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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

第二节 美国期货市场的监管

一、美国期货监管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美国是正式形成期货市场最早的国家,自1848年芝加哥交易所成立以来,美国期货业的发展已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期货市场的监管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体系。1993年中国台湾的《“国外”期货交易法》,以及2000年英国颁布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许多著名的法案都是参照美国的监管办法制定的,而美国的期货监管模式也是公认最为成熟的。1974年以前,美国期货市场都由交易所自我管理,交易所通过执行各种规则和发挥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实施自我管理。20世纪70年代,期货交易品种扩大到金融产品后,由政府、期货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模式逐步形成。1974年美国国会在原来《商品交易所法》的基础上通过了系统严密的《商品交易委员会法》,并成立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美国期货市场最高权力和监管机构,它通过制定严密高效的法规贯彻实施国会通过的法律,在宏观上对市场参与者进行管理。1981年全国期货协会(NFA)注册成立,协会会员遍及期货公司、咨询顾问、基金经理、结算银行、交易所、社会公众及有关商业机构,具有充分的广泛性。期货业协会代表着整个行业各方面的切身利益,真实反映着行业的呼声和要求。在美国三级监管模式中,在政府宏观管理下,交易所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至今一直发挥着市场管理的基础和核心作用。美国期货监管体制具有如下特点:

(一)集中立法,强调政府的监管

在法律体系上,美国是典型的集中立法的国家,早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就有专门的期货法规,而现有的期货法规在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也赋予了行业自律监管较高的地位。

(二)实行政府主导型的集中监管

由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职能的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政府的监管处于主导地位,有效地保证了期货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政府监管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在享有对期货和期权的全面监管权的同时,它也将部分职责下放到行业自律机构(全国期货协会)和交易所,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则在政府监管机构的领导下承担起监管职责。

{三)采用三级监管模式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宏观监管、期货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监管和各期货交易所的自律机制构成了三级监管模式。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美国国会根据《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所法》修订案,于1975年设立的独立联邦机构,对美国期货与期权市场享有全面监管职责,同时,它也赋予全国期货协会和交易所以相应的管理权限。全国期货协会和各交易所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下完成各自相应的监管职责。各级管理主体既要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交易所主管场内交易;行业协会主管期货从业人员;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立法及其实施。

(四)重点监管与全面监管相结合

投机行为与市场垄断是法律监管的重点,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和政府在各自的规章条例和法律规范中规定有登记注册制度、会员制度、财务检查制度、保护客户制度和仲裁制度等等,同时,对期货交易的各类组织与人员、各个环节也进行了全面规定,以保证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美国有关期货交易的联邦法规简介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美国对于期货这一特殊行业的管理主要是靠严格的法律手段。综观美国期货法规的历史,是逐步强化政府管理和强化自律管理机制的过程。虽然美国期货市场始于19世纪中叶,但直到1921年才开始有关于期货交易的第一部联邦法规。1922年以来,美国政府多次颁布和修改有关期货交易的法规和条例,促使政府主导的集中管理机制和期货市场的自律机制日趋完善。在美国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中,主要包括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1978、1982、1986年的《期货交易法》,1982年的“夏德一约翰逊协议法案”,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

