大豆2号以外的品种,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黄大豆2号品种的手续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交易所对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不承担担保责任。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证明,货款收付自行办理的,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提货单交割 第十七条 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主动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 提货单交割的商品可以是完税商品,也可以是保税商品。同一批提货单交割的商品应当同为完税商品或者保税商品。 铁矿石合约可采用提货单交割,交货地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中选择,具体指定交割地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提货单是指在买方完成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存货港口对物权转移确认后,卖方签发给买方的实物提货凭证。 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品质、存放地点、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签发日期等。提货单须经买方、卖方、存货港口盖章确认。 第十九条 提货单交割由会员代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办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可自行办理。委托境外经纪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提货单交割由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 客户提出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同方向持仓。 铁矿石合约每笔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数量为1万吨或其整数倍。 第二十条 提货单交割的申请及配对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买方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内,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可以通过会员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意向申请,每笔申请只能提一个交收地点;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汇总买方的申请数量和地点,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 (二)卖方客户在买方提意向申请的第2个交易日下午14:00前,根据上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买方意向,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申请,申请中也可以包含配对时参考的意向买方,单笔申请最多可以包含两个意向地点和两个意向买方。 (三)卖方提出申请当日为配对日。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参考卖方提出的意向买方和意向地点,按照最大交割数量原则组织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割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的结算价平仓。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客户在提申请时应同时向交易所提交联系人及相应的联系方式,交易所于配对日闭市后,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配对结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配对结果同时通过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买卖双方收到配对信息后,应主动沟通协商货物交收事宜。 第二十二条 船预计到港或在港货物验收前3个自然日(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则提前至上一个交易日)为通知日。 卖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将交货地点、货物预计到港日期、数量、船名、提单号、货物状态(完税商品或保税商品)等信息发送至交易所。通知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发送给买方会员。如果货物到港日期等信息发生变更,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 第二十三条 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四条 最后通知日为交割月前一个月倒数第3个交易日。卖方仍未发送通知信息的,在最后通知日后第3个自然日(第3个自然日不是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的交割预付款和卖方的交割保证金应按配对合约价值20%补足。闭市后,交易所从相应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划转。 第二十五条 货物交收确认可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卖方应最少在卸货前(或货物检验前)10小时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到场监收。 (二)买方委托的质检机构应在卸货过程中或堆垛过程中进行抽样。检验项目按本细则规定的铁矿石期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样品留存2个月。检验费用由买方负担,其他费用由卖方负担。 (三)货物检重以地磅或双方认可的其他计重方式为准。首先根据装船时检验的水分,按照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足量称重,最终依据为货物交收时质检机构出具的水分检验结果,允许3%的溢短。折算时均按四舍五入取整。 例.假设应交收的干基重量10000吨,装船水分检验结果为6%,卸船时质检机构的水分检验结果为8%,则卸货时应按10000÷(1-6%)=10638(吨)足量验重,假设实际卸货重量为a吨,则最后实际交收重量为a×(1-8%)吨,溢短为[a×(1-8%)-10000](吨)。 (四)卸货完成当日,卖方根据港口出具的磅单,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明细,买方应在当天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在买方完成品质检验、卖方完成报关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买方完成品质检验后,买方、卖方、港口三方就货物交收事宜进行确认。确认后卖方会员最迟于下一交易日14:00前,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买方会员应在卖方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当日14:30前完成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交易所视为买方无异议。同时,买方将三方确认后的有效提货单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原件由客户留存备查。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买方需要进口报关的,买方应当在《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开具日10个工作日(含)内,持《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不按以上程序进行交收确认的,双方应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于确认当日14:00前填写《交收确认通知单》,同时应签订《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铁矿石合约的交收商品品质、数量确认书详见附件20),并以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报送交易所,交易所不再受理由于交收品质和数量引发的争议申请,原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交易所。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在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当日闭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买方会员发送货款补齐通知,包括溢短款和升贴水。完税商品货款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保税商品货款按交割结算价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消费税等税款后计得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保税商品升贴水按升贴水扣除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消费税等税款后计得的保税升贴水计算。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相关费用)/(1+进口增值税税率)-消费税]/(1+进口关税税率); 保税升贴水=升贴水/(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 本条第二款所指的“相关费用”包括商品进口报关、报检及代理服务等费用,由交易所另行发布;公式适用于消费税从量计征,关税从价计征的期货品种,其他品种的保税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下一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将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包括溢短款和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卖方会员应将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交易所。闭市后,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其余货款在卖方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交易所释放卖方交割保证金,并将保税货款划转给卖方。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或境外经纪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十九条 买方应在完成抽样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且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前,分别向交易所和卖方提交质检报告,买方会员通过电子仓单系统填写交收商品品质检验信息,卖方应在买方填写品质检验信息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卖方如对买方出具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买方提交检验报告的下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以卸货时的抽样存样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作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卖方提出争议时,复检费用先由卖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差异在相关标准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包含检验费、差旅费等)由卖方负担;否则,该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三十条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交易所为卖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税务专用、记账专用),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记账专用),作为客户申报纳税的凭据;对于有报关进口需求的,交易所为买方开具《保税交割结算单》(报关专用),作为买方办理进口报关的凭据。《保税交割结算单》中除了价格信息外,还包括仓库名称、实际数量、交割时间、交割方式、保税升贴水信息等内容,交割方式中应当标注“提货单交割”。 第三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未收到《交收确认通知单》的,闭市后交易所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买方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退还卖方交割保证金,终止交割。 (二)由于天气、压港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卖方应在导致延误当日告知交易所,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最终交收时间。 (三)由于卖方除天气之外等原因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四)由于品质检验争议导致双方无法如期完成交收确认的,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继续交割;不符合的,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退还买方交割预付款,终止交割。 