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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妥善处置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风险隐患--消息

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妥善处置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风险隐患--消息

路透上海/北京11月7日 - 两位消息人士周二晚间透露,中国证监会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下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要求妥善处置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风险隐患,并有序撤并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严防脱实向虚。

消息人士援引的该意见并强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且标准不应低于资管新规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业内人士指出,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业务属于资管新规的“漏网之鱼”,该规定虽会降低其现有竞争力,但长远看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业务的正规化。

“这些交易场所的很多产品和私募、资管产品直接竞争,将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资管新规的标准统一,就没什么竞争力了。”某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人士表示。

他进一步解释道,此前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一大优势就体现在权益拆分上,使得投资起点比较低。比如一些无法通过备案的私募项目都在通过这类场所来做,投资起点可能只有20万或30万元人民币,远未达到私募产品合格投资人的标准。

同时,在投资者准入方面也并没有进行相应规范。“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号称自己是私募,但私募也要满足合格投资人标准。但现在各家金交都说你注册成为我的会员,我是在会员之间进行交易,这就是一个私募的市场,但注册时根本什么都不要求,实际上不是真正的私募。”该人士称。

上述意见强调,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应制定投资者(包括交易类业务的买方)适当性制度,且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不应低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在开户环节对投资者进行实名校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测试。

根据资管新规,合格投资者是指:(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细化存量风险处置方案**

消息人士援引该意见指出,尽管前期采取的措施有效遏制了交易场所无序扩张、风险蔓延势头,但目前邮币卡、大宗商品等类别交易场所的风险处置工作还未完成,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风险隐患仍然较大,直接影响到金融和社会稳定。

“当前经济运行存在下行压力,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在新形势下,对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决不能麻痹大意,要坚决防止久托生变,防止经济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大局。”意见称。

在处置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风险隐患方面,意见重申了牌照经营的要求,即金融类资产交易所不得非法从事中央金融管理部分监管的金融业务,应取得相应业务牌照;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销售(代理销售)、交易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金融产品。

同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或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与互联网平台开展合作,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相关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存量风险则要求分类化解。具体而言,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交易类业务,应立即停止;对于有基础资产对应的债权类业务,以及无基础资产对应但有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到期后按合同约定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

不过,对于无基础资产对应且无担保、抵押或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信用类债权业务、资产管理类业务以及其他已经形成“资金池”的业务,要严格控制业务增量,通过回收债权、出售资产等方式逐步压缩清理;在压降违规业务规模的前提下,确保后续新增业务合法合规,用1-2年的时间逐步化解风险。

上述某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人士表示,此次文件虽然在处置存量风险方面进行了细化,但没有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定,比如对于当前业务量较大的涉及房地产、平台类业务并未给出明确标准,总体看还是缺点力度。

“其实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去除掉这两块业务,加上投资起点拔高,和其他机构就是平行竞争了,在不存在套利空间的时候(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才能真正做些有意义的事情。”他称。

在解决邮币卡类交易场所方面,意见则要求在核实损失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引导提货离场、庄家及发售人出资回购、督促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给予合理补偿等方式逐步清退客户,不断压缩直至彻底化解存量风险。

路透目前暂未能联络到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消息予以置评。

中国央行日前在金融稳定报告中亦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各地政府大量批设以“金融资产交易所”和“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名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金融资产交易场所70家,潜藏较大风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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