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及修订案赋予了期货交易所正式的法律地位,强调交易所对防止会员及雇员操纵市场负有责任。1936年的《商品交易所法》强化了政府管理权限。根据该法规,设立了由农业部长、商业部长和司法部长或其指定的代表组成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商品交易所法》的实施。1947年商品交易所管理局成立后,改由该局负责法规实施。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授权成立独立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以取代美国农业部的商品交易所管理局,对期货市场行使联邦管理权。1978年的《期货交易法》扩大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理权限,将“商品”这个名称的含义从狭义的农产品扩充到“有关期货交易的所有商品品种、服务、权利和利益”,而且,货币期货合约、金融工具期货合约、金属期货合约也被置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之内。此后,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辖的品种范围不断扩大,如1981年后扩大到金融期货的期权交易。随着期货交易品种范围扩大到金融期货与期权合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市场的监管权发生了冲突。1982年的“夏德一约翰逊协议法案”对于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规定,规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涉及一揽子证券或证券指数的期货和期权,以及国库券等不需要联邦批准的证券期货合同,证券交易委员会则管理现货选择权。这些规定过于繁琐,且明确禁止单个股票和窄基股票指数的期货交易,阻碍了美国市场的金融创新。2000年9月14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改革“夏德一约翰逊协议法案”达成了协议,对股票衍生品的监管权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并简化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期货实施共同监管的法律程序。同年12月又颁布了《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取消了自1982年以来对证券期货合约及其期权合约的禁止性规定,在衍生品的交易方式上赋予了美国交易所及其他机构相当大的自由度,还建立起了对衍生品结算组织的监管构架,同时也确认了场外交易(OTC)市场中衍生新产品的合法地位。

三、美国联邦政府期货管理机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一)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构成

20世纪70年代,随着期货交易品种的不断增多,原有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不再适应期货管理的要求,需要对主管机关进行调整。1973年,美国国会采纳了参议院的建议,决定设立一个管理地位、组织、功能都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机构,全面负责期货监管。1975年4月21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得以设立。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作为参议院的政府主管部门,它保持着对全国期货行业的独立管辖权,并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5名专职委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表决通过后,由总统任命,其中一名委员由总统指定为主席,所有委员任期为5年。为保持决策的公正性,其中3名委员不能从同一政党中产生。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直接行使监督的机构是众议院和参议院的职能部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由主席主持曰常工作,各部门主管及法务室主任对整个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下设六个部门,分别是:

1.交易及市场部。主要负责规范期货交易所、期货协会、期货商及期货从业人员的注册登记、财务稽核等行为。

2.执行部。主要负责开展行政或司法程序,以执行期货法及委员会的管理规则,对违法者予以处分。 ^

3.经济分析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市场分析和市场研究。

4.行政长官办公室。主要负责有效地使用委员会的资源、监督行政及赔偿程序。

5.法务室。主要负责处理委员会的行政处分以及付诸司法审查的案件,并在委员会于司法程序中成为被告时为其辩护。

6.程序办公室。主要负责在行政及赔偿案件中举行听证会。

此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可根据需要在全国某些地区设立若干办事处。目前,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同时在纽约、芝加哥、堪萨斯、洛杉矶设有地区办公室,在明尼阿波利斯设有一个次级分支机构。

(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和秩序性,防止价格被人为操纵,公平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1.防止期货和期权价格被操纵。

2.制定并实施有关客户保护规则,制定并实施期货公司及期货从业人员的最低财务标准及从业资格标准。

3.禁止错误市场信息及误导性市场信息的传播。

4.批准新的期货与期权合约。

5.管理期货交易所和场内经纪人。

6.为解决客户投诉事件提供便利。

在美国国内,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与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及证券委员会有监管合作。此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与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期货机构开展跨境监管合作。

(三)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交易所的监管

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将金融衍生品市场划分为不受监管的市场和受监管的市场,而受监管的市场又分为两个层次,即“指定合约市场”和“注册衍生品交易执行设施”,对两个层次的市场按不同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管。对于入市门槛低、所交易的产品风险大的市场进行严格监管;而对入市门槛高、所交易的产品风险小的市场,监管则相对宽松。

“指定合约市场”是指能够交易所有的产品、并且不限制进入市场的人员的期货期权交易所。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了“指定合约市场”的标准,任何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场都可以按照程序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审查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而交易所在修订交易规则前必须先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批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期货期权合约的经济目的、条款等方面的审查,从而确保合约的运用符合公众利益。交易所在变动巳有期货期权合约的条款前也必须先得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批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负责监察交易所的业务活动,如否认交易所批准的会员资格或对会员进行纪律处分;在审查交易所行为时,可以批准、修改或取消交易所的某项决定。