第三十二条 提货单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买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同时释放卖方的交割保证金,交割终止。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交收标的为完税商品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保税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交易单位(吨/手)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对双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分别处以罚款。 第四章 滚动交割 第三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玉米淀粉、乙二醇合约适用滚动交割。 第三十四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间,由持有标准仓单(已冻结的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三十五条 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三十六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只能以厂库标准仓单申报交割。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三十七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申报意向优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 对于选取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对于集团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以分库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进行交割配对。 第三十八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九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四十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交割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四十二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第四十三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四十四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二十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交割违约处理在滚动交割的交收日后进行。 第五章 一次性交割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商品期货合约适用一次性交割。 第四十六条 一次性交割是指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组织所有未平仓合约持有者进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一次性交割在3个交易日内完成,分别为标准仓单提交日、配对日和交收日(最后交割日)。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计算。 对于鸡蛋、乙二醇以外的品种,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对于鸡蛋、乙二醇品种,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交割月最后十个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若交割月不足十个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七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四十八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一日是标准仓单提交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最后交易日后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公布各交割仓库或分库交割品种与标准仓单数量信息。 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前,卖方会员还应当提交与交割商品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如未能按时提交,卖方会员可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前提交,但应当自标准仓单提交日(含当日)起至相应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提交日(含当日)止,按2元/吨•天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 第四十九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二日是配对日。 最后交易日后第二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信息,提出交割意向申报。买方可以申报两个交割意向,包括第一意向和第二意向。闭市后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时,将保税标准仓单按照“境外买方客户优先”、“意向优先”原则进行分配。其中,意向优先性顺序为:对任一买方,先考虑其第一意向,第一意向未得到满足或未全部得到满足,再考虑其第二意向;对任一交割仓库,先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一意向的买方,若有剩余仓单,再考虑将该仓库作为第二意向的买方。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按照如下原则和步骤进行交割配对: 第一步:汇总标准仓单。交易所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的标准仓单; 第二步:匹配境外买方和保税标准仓单。对任一保税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境外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境外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保税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境外买方。然后将意愿未被满足的境外买方持仓和未分配的保税标准仓单,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分配,确定境外买方交割对应的保税交割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三步:匹配剩余买方和剩余交割仓库。对剩余的任一交割仓库,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小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所有买方意向均满足;若提出交割意向买方持仓数量合计大于其标准仓单数量,则按照“平均持仓时间长优先”的原则确定参与交割配对的买方。 其中:平均持仓时间是以“天”为单位,每手持仓时间的加权平均数。平均持仓时间相同的,持有建仓时间早的买方优先。具体公式为:
∑买方每手持仓时间 买方平均持仓时间= ───────────
买方总持仓量 交易所将满足买方意向后剩余的仓库仓单,与未提交割意向和所提交割意向未被满足的买方持仓,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 第四步,匹配买卖双方。交易所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 对于集团交割仓库的标准仓单,以分库为单位申报交割意向,进行交割配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十条 一次性交割流程第三日是交收日,即最后交割日(最后交易日后第三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会员提交的标准仓单交付买方会员。各品种货款、发票流转等事宜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卖方会员应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付给卖方会员,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闭市前,卖方会员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交易所对其按货款的5%预扣相应的款项,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从中收取滞纳金或予以罚没。 (二)对于鸡蛋品种,若采用仓库交割,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交易所在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某个交割仓库某批次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该批次鸡蛋复检,该交割仓库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异议部分货款暂不支付,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若采用厂库交割,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买方客户对厂库交割的鸡蛋质量有异议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解决质量争议。 (三)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的,卖方会员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若在标准仓单提交日14:00后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前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并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滞纳金支付给买方会员,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若截至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14:00仍未提交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后第3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标准仓单退回卖方会员,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黄大豆2号合约价值5%的赔偿金支付给买方会员,不收取滞纳金,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 若卖方会员未提交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或者提交但未通过交易所审核,买方会员不得申请注销仓库标准仓单。 (四)除上述三种情况外,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五十一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当在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具体事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地址、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所需的纳税人登记号等信息通知卖方。交收标的为保税铁矿石的除外。 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的,卖方会员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向交易所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鸡蛋品种,卖方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对于黄大豆2号品种,若采用仓库交割并且对应货物为进口大豆,卖方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卖方会员应当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第五十二条 发票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并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对于铁矿石品种,交收标的为保税商品时: 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境外卖方客户或境外经纪机构应向卖方会员开具相应的收款凭证;卖方会员应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交易所应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应向买方客户、境外经纪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交易所规定的发票或者其他单据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黄大豆1号交割 第五十三条 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 D001-2012)》。 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黄大豆1号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五十五条 黄大豆1号可以采用散粮或麻袋包装进行交割。 