在交易所日常行为监察方面,监察的重点是投机行为和市场供求关系,其目的是防止市场垄断,确保交易竞争机制。首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市场考察人员对所有活跃的期货期权合约都会进行跟踪,对市场参与者的大额头寸、期货和现货市场的价格关系进行连续的观察分析;其次,在临近交割期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经济学家每周对合约做出监察报告,地区监察人员会审阅报告,并报市场监察总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高层在每周的监察介绍会上要分析潜在的问题。如果在日常监察中发现了问题,将会及时提醒或警告有关的市场参与者;当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会和有关交易所联系处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交易所的措施不得力,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权利用紧急权力命令交易所按其批示行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规定,交易所及其结算所必须将每日的交易记录备案待查。

(四)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市场参与者的监管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场内经纪人、期货佣金商、经纪商代理人、商品基金经理、商品交易顾问、介绍经纪人以及其他市场参与者拥有全面的监管权。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负责对经纪商代理人和业务经理进行资格调査以及对上述所有人员的注册登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的监管规则,并监督有关法规的实施。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投机头寸有限额规定,并利用大户头寸来判断是否有市场操纵的行为发生。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交易商的行为进行监察时,运用了“特别传唤”,即认为有必要时,要求交易商报告其在所有经纪商处的头寸,并提供交易和交割方面的信息。“特别传唤”是为了调查并防止交易商通过多个经纪商进行交易从而操纵市场的情况。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利用自动财务监察系统进行市场监管,该系统集中了期货经纪商财务数据的评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大户数据、交易所清算会员数据。该系统在近期市场波动水平的基础上计算客户和公司自营账户的潜在大额交易亏损。

(五)仲裁規定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权要求交易所和市场参与者遵照有关法律行事。同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建立了一套仲裁处理程序,以作为交易所仲裁规则和民事法庭诉讼程序的替代选择方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还要求各交易所必须制定仲裁和索赔处理规则,以解决客户对会员或交易所人员提出的索赔要求。为方便投资商对违反期货期权有关法律提出的赔偿要求,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制定了相关的赔偿规则和程序。索赔听证会由行政法官主持,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可以审阅法官做出的裁决。

四、美国期货行业自我管理组织——全国期货协会

(一)全国期货嫵会的成立

美国期货监管体制在强调政府通过立法直接监管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一百多年前,美国的期货交易市场就开始制定交易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管理,并积累了许多管理市场的成功经验,但在20世纪70年代初,一系列的经济事件使美国的期货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全球对农产品的需求增加而供应量减少,使农产品期货价格大幅度波动。新的期货交易品种,如金属期货、木材期货、货币期货等吸引了许多新的客户,使交易量大幅度增加。同时,许多不符合职业道德的交易行为不断发生,期货市场的声誉受到影响。美国国会意识到需要增加新的交易规则,于是在1974年国会通过立法批准成立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它作为独立的联邦法律机构对期货交易活动行使司法权。美国全国期货协会是根据1974年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成立的具有自我管理性质的、并由行业自行资助的全国性行业协会。1981年9月22日,该协会被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正式批准为注册登记的期货协会,开始正式运作,这给期货行业提供了成立一个自我管理组织的机会以及与政府进行沟通协调的条件。


(二)全国期货协会的组织结构

全国期货协会由会员大会、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三部分组成。会员大会是权力机构,最高管理机构为董事会,由42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协会发展的规划、政策、财政预算和协会的章程细则等。执行委员会由10位委员组成,负责管理和指导日常工作。董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要考虑各类会员所占比例和地区分布,以使协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全国期货协会的职责

全国期货协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制定期货交易规章计划,使期货行业更加完善,既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又帮助其会员的营业规范达到规章制度的要求。协会的业务活动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1.对会员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以确保其满足最低的财务要求。全国期货协会对会员的最低财务保证金、早期预警资本、期货经纪商与经纪商代理人的财务规模、杠杆交易商的财务报告以及执行保证金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2.强化职业道德和规范,实施客户保护条例。全国期货协会依据美国期货法规制定职业道德准则,禁止欺诈和操纵价格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并对全权委托账户的管理者订立了监视程序。此外,全国期货协会还对会员开发新客户时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做了要求。