第五十六条 黄大豆1号采用麻袋包装的,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包装费用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五十七条 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五十八条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五十九条 黄大豆1号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六十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六十一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六十二条 黄大豆1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六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黄大豆1号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六十四条 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六十五条 黄大豆1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七章 黄大豆2号交割 第六十六条 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DCE B003-2017)》。 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六十七条 黄大豆2号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六十八条 黄大豆2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第六十九条 黄大豆2号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七十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七十一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七十二条 黄大豆2号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七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七十四条 黄大豆2号入库检验时应当进行流动抽样,在库黄大豆2号检验时应当以倒仓方式抽样。 第七十五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黄大豆2号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七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黄大豆2号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七十七条
黄大豆2号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七十八条 黄大豆2号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七十九条 采用厂库交割的,货主有权委托厂库将黄大豆2号加工成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接受货主委托,按照78.5%的豆粕得率、18.5%的豆油得率,提供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豆粕和豆油。豆粕和豆油的重量以厂库出库检重为准,豆粕包装按照本细则豆粕交割相关规定执行。货主委托厂库加工的,应当在提货前向厂库支付加工费用(含大豆委托加工费和豆粕包装费),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十条 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取豆粕和豆油。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第八十一条 货主提取豆粕、豆油时,厂库应当将其视同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出库。 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豆粕、豆油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八章 豆粕交割 第八十二条 豆粕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6《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八十三条 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第八十四条 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八十五条 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八十六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八十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八十八条 豆粕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计量为准。 第八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粕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九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粕进行检验时,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第九十一条 豆粕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第九十二条 豆粕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九十三条 豆粕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九十四条 豆粕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粕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九章 豆油交割 第九十五条 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7《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可以采用固定升贴水或者动态升贴水。动态升贴水按照附件3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动态升贴水标准》执行。固定升贴水或动态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第九十六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九十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九十八条 豆油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九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一百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豆油进行检验时,应当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豆油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有精炼能力的仓库,豆油仓库标准仓单注销后,货主提出精炼要求的,仓库有义务代为进行大豆原油的精炼,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仓库和货主协商确定。 对于有精炼能力的厂库,豆油厂库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精炼要求,厂库有义务向其提供符合要求的精炼豆油,精炼产品、精炼损耗和精炼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当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一百零三条 豆油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一百零四条 豆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豆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十章 棕榈油交割 第一百零五条 棕榈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9《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P002-2011)》。 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0《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棕榈油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零六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一百零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一百零八条 棕榈油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棕榈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一百一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棕榈油进行检验时,应当以一个油池、一个油罐、一个车槽为一个检验单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棕榈油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一十二条 棕榈油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5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棕榈油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棕榈油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十一章 玉米交割 第一百一十四条 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15)》。 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玉米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一十六条 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一百一十七条 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一十八条 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一百一十九条 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玉米入库时,对于设立延伸库区的指定交割仓库,货主可以选择在主体库区或者在延伸库区入库。选择在延伸库区入库的货主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向延伸库区发货的数量、主体库区与延伸库区的升贴水。指定交割仓库为在延伸库区入库的货物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担保函、现金保证金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且指定交割仓库已经向交易所提供相关担保后,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第一百二十二条 玉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的玉米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第一百二十四条 玉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货物存放在有延伸库区的指定交割仓库的,客户在仓单注销前应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确认如下事项: (一)货物全部在主体库区的,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执行; (二)货物全部或部分在延伸库区的,货主可以选择在主体库区或者有货物的延伸库区提货。货主选择在主体库区提货的,指定交割仓库负责将货物运达主体库区,运输等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货主选择在延伸库区提货的,应当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确认在延伸库区提货的数量、主体库区与延伸库区的升贴水。货主应当在确认以上事项后1个工作日内注销仓单。 货主未在标准仓单注销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确认的,视为在主体库区提货。 第一百二十六条 玉米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一百二十七条 延伸库区的货物在主体库区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后10个自然日内将商定数量的货物全部运达主体库区。货物由延伸库区向主体库区运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不收取仓储费,并向货主支付延时补偿金。 延时补偿金=0.5元/吨•天×商定由延伸库区运达主体库区的商品数量×天数 货物全部运达后,指定交割仓库以传真方式通知货主提货并电话确认,传真发出时间即为货物运达时间。货主应当在接到指定交割仓库的提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主体库区提货。指定交割仓库自通知货主提货后的第4个工作日开始,按现货标准收取仓储费。 指定交割仓库超过10个自然日未将货物运到主体库区的,对于未运达数量,应当向货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商定但未由延伸库区运达主体库区的商品数量×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5% 指定交割仓库支付违约金后,对于未由延伸库区运达主体库区的商品,货主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一)指定交割仓库向客户提供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货主自行到延伸库区提货,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第十二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 第一百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3-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3)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4《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一百三十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一百三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一百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一百三十四条 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三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一百三十七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四十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十三章 聚氯乙烯交割 第一百四十一条 聚氯乙烯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交割注册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一百四十三条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5《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一百四十五条 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一百四十六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一百四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一百四十九条 质量检验应当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检验方法按GB/T 5761-2006中第5项规定的试验方法执行,采样规则要求符合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第一百五十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氯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聚氯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注册聚氯乙烯期货标准仓单时,货主应提供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核实货物来源。 第一百五十二条 聚氯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一百五十三条
境内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聚氯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20(含120)个自然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 聚氯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聚氯乙烯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十四章 焦炭交割 第一百五十六条 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6《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 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7《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焦炭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一百五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一百六十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一百六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一百六十二条 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 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焦炭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六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焦炭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一百六十六条 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六十七条 焦炭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一百六十八条 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一百六十九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一百七十条 焦炭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焦炭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十五章 焦煤交割 第一百七十一条 焦煤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8《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8)》。 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9《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煤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七十二条 焦煤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七十三条 焦煤合约交割单位为6000吨。 第一百七十四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一百七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焦煤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一百七十七条 焦煤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煤流中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焦煤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煤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 JM001-2013)》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焦煤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八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焦煤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一百八十一条 焦煤标准仓单在每个交割月份最后交割日后3个交易日内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八十二条 焦煤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一百八十三条 焦煤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交割质量标准(F/DCEJM001-2013)》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双方也可以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煤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煤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以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 第一百八十四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煤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煤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双方应当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如果该样品检验结果与仓单注册时检验结果存在差异但在国标误差规定范围内的,则视为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并以此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一百八十五条 焦煤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根据货主合理要求提供送货服务,并与货主协商运费、损耗等。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入库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焦煤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十六章 铁矿石交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铁矿石交割可以采用提货单交割或标准仓单交割。 提货单交割和完税标准仓单交割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保税标准仓单交割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 铁矿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21《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 I001-2017)》。 第二节 铁矿石标准仓单交割 第一百八十八条 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2《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铁矿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一百八十九条 铁矿石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一百九十条 铁矿石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0吨。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铁矿石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一百九十四条 铁矿石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铁矿石流中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铁矿石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轨道衡、水尺或其他买卖双方认可的计量方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铁矿石水分检验结果,按照干基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铁矿石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一百九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铁矿石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一百九十八条 铁矿石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一百九十九条 铁矿石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二百条 铁矿石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交割质量标准(F/DCEI001-2017)》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个自然日内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铁矿石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指定交割仓库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二百零一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铁矿石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矿石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二百零二条 铁矿石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或者由交易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或买卖双方均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铁矿石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5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十七章 鸡蛋交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三条 鸡蛋交割可以采用期转现、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 鸡蛋品种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一次性交割只允许采用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百零四条 鸡蛋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23《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交割质量标准(F/DCE JD002-2015)》。 