3.为会员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提供仲裁方案。

4.甄别期货从业人员的会员资格,负责会员资格注册。

5.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培训标准,组织与实施全国商品期货水平测试(系列3)。

(四)全国期货协会的信息管理

全国期货协会拥有一个存储与交易期货业务有关的数据库。存储内容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的资料、协会会员的资料、规章制度以及其他资料。计算机系统存储了自1982年以来所有公司和个人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的资料和协会会员的资料。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包括协会为完善交易市场规章制度所采取的措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期货交易活动违规行为下达的禁令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料。其他资料包括向商品期货委员会投诉的案件、通过协会解决的仲裁案件等。

五、对市场准入的管理

(一)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要求

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期货与期权市场的以下参与者必须成为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商品基金经理、辅助客户交易或为客户下指令的商品交易顾问;同时,•会员公司的任何经纪商代理人都必须是全国期货协会的联合会员。场内经纪人和场内交易商可以不成为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但必须受交易所监管。交易所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不必成为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如果商品交易顾问不指导客户交易或为客户下交易指令,也可不必成为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

全国期货协会禁止以下人员或机构进行期货期权交易:被暂时取消全国期货协会会员资格的成员,按规定应成为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但未取得会员资格的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商品基金经理或商品交易顾问。通过这一规定和措施,全国期货协会得以有力地强化其会员要求。但以上的禁止规定不适用于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注册豁免情况。在个人或公司免予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也可免除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要求。

申请获得全国期货协会会员资格的期货专业人员首先要接受审查。全国期货协会除了审批会员资格申请外,还被授权对希望进行联邦注册登记的申请者进行审批。’会员申请者只有通过了全国期货协会的资格能力测试,才能进一步申请在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商品交易顾问、商品基金经理以及经纪商代理人资格申请者必须通过全国商品期货水平测试(系列3),才能成为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的专业期货人员。

(二)全国期货协会的注册要求

参与期货或期权交易的公司或个人都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登记注册,并成为全国期货协会的成员。全国期货协会代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办理有关注册工作。协会成员种类包括: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商品基金经理、场内经纪人、经理商代理人。

1.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nunission merchant,FCM)。期货佣金商可以是个人或者公司或信托之类的经济实体。期货佣金商可以从客户处接受资金(或证券、财产)进行期货期权交易。仅为自己账户交易的个人不必注册成为期货佣金商。期货佣金商维持的净资本至少为25万美元。期货佣金商可以是结算会员,也可以是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期货佣金商必须在结算会员期货佣金商处开立“混合账户”,以便为其客户交易结算。该“混合账户”属于其所有的客户,但并非以客户名义、而是以非结算会员的名义进行结算。该非结算会员期货佣金商应向其每一客户签发交易报表和月度报表。期货佣金商对客户账户有随意处置权,随意处置权在客户书面撤销或客户死亡的情况下将予以撤销。账户协议中将规定期货佣金商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应在其账户中维持充足的保证金,否则将被强制平仓。期货佣金商必须保证将自身账户资金与客户资金分离。如果客户在期货佣金商处也有证券账户,则可签署转移协议。转移协议允许期货佣金商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在两个账户间转移资金。如果未签转移协议,则在每笔资金•转移前必须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

2.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IB)。介绍经纪人是寻求或接受客户期货期权交易合同的个人或经济实体,其不得以其个人的或公司的名义接受客户资金、证券或财产,或向客户提供信用。在获得期货佣金商的书面授权后,介绍经纪人可以以该期货佣金商的名义接受客户基金。介绍经纪人在收到支票后的当天就应将其存入合格的银行账户。介绍经纪人可以在一个或多个期货佣金商处下达交易指令。介绍经纪人维持的净资本至少应达3万美元。如果介绍经纪人不维持自己的净资本,也可选择与某期货佣金商签订协议,满足其最低财务要求。

3.商品交易顾问(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CTA)。商品交易顾问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向他人提供期货期权交易建议的个人或经济实体。商品交易顾问定期发布期货交易分析报告,但不能以自己或公司的名义接受客户保证金或代理客户交易。对某些实体来说,如果其提供的服务只是附带的,可以免予注册成为商品交易顾问。这些实体包括银行、会计师、报纸出版者、出版商以及财经周刊的职员。可以免予注册成为商品交易顾问的个人和经济实体包括:过去连续12个月中服务对象不超过15人且没有声明自己是商品交易顾问者、仅为已注册的基金服务的商品基金经理、在现货市场经营并仅对现货业务提供咨询的个人、正常经营的已作为经纪商代理人(AP)、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的注册者。

4.商品基金经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s,CPO)。商品基金经理是将数个客户的资金集合在一个账户内交易的个人或经济实体。商品基金经理从客户接受的基金必须以客户加入的资金集合(基金)的名义交易。免予商品基金经理注册要求的个人和经济实体包括:基金经理本人、交易顾问及其直接亲属、不超过20万美元和15个参与者的基金。此外,仅收取管理费、不打广告,且只操作一个基金的基金经理也可免予注册要求。

5.场内经纪人(floor broker)。场内经纪人是在交易所执行期货期权指令的个人。场内经纪人可不必是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且可以不以经纪商代理人注册。.

6.经理商代理人(associated persons,AP)。经理商代理人也指注册商品期货代理,是与期货佣金商或者介绍经纪人联合的自然人,其可以是期货佣金商或介绍经纪人、商品基金经理或商品交易顾问的合伙人、管理者或雇员。一个经理商代理人可以在一个以上的公司注册,经理商代理人的注册表必须包含每个公司承认为经理商代理人的行为监管负责的声明。

六、对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关于客户开立账户的规定

客户进行期货期权交易前,必须在期货佣金商或商品基金经理处开立账户。客户可直接在与之签有合约的期货佣金商或商品基金经理的经理商代理人处处理此事项。客户也可以通过介绍经纪人或商品交易顾问的经理商代理人开立账户,该介绍经纪人或商品交易顾问随后将客户的账户介绍给某一期货佣金商或商品基金经理,介绍经纪人或商品交易顾问从中收取佣金。在客户死亡的情形下,会员公司应取消所有未执行指令及将所.有头寸平仓。该条款包含在客户账户协议中。对于不同类型的账户,具体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1.对于开立联合账户,客户必须填写联合账户表。如果某一会员公司为与客户共享利益的代理开立账户,则必须通知交易所该代理参与的百分比,还必须对客户予以确认和声明。

2.对于开立合伙账户,除了要求开立其他账户的文件外,还必须包含一个授权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操作账户的合伙协议。

3.开立公司账户必须要有公司章程副本、允许公司参与期货期权交易的地方法规、公司董事会授权个人为公司操作的决议。

4.开立信托账户要求交一份允许该信托交易期货期权的契约的副本。

5.会员公司在接受客户开立投资公司账户前必须获得交易所的批准,其目的是确保投资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及账户操作人员合乎资格要求。投资公司管理上的任何变化也需要交易所批准。

(二)关于风险掲示与信息披露的有关規定

1.风险揭示声明书。全国期货协会要求所有的会员和联合会员在允许客户交易或执行客户交易前,都必须向客户揭示期货期权交易的风险。《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条例》1.55给出了风险揭示声明书的内容范本。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必须向客户出示一份标准的风险揭示声明书,并获得客户的签名,以示该客户在开立账户前已了解所示风险。若客户打算进行期权交易,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也必须向其出示期权风险声明书,并获得客户的签名。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只需在客户第一次开立账户时出示该风险声明书。介绍经纪人可以使用期货佣金商的风险揭示声明书,但必须将客户的签字承诺存档。每一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都必须将一份标准风险揭示声明书打印在其给潜在客户的文件的第1页。同时,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必须保证其客户在交易前可获得与期货期权交易成本有关的信息。