第二百零五条 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4《大连商品交易所鸡蛋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鸡蛋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另行公布,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鸡蛋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调整。 第二百零六条 鸡蛋质量检验应以5吨为一个批次进行组批。 第二百零七条 同一批次的鸡蛋采用重量统一的纸箱和蛋托包装,纸箱和蛋托质量应符合鸡蛋交割质量标准规定;采用不同重量的纸箱和蛋托包装的,按照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重量最大的三个包装的平均重量折算货物重量。 第二百零八条 鸡蛋合约交割单位为5吨。 第二节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 第二百零九条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鸡蛋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持有标准仓单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或者由具有车板交割资格且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提出车板交割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统一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二百一十条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持有标准仓单或者具有车板交割资格,且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鸡蛋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采用车板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11:30前申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前完成审核。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鸡蛋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二百一十二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申报意向优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 对于选取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先以交割仓库或者车板交割场所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数量,在买方和交割仓库或者车板交割场所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交割仓库或者车板交割场所,以及在该交割仓库或者车板交割场所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交割仓库或者车板交割场所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交割仓库标准仓单或者具有车板交割资格并经交易所审核通过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百一十三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配对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全月每日选择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百一十五条 配对日后1个交易日内,买方会员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具体事项通知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在交易所支付80%货款后7个交易日内将实际交割货物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买方会员。 交割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配对日后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 经配对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经配对采用车板交割的,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包括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车板交割配对结果通知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及指定质量检验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 经配对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对于仓库交割,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交易所在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买方客户对某个交割仓库某批次鸡蛋质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该批次鸡蛋复检,该交割仓库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异议部分货款暂不支付,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对于厂库交割,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买方客户对厂库交割的鸡蛋质量有异议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解决质量争议。 第二百一十八条 经配对采用车板交割的,除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外,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收日后第3个自然日进行货物交收。在当日13:30分之前,卖方客户应当将货物运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买方客户应当到场监收。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若卖方客户未按时将货物运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则按交割违约处理;若买方客户未按时到场监收,则视为买方客户对货物重量、质量无异议。 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附件23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1、4.2的规定,质量检验合格,并且买方客户对鸡蛋卫生指标无异议,买方客户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对货物重量、质量进行确认,未按时确认的,视为对货物重量、质量无异议,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附件23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1、4.2的规定,质量检验合格,但买方客户对某个车板交割场所某批次鸡蛋的卫生指标有异议,买方客户应当在交收日后第3个自然日且货物未离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前,申请对卫生指标进行检验,该车板交割场所中与其配对的卖方异议部分货款暂不支付,并按照本细则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附件23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1、4.2的规定,质量检验不合格,则按照交割违约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车板交割的货款收付和货物交收,买卖双方可以协商自行办理,并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相关协议和情况说明。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款收付,则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交割预付款,交易所不再负责办理货款收付以及相关的货物交收和发票流转等业务,对买卖双方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和发票流转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自行办理货物交收,但通过交易所办理货款收付,则买方会员应当在交收日闭市前补足全额货款,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全额货款划转至卖方会员,交易所对买卖双方的货款收付、货物交收和相关发票流转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节 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百二十条 交易所推荐品牌鸡蛋符合规定条件时,可免检入库,鸡蛋推荐品牌的企业资格、免检条件和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百二十一条 鸡蛋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百二十三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百二十四条 鸡蛋入库质量检验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货主应当在到货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检验费用、昼夜作业费用、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鸡蛋入库时,货主应当提供防疫证、来自非疫区证明和车辆消毒证原件,并将三证提交指定交割仓库保管。 第二百二十六条 鸡蛋入库最早抽样时间为交割月首个交易日,抽样应当在卸货过程中、恒温库外进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鸡蛋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指定交割仓库对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每箱鸡蛋进行称重,分别称取其毛重和包装(含纸箱和蛋托)重量,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抽取鸡蛋总毛重 ÷ 抽取箱数 - 抽取重量最大三个包装的平均重量)×