2.商品基金经理的披露文件。每一注册商品基金经理在接受基金前,必须向其潜在基金参与者提供风险揭示声明书。要求商品基金经理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供披露文件的两份副本,向全国期货协会提供一份副本。免予注册的商品基金经理必须将该事实进行公开披露,并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全国期货协会提供声明书。有关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进行了规定•.注册商品基金经理的披露文件的日期必须出现在封面;除操作信息外,所有信息必须是即时的;而且操作信息不能滞后于该日期3个月以上;披露文件可以使用至封面日期9个月之后;此外,每一商品基金经理还必须提供一份关于收入(亏损)及净资产值变化(包括基金的每一笔出金和入金)的会计说明书给其参与者;如果基金财政年度开始时净资产超过50万美元,则须按月提供报告,若净资产不超过50万美元,则只需提供季度报告且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供3份副本;该报告必须按会计准则编制并获得独立商品基金经理的证明,商品基金经理必须将其账本和记录保持5年。

3.商品交易顾问的披露文件。商品交易顾问如果通过系统计划推介交易,则必须在与客户签订协议前向其提供披露文件。若商品交易顾问收取前端费用,也必须披露该费用,且须在披露文件的封面列明标准投资额度、相关费用及扣除前端费用后的净收入。如果商品交易顾问不是注册期货佣金商,则该商品交易顾问必须在其封面包含一份标准警告,说明该商品交易顾问被法律禁止收取客户保证金。商品交易顾问的风险披露声明书必须放在其披露文件的第一页,对于披露内容,有关法规也进行了规定,并提供了范本。

4.期权披露文件。有关法规对期权风险声明书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给出了范本。期权披露文件必须以标准风险警示声明开头。文件内容还包括费用、期权交易机制、保证金要求和获利潜力等说明。

(三)关于记录保存的規定

期货佣金商必须按月向每一客户提供说明书,日期可以是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曰或期货佣金商选定的日期。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账户(除了自上次交易以来在报告期既无未平仓合约而账户余额又无任何变化的账户,在此情形下,应至少每3个月提供一次说明)。公司必须按照一般可接受会计准则保存其账本,也必须保存能支持其会计记录、财务报告和交易活动的记录。如果客户是由介绍经纪人介绍给期货佣金商的,则送交客户的日和月交易报告必须说明这一点,且必须有该介绍经纪人和期货佣金商的名字;介绍经纪人和期货佣金商必须同时对该客户的账户表、风险披露声明书归档。

介绍经纪人和期货佣金商收到客户指令后必须打上时间戳,加上账号及指令号码,每日都必须为介绍经纪人的每一客户的所有交易记账;如果客户直接在期货佣金商处下指令,其介绍经纪人也必须保持完整的记录;如果介绍经纪人将客户交给期货佣金商,但从未涉及其指令交易,则介绍经纪人不必为该客户保持记录;如果期货佣金商为介绍经纪人的附属成员保持账户,介绍经纪人必须向期货佣金商发出书面授权,期货佣金商必须给予报表和账户指令的副本。

介绍经纪人或介绍经纪人的经理商代理人不能有意利用客户的指令。当客户指令可以按市价执行时,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及其附属成员的账户指令不能在客户指令之前执行。指令不能被披露,除非该披露是有效执行指令所必须的。

商品基金经理必须保持从期货佣金商处收到的所有活动报表;商品基金经理也必须为基金的每笔交易做出详细的记录。如果商品基金经理或商品交易顾问或其委托人有个人账户,则必须每日保持该账户的交易情况,也必须保持期货佣金商为该账户记录的交易报表。

商品交易顾问在其主要业务地点必须保持某些记录,客户的记录应包含以下数据:

(1)每一客户的姓名和地址、所有委托书、所有其他书面协议,包括管理费授权;

(2)每一客户的所有交易权益清单;(3)从期货佣金商处收到的每一确认书、买卖报表和月报表的副本;(4)每一个报告、信件、通告、备忘录、出版物、文件、广告或其他说明,或建议的复印件(包括标准口头介绍),还必须保持第一次使用的日期。

保证商品交易顾问的每一客户收到月账户报表是期货佣金商的主要责任,全国期货协会所有会员公司的记录须保持5年。

(四)关于管理账户的規定

管理账户是一种全权委托账户,授权经纪人可以未经客户许可或指示自行决定客户账户中期货的一切买卖事宜,因此是一种高风险的委托方式。为了有效地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全国期货协会对管理账户的运作有较为严格的规定,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期货协会会员或其相关成员必须得到客户的书面同意才能为客户开立管理账户。

2.期货佣金商对管理账户应负连续监控责任。管理账户的每笔交易应不迟于当天,由委托人或期货佣金商的管理者进行检查。

3.经理商代理人至少要求有连续两年作为注册经理商代理人的工作经验才能操作管理账户。但是,已作为商品交易顾问注册的经理商代理人除外。

4.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不能接受第三方委托的管理账户,除非得到该客户的书面委托,并且客户得到披露文件后签名认可。但是当账户所有者和进行管理账户委托的第三方为同一家庭的成员时,这一要求除外。


(五)关于客户资金管理的规定

只有期货佣金商和商品基金经理才可以接受客户资金进行期货期权交易。期货佣金商必须将客户资金与自己的资金相分离。商品基金经理也必须将基金与自有资金分离操作。

(六)代理客户交易的准蜊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规定了代理客户交易的准则:

1.期货佣金商有责任监管其经纪商代理人的行为。

2.期货佣金商、经理商代理人和介绍经纪人须尽可能保证期货佣金商和介绍经纪人在自身账户或业主账户指令之前将可执行的客户指令传递入场内。

3.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和经理商代理人不可将客户指令透露给任何人,除非为了执行命令的需要。

4.没有得到客户同意之前,期货佣金商、介绍经纪人和经理商代理人不可有意与客户做反向头寸交易。

5.经理商代理人在未获得其雇主同意时,不可在另一期货佣金商处幵立账户。

(七)头寸报告要求和投机性交易賑制

1.头寸报告要求。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要求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在其持有的总的多头(或空头)头寸达到设定的报告水平后提供报告,同时该交易者的期货佣金商也必须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供其头寸报告。在头寸低于报告水平的第一天,必须提交报告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备案。

头寸报告的内容包括其所有的交易、所有的实物交割和维持的敞口合约数。报告必须从头寸达到报告水平的第一天开始每日都提供,直到其头寸低于报告水平才停止。在头寸报告期间,当有交易和实物交割发生时,头寸报告应备案。

2.投机性头寸限制。设定投机头寸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市场价格操纵和扭曲。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只对某些商品期货设定了投机性头寸限制,其他的则由交易所设定,也有些商品期货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套期保值者可以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交易所)申请豁免。投机性头寸限制是针对账户的总的多头(或空头)头寸而言,也是针对所有的交易而言。投机者若在两个交易所进行交易,其头寸将会被加总,如某交易者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买入50万蒲式耳小麦,又在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买入了50万蒲式耳小麦,则其小麦的总头寸为100万蒲式耳。

七、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和处理机制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是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权的期货监管机构,而全国期货协会具有期货市场的司法协调功能,其解决期货市场纠纷的方法是调解和仲裁。美国期货市场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如图8-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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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