货物箱数 第二百二十八条 鸡蛋应当整箱入库,入库重量与实际交割量差不应超过±20千克。不足或多余部分,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以下方式与货主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前入库的,按照入库日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入库的,按照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交割结算价结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鸡蛋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鸡蛋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二百三十一条 鸡蛋标准仓单的最早申请注册日为交割月的首个交易日,仓单注册日距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不应超过2个交易日。 对于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注册的标准仓单,卖方可以使用其参与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并且应当在仓单注册日或者仓单注册日后第1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交割。交割配对成功的,相应标准仓单在交收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标准仓单过户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后立即注销。未参与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或者申报交割但不符合交割配对条件的,相应标准仓单应当在仓单注册日后第1个交易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予以注销。 对于在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注册的标准仓单,卖方可以使用其参与一次性交割,所有标准仓单在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且当日内予以注销。 第二百三十二条 鸡蛋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2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3个交易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二百三十三条 鸡蛋应当整箱出库,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并依此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提供出库鸡蛋的防疫证、来自非疫区证明和车辆消毒证。 第二百三十四条 自鸡蛋入库之日至交收日期间的鸡蛋重量损耗由卖方客户承担,鸡蛋每天重量损耗比例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鸡蛋重量损耗在鸡蛋入库时由交割仓库代收,出库时转交买方客户。弥补鸡蛋重量损耗可以为现金结算或提供与交割品同一批次的鸡蛋。若采用现金结算,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以下方式与买方结算,并将重量损耗部分货款与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转交给买方:最后交易日闭市前注册仓单的,按照仓单注册日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注册仓单的,按照该交割月份鸡蛋合约交割结算价结算。 第二百三十五条 买方对仓库出库鸡蛋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且货物未出库情况下提出。买方应当向交易所书面说明需要复检的质量指标,并由交易所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检验,争议复检的数量应以交割单位的整数倍提出。复检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买方垫付。鸡蛋复检所抽样品出库到检验机构过程中应采用0-5℃恒温运输,否则复检结果视为无效。 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公布争议复检结果。若复检合格,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相关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附件23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3的规定,卫生指标复检不合格,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会员,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会员货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卖方承担。若卫生指标合格,仅感官、蛋重、新鲜度等其他指标不符,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二百三十六条 鸡蛋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第3个自然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第3个自然日开始发货。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鸡蛋出库时,厂库不进行抽样留样。 第四节 车板交割 第二百三十七条 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完成实物交收的方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净资产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承诺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六)具有一定规模的货物交收场地、完好的计量设施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认可成为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后,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二百四十条 交易所按照本细则、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规定对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 (一)主动放弃指定车板交割场所资格的; (二)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车板交割的卖方客户应当事先取得车板交割资格。申请车板交割资格,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1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指定交割仓库提供的推荐信,或者2个具有车板交割资格的客户提供的推荐信。 交易所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将结果通知会员,由会员转告客户。 第二百四十三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或者指定交割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为卖方申请车板交割资格提供推荐信的资格: (一)被交易所暂停期货交割业务的; (二)其推荐的客户在车板交割业务中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车板交割资格的客户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交易所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为卖方申请车板交割资格提供推荐信的资格。 第二百四十四条 每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最大可交割数量、单个客户在一个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每日交割申请数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百四十五条 鸡蛋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买卖双方现场结算。 第二百四十六条 车板交割时,卖方应当现场向买方提供防疫证、来自非疫区证明和车辆消毒证原件。 第二百四十七条 车板交割时,卖方应当将货物从卖方车板直接装载至买方车板。若因买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直接装载至买方车板,卖方可以将货物卸载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或者卸载至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指定地点时,视为完成交付,实现货权转移。由此产生的装卸费,由卖方承担;之后发生的一切费用(含装卸费、保管费等)由买方承担。 第二百四十八条 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鸡蛋抽样应当在卸货过程中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鸡蛋质量检验后,应当向交易所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百五十条 车板交割货物以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现场检重为准。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对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抽取的每箱鸡蛋进行称重,分别称取其毛重和包装(含纸箱和蛋托)重量,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货物重量: 货物重量=(抽取鸡蛋总毛重 ÷ 抽取箱数 - 抽取重量最大三个包装的平均重量)×
货物箱数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也可以依据买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法进行检重。 第二百五十一条 鸡蛋车板交割出现短装的,若短装不超过3%(含3%),则对短装部分按实际重量扣减货款;若短装超过3%,则除扣减3%的货款以外,还应当对超出3%的短装部分按实际重量的双倍扣减货款。扣减货款以该次车板交割的交割结算价为基准进行计算。短装扣减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结算。 鸡蛋车板交割出现溢装的,买卖双方对超出部分协商解决并自行结算。 第二百五十二条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应当如实记录卖方到货、买方到场监收、检重等相关情况,并在交收日后第3个自然日(即车板交货日)的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报送交易所。 若买方未按时到场监收,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检重后负责保管,保管时间最长为3个自然日(含车板交货日),但对货物质量和重量的变化不承担责任。买方在规定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保管时间内提货的,应当按照实际保管天数(含车板交货日和提货日)向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支付保管费。买方在车板交货日当日延时到场提货的,无需支付保管费。买方未在规定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保管时间内提货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有权对全部货物进行处置,所得价款扣除保管费后的余款返还给买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经买卖双方现场协商一致,车板交割货物可不经检重或者质量检验,直接发货。 第二百五十四条 买方客户只能对鸡蛋的卫生指标提出质量异议,并且应当在交收日后第3个自然日(即车板交货日)且货物未离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情况下提出,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现场抽样并送至该机构进行检验,争议检验的数量应以交割单位的整数倍提出。检验一切相关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由买方垫付。 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前,交易所公布争议检验结果,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附件23鸡蛋交割质量标准中4.3的规定,卫生指标检验合格,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该部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相关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若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则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将卖方会员该部分鸡蛋合约价值20%的交割保证金支付给买方会员,对应的该部分货物归还卖方,退还买方会员货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二百五十五条 车板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在规定地点如数交付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 买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结算后通知卖方会员,交易所处以买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卖方,交割终止。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升贴水]÷交易单位(吨/手)。 卖方构成交割违约的,交易所应当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前通知买方会员,交易所处以卖方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惩罚性违约金,并支付给买方,同时释放买方的货款,交割终止。 