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遇到纠纷,可向交易所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全国期货协会申请调解和仲裁。调解是一种非对抗性的方式,在调解过程中,矛盾的双方坐在一起寻找一个互利的都能接受的方案。调解的结果是私下的,如果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全国期货协会不会公开,并且也不会在其他案子中引用。全国期货协会收到调解申请后,一般会安排一名调解员,调解员的费用由当事双方承担,调解结果自愿。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其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被遵守。如果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不遵守调解结果,可能会受到协会的处分。如果双方选择不调解或调解不成功,双方可以选择向全国期货协会提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

全国期货协会设有仲裁法庭。如果纠纷双方无法自己解决纠纷,可以向全国期货协会提出仲裁要求。所仲裁的纠纷事件必须是两年内发生的,且仲裁结果不可以上诉。根据纠纷双方主体不同,全国期货协会有以下两种仲裁方式:

第一种是为客户和代理其交易的公司或个人之间的纠纷而设立的。如果客户认为由于期货交易人员或公司的行为不当引起了他的损失,就可以向全国期货协会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当客户提请仲裁后,全国期货协会一般要求其全体会员参加。当涉诉金额少于5000美元时,不要求举行听证,以书面材料为依据进行裁决。当涉诉金额在5000-10000美元之间时,只要有一方提出,就必须举行听证。仲裁结果将在听证结束后30天内通知涉诉各方。仲裁的程序为:

1.申诉方以电话通知全国期货协会仲裁部,说明纠纷与其会员有关;

2.全国期货协会收到通知后,马上给申诉方提供申请表格和全国期货协会的仲裁规则。申请表格必须在35天内收回,否则全国期货协会认为仲裁意向通知书作废。同时,申诉方还需提交相关证据,签署申请表格表明遵守仲裁规则;

3.双方当事人聘请律师;

4.收到申诉方正式仲裁申请书后,全国期货协会通知被申诉方,被申诉方可相应提出反诉、交叉诉或是第三方诉讼;

5.双方在听证日前35天交换必要文件,协助协会准备听证计划;

6.全国期货协会举行听证会,当各方有合理的机会完全展示其抗辩理由后,听证会结束,30天内仲裁员做出决定。

第二种是为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和业务人员之间的纠纷而设的。这种仲裁除了是专门为协会会员而设以外,大部分程序和要求都与第一种仲裁相同,只是在是否要求全体会员参加上有不同的要求。

(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裁决

一般客户遇到纠纷,也可以直接向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出诉讼,要求裁决。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设有赔偿法庭处理客户投诉,投诉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行政法法官听证和裁决,投诉者对其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委员会上诉。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赔偿程序有三类:

1.正式裁定程序:当涉诉金额超过1万美元时(不包括利息和成本),涉诉各方可选择“正式裁定程序”,在该程序下,设诉各方将举行口头听证。

2.即决裁定程序:当涉诉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时(不包括利息和成本),涉诉各方可选择“即决裁定程序”,在该程序下,涉诉各方不必举行口头听证,法官根据提交的档案进行裁决。

3.自动裁定程序:由行政法法官迅速裁决。该程序必须在涉诉各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且其结果不可以上诉。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若发现期货市场有违规行为,也可依据相关法律起诉违规者,并对被起诉人进行判决。但其诉讼只涉及民事诉讼,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无权对刑事诉讼进行判决。在美国期货市场上,民事诉讼案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整个市场的操纵案;另一类是涉及个别参与者的民事案,如经纪人诈骗和频繁交易等。民事诉讼案的关键是取证,取证要有因果关系,即两个方面:其行为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权判决禁止、取消被告的市场交易资格,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罚款。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有权对被告的自有资产执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并不会影响客户的资金安全和客户的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期货市场上,民事诉讼官司一般要经历2-3年的时间,诉讼费高且赔偿少,因此,民事诉讼案并不多,而且大多数民事诉讼案最终达成和解。

(四)上诉

若对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判决不服,或涉及刑事诉讼,可向行政法院或直接向终审法院——联邦法院提出起诉。联邦法院有权在认为必要时,立即停止被告的所有交易行为,或对其自有资产执行诉讼保全。行政法院和联邦法院原则上不接受未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判决的民事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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