卖方交割不足部分合约数量(手)=[应交的商品重量(吨)-已交的重量(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二百五十六条 车板交割发生的装卸费、保管费实行最高限价,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第五节 疫情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疫情信息以及疫区认定以农业部及国家相关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后下一个自然日起,处于疫区的交割仓库停止办理交割货物入库业务,交割厂库停止签发标准仓单,车板交割场所停止办理车板交割业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 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交割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前,则对于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不参与交割配对,并由交易所注销;对于一次性交割,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参与交割配对,配对后交割终止,交易所在配对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交割预付款; (二)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后至交收日闭市前,则对于已经参与交割配对的处于疫区的标准仓单,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注销,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货款; (三)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交收日闭市后,则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7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四)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时,处于疫区的厂库尚有货物未完成发货,则处于疫区的厂库应当停止发货,并不再承担发货责任。对于尚未发货的货物,厂库应当在疫区认定信息公布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仓单持有人退还相应货款,货款按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当日结算价计算,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当日不是交易日,按其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仓单持有人未按规定提货后发生疫情的,厂库不退还货款,仓单持有人仍承担未按规定提货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 疫情信息公开发布后,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前,则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申请作废,不参与交割配对; (二)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配对日闭市后至交收日闭市前,则对于已经参与交割配对的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申请,交易所在交收日闭市后注销,并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货款; (三)若疫区认定信息公布在交收日闭市后,未完成货物交付的,则自疫区认定信息公布之时起处于疫区的车板交割终止,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退还买方会员相应货款;完成货物交付的,交易所在交收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清退卖方会员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支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 第二百六十条 交割违约发生在疫情公布之前的,按照交割违约处理。 第二百六十一条 疫情解除后,经交易所公告,暂停业务的交割仓库、厂库和车板交割场所恢复办理交割业务。 第十八章 纤维板交割 第二百六十二条 纤维板合约标准交割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附件25《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FB001-2013)》。 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6《大连商品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二百六十三条 纤维板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纤维板交割单位为500张,标准品每8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替代品每70张为一个包装单位,即一捆,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同一客户同一批入库的纤维板要求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交割时应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 第二百六十五条 纤维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纤维板合约价格中。 第二百六十六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0.2元/张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百六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百六十九条 纤维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生产日期进行组批,每批3000张,超过3000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0张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百七十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纤维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纤维板的厂家、批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二百七十二条 纤维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二百七十三条 纤维板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0(含60)个自然日。 第二百七十四条 纤维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百七十五条 纤维板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十九章 胶合板交割 第二百七十六条 胶合板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要求详见附件27《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交割质量标准(F/DCE BB002-2018)》。 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8《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胶合板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二百七十七条 胶合板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百七十八条 胶合板交割单位为500张,每65张为一个包装单位,即一捆,外围覆盖防潮塑料层。同一客户同一批入库的胶合板要求为同一厂家同一规格。交割时按捆入库,不足一捆的应按照交割质量标准进行包装。 第二百七十九条 胶合板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胶合板合约价格中。 第二百八十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0.2元/张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百八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百八十三条 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生产日期在连续3(含3)个自然日内进行组批,每批3000张,超过3000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0张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胶合板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百八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胶合板的厂家、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二百八十六条
胶合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二百八十七条 胶合板商品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标准仓单申请注册日前第60个自然日。 第二百八十八条 胶合板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二百八十九条 对于有饰面加工能力的厂库,胶合板标准仓单注销后,如果货主提出饰面要求,厂库有义务在其加工能力范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饰面胶合板,加工费用由厂库和货主协商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不需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厂库和货主应进行书面确认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百九十条 胶合板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二百九十一条 胶合板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7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胶合板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二十章 聚丙烯交割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29《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PP001-2014)》。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聚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的聚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33)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二百九十三条 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30《大连商品交易所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二百九十四条 聚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丙烯合约价格中。 第二百九十五条 聚丙烯交割品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不计溢短。 第二百九十六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百九十七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百九十九条 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三百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聚丙烯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百零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聚丙烯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百零二条 聚丙烯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核对为准。 第三百零三条 境内生产的聚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聚丙烯申请注册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三百零四条
聚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百零五条 聚丙烯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二十一章 玉米淀粉交割 第三百零六条 玉米淀粉合约交割标准品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3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2-2018)》。 玉米淀粉交割品应当以国产玉米为原料生产加工而成,且产地在中国境内。 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32《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淀粉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百零七条 玉米淀粉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指定交割仓库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包装物不计入重量,指定交割仓库清点货物袋数后,按照40千克装每袋扣除0.1千克,830千克装每袋扣除2.5千克,折算入库玉米淀粉净重作为出具标准仓单的依据。 第三百零八条 玉米淀粉交割品每袋净重40±0.4千克或830±5千克。交割品为4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40千克;交割品为830千克装的,实际交割总净重不得少于标准仓单对应货物总重,并且两者之差不得多于830千克。多出部分,按照最近交易月份玉米淀粉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结算,相应货款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仓库代收代转。 第三百零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百一十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百一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包装规格、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百一十二条 玉米淀粉入库抽样应在入库堆垛前进行,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可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玉米淀粉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为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每批抽样数量详见附件31《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F/DCE CS002-2018)》。 第三百一十三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玉米淀粉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百一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产地、生产日期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玉米淀粉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玉米淀粉合约价格中。 第三百一十六条 玉米淀粉仓库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90(含90)个自然日。 第三百一十七条 玉米淀粉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7、11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百一十八条 玉米淀粉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百一十九条 玉米淀粉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玉米淀粉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二十二章 乙二醇交割 第三百二十条 乙二醇合约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35《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F/DCE EG001-2018》。 第三百二十一条 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36《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百二十二条 乙二醇合约交割单位为10吨。 第三百二十三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百二十五条 乙二醇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检 重;火车和船运以储罐打尺计量为准,由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重,检重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百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货物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等相关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三百二十七条 期货、现货混罐存储的乙二醇,指定交割仓库应确保整罐货物符合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第三百二十八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乙二醇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三百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或原产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百三十条 乙二醇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含最后1个交易日)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百三十一条 乙二醇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百三十二条 乙二醇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应当按合约要求的交割质量标准发货,并应当向货主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或出厂检验报告等货物来源及品质的相关材料和凭证。 乙二醇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二十三章 交割费用 第三百三十三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2元/吨。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豆粕、豆油、棕榈油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豆油检验费为3元/吨;棕榈油检验费为3元/吨。 玉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为1元/吨。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焦炭、焦煤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 铁矿石交割手续费为0.5元/吨。 鸡蛋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交易所另行公布。 纤维板、胶合板交割手续费为0.01元/张;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玉米淀粉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乙二醇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三百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品种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百三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三百三十六条 黄大豆1号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4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黄大豆2号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对于黄大豆2号厂库标准仓单,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按照大豆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4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分别按照豆粕和豆油现货标准收取仓储及损耗费。 豆粕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 豆油、棕榈油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收取标准为0.90元/吨天。 玉米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焦炭、焦煤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铁矿石仓储费收取标准为0.5元/吨天。 鸡蛋、纤维板、胶合板仓储费,玉米淀粉仓储及损耗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公布。 乙二醇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5元/吨天。 第三百三十七条 从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后次日起至标准仓单注销之日止,每月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由交易所于下月初3个交易日内向标准仓单所属会员收取,交易所收到仓储及损耗费发票后,向指定交割仓库支付仓储及损耗费。标准仓单仓储及损耗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后次日起,发生的仓储及损耗费用由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纤维板、胶合板、聚丙烯、乙二醇标准仓单无损耗费。 第三百三十八条 涉及集团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仓储及损耗费支付给分库;出入库、杂项作业费等交易所规定的相关费用,由货主同分库结算;仓储及损耗费、出入库费、杂项作业费等的发票由分库开具;质量升贴水差价款和发票由分库代收代转。 第三百三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以上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交易所将及时通知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百四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未作规定的收费项目参照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章 交割违约 第三百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第三百四十二条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买方接到的是完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元/吨)/(1+进口增值税税率)/(1+进口关税税率)]÷交易单位(吨/手)。 买方接到的是铁矿石保税标准仓单的: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保税应交货款(元)-已交货款(元)]÷ [保税交割结算价(元/吨)×(1-20%)+保税升贴水(元/吨)]÷交易单位(吨/手)。 第三百四十三条 发生交割违约后,交易所于合约最后交割日(滚动交割的交收日)结算后通知违约方和相对应的守约方。违约通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三百四十四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买卖双方终止交割。 第三百四十五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三百四十六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三百四十七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三百四十八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三百四十九条 交易所在夜盘交易小节不办理交割及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提货单等相关业务。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则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百五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三百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5 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交割质量标准 (F/DCE EG001-201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乙二醇质量指标。 1.2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乙二醇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4649 工业用乙二醇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4649及其引用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技术要求 表1 乙二醇交割质量指标 序号 | 项目 | 指标 |
1
| 外观 | 透明液体,无机械杂质 |
2
| 乙二醇,w/% | ≥99.9 |
3
| 二乙二醇,w/% | ≤0.050 |
4
| 1,2-丁二醇,w/% | ≤0.01 |
5
| 碳酸乙烯酯,w/% | ≤0.005 |
6
| 色度(铂-钴)/号 加热前 加盐酸加热后 | ≤5 ≤20 |
7
| 密度(20℃)(g/cm3) | 1.1128~1.1138 |
8
| 沸程(在0℃,0.10133MPa) 初馏点/℃ 干点/℃ | ≥196.0 ≤199.0 |
9
| 水分,w/% | ≤0.08 |
10
| 酸度(以乙酸计)/(mg/kg) | ≤10 |
11
| 铁含量/(mg/kg) | ≤0.10 |
12
| 灰分/(mg/kg) | ≤10 |
13
| 醛含量(以甲醛计)/(mg/kg) | ≤8.0 |
14
| 紫外透光率/% 220nm 275nm 350nm | ≥75 ≥92 ≥99 |
15
| 氯离子/(mg/kg) | ≤0.5 |
5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按GB/T6678和GB/T 6680执行。 5.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T4649执行。 6贮存 乙二醇应贮存在铝制或不锈钢容器,或具有环氧乙烷等特殊内涂层的容器中。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容器的密闭性。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