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是一个高度组织化、规范化的交易场所。这种组织化、规范化集中体现在严密的组织结构和交易制度上。国外期货市场自1848年产生以来,经历了15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完整的、规范化的期货市场制度和市场组织结构。国外期货市场组织结构的最大特点是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投资者为主体、经纪公司为中介、结算所为保障,并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及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三级风险监管体系。图2-1描述的就是一个典型的国外期货市场的组织结构。
一、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特点。期货交易所是进行期货或期货期权交易的场所,投资者可以在交易所场内或是交易所的电子化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一)期货交易所的功能 期货交易所仅是提供期货或期货期权交易的场所,本身并不参与期货交易活动。其主要功能为: 1.提供与维持买方和卖方交易的场所、设施。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从传统的场内交易到现代化的电子化交易的交易平台、技术支持和交易软硬件。 2.研究、开发和提供可供交易的期货合约。 3.组织和监督期货交易,使交易活动遵循交易所的规则和制度。 4.对交易者的财务资信进行监控,防范市场风险。 5.提供每日和历史的交易数据。 在美国,期货交易所受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全国期货协会(NFA)的监管。另外,许多期货交易所有一套完善的自律管理体系,对雇员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以保证期货交易的公平进行和价格发现的有效。其他的一些政府机构,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联邦储备委员会(FRB)也对期货交易所的运作进行监督。 (二)期货交易所的利润来源 由于期货交易所并不参与交易活动,其主要的利润来源于: 1.对每一笔通过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交易收取费用。 2.出售价格数据,包括当前和历史的价格数据。 3.对结算收取结算费用。有些期货交易所拥有自己的结算所(比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那么这类期货交易所可以自己收取结算费用。但有些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功能却是外部化的(比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它的结算是通过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结算所来进行的),这类期货交易所就不能收取结算费用。这样读者就可以理解在图2-1中为什么要用虚线框上结算所。 (三)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在美国注册的期货交易所有13家,而全球的期货交易所超过50家,它们在组织形式上有一定的区别。一些期货交易所的拥有者为大银行或大型公司,而一些期货交易所已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比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虽然各国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 1.会员制的特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的会员资格费,作为注册资本。交易所是会员制法人,以注册资本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资金来源于会员缴纳的资格费,其每年的开支均从当年的盈利和会员每年上缴的年会费中取得,但盈余部分不作为红利分给会员。 (3)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除按照交易所的规定缴纳会员资格费和年费外,不承担交易中的任何责任。 2.公司制的特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通常由若干股东共同出资组建,以营利为目的,股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投资者从交易所的盈利中分享收益。英国的期货交易所一般都是公司制交易所。 (1)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所重视盈利,有利于市场的开发、规模的扩大和经营效率的提高,但可能会对市场的公益性有所忽视。 (2)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资金来源于股东本人,只要交易所有盈利,就可作为红利在出资人中进行分配。 (3)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股东除缴纳股金外,还要对期货交易所承担有限责任。交易所对场内交易承担担保责任,对交易中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负责赔偿。 3.公司化改制潮流。期货交易所建成初期釆用的是会员制的组织形式,这种互助式的组织形式对期货市场的最初建立及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国际期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这种封闭型组织形式的弊端也开始显现。会员制交易所的会员只能是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从而堵塞通过向其他投资者融资扩大交易所资本规模和实力的渠道,并且由于其设立的目的并不是盈利,而且盈余部分也不分给会员,这就使得交易所在市场开发、新合约设计和经营效率提高上的动力不足。而在这些方面,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却有着明显的优势。 因而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期货交易所的公司化改制频繁发生,并逐步成为一种潮流。1999年10月27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董事局通过了公司化的决议,并且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也批准了他们的改组报告。目前,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已经完成改制并成功上市。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之后,纽约商业交易所董事会也于2000年4月批准了非互助化改组计划,使这个交易所从非营利会员制结构转变成营利性组织。2000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这个计划,标志着纽约商业交易所的改制计划正式实施。2001年2月22日,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全体会员进行了投票,一致通过了将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改革成营利性公司的决议。香港期货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改制合并,组成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目前,费城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也在考虑公司化的问题。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 国外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类非常复杂,种类也很繁多,但其主要包括个人会员、非结算公司会员和结算会员三个种类。图2-1的右面部分,用虚线标明的就是国外期货交易所的主要会员构成。 (—)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ship) 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个人会员后,投资者就可以就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各种合约进行交易。由于一些交易所上市的合约种类很多,其个人会员也相应地分为几个种类。比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上市的合约种类涉及很广,包括传统的商品期货,外汇、利率和股指期货,指数期货以及新兴市场期货等。这样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个人会员大概也就分为四类: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会员可以交易在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上市的各种合约;国际货币市场分部会员可以交易金融期货(外汇、利率和股指)和期货期权;指数和期权市场分部会员可以交易上市的指数期货和指数期货期权;发展与新兴市场分部会员可以交易与新兴市场相关的各种期货合约。 获得个人会员席位的途径有很多,可以是向交易所购买、获赠、他人的出售、继承等等。因此,个人会员席位可以成为一种投资的工具,会员可以在将来出售他的席位。国外的期货交易所对个人会员资格获取的规定也很简单,一般规定任何具有良好品德、名声的成年人,只要能够负担获取会员资格和权利的费用,就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获得会员资格。交易所对申请人的财政状况并没有特别要求,但申请人必须有能力负担申请过程中的费用。 在美国,所有的个人会员在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结算会员的担保。此外还必须在全国期货协会(NFA)注册,个人会员可以注册为场内经纪人或是场内交易人,全国期货协会向注册的个人会员颁布执照。一些交易所还规定新的个人会员在交易之前有受交易教育和进行学习的义务,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结算会员(clearing membership) 在国外,交易所为了确保合约双方的义务能够履行,只与正式指定的交易对象——结算会员进行交易。期货交易所其他会员的期货交易业务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和担保。结算会员必须对在交易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进行资金上的担保,对其担保的交易双方的资金和履约负完全责任。结算会员可以是公司、合伙公司或是团体,但他们的一个最重要的条件是必须是结算所的会员,而不论结算所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还是外部化。 国外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结算会员是非经纪公司结算会员(non-FCMclearing),既不自营,也不代理,仅仅是为期货交易的双方进行担保和结算,收取结算费用;第二类结算会员是经纪公司结算会员(FCM clearing),除了担保和结算业务之外,还进行经纪代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结算会员的基本义务是必须对通过自己的每一个头寸负责,无论是自己的头寸、对交易所会员进行担保的头寸还是非交易所会员客户的头寸。 可以看到,结算会员必须对交易活动进行资金上的担保,责任和风险都很大,因此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享有一些特权或是优惠;另一方面,又由于责任重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的申请条件有着很严格的要求。美国的期货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不能是个人,必须是公司、合伙公司或是团体;结算会员必须是结算所的会员;结算会员必须对担保的交易负完全的责任;结算会员的净资产必须达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最低资本要求;结算会员必须在全国期货协会注册,并获得执照;结算银行必须是交易所指定的银行;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必须达到交易所的特殊要求;结算会员还有发布月度、年度资金报告的义务。
(三)非结算公司会员(non-clearingfirmmembership) 非结算公司会员的种类大概有两类:第一类是非结算经纪公司(rum-clearingFCM),这类会员通常对一般交易者的交易进行代理;第二类是非结算、非经纪公司会员(non-clearing,non-FCM)这类会员通常进行期货交易的自营业务。公司可以通过向交易所购买会员席位而成为交易所的公司会员,但由于这类会员不是结算会员,他们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必须获得结算会员的担保,并向结算会员缴纳结算费用。在美国,非结算公司会员的最低资本要达到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或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还必须在全国期货协会注册,并获得经营执照。 图2-2描述了国外期货交易所的主要会员组成结构。
三、期货结算所 结算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环节。结算与期货合约的履约保证、风险控制的效率和结果、市场运作的质量等密切相关。结算所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保证所有交易所的交易合约履行和结算的机构。结算所在所有交易所的经营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合约在期货交易所达成,接下来进行确认时,结算所开始介入,成为每项交易的对方。因此,结算所成为每个卖方的最后买方,同时成为每个买方的最后卖方,结算所的作用就是站在交易的中间并保证每份合约的履行,结算所承担的是信用是否可靠或是否出现违约的风险,并通过保证金制度来规避这些风险。关于保证金制度,我们会在下一节中作详细的介绍。 (一)结算所的组织形式 目前,世界上的交易所中有两种结算模式:一种是交易所内设结算所,专门从事交易所的结算业务,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为代表;另一种是独立的结算所,交易所或是可以持有其股份(但没有某家交易所拥有其控制权,这种结算所替多家交易所结算),如伦敦淸算所模式;或是由交易所控股,如欧洲期货交易所模式。 1.交易所内设结算所。在交易所内设结算所部门模式下,交易所自身承担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结算所是交易所下属的一个部门,从组织机构上看,交易所垂直管理结算所。 交易所内设结算所的优点主要体现在能够提高交易所及结算机构的整体效率。将交易所与结算机构整合在单一机构之内,由单一机构来统一调控交易结算的全套流程,能够使整套交易流程在运作上更流畅,管理上更便利,出现突发情况时也能够及时协调和处理,同时还能够减少交易成本。交易所内设结算所在具有这些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以下一些缺陷: (1)交易所内设结算所将导致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这将影响整个衍生品行业的竞争效率。 (2)交易所内设结算所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风险隐患。在这种模式下,交易所和结算机构的利益相一致,就会削弱结算机构对交易所行为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3)交易所内设结算所将增加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成本。交易所内设结算所模式下的交易结算在各交易所下属的结算机构分开进行,保证金也必须分别缴纳。经纪公司必须在多家交易所开户,并分别存入保证金。由于同一公司在多家结算部门中缴纳的保证金不能相互调用,导致在多家结算所都有公司沉淀的资金,不利于提高经纪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 2.独立结算所模式。在独立结算所模式下,交易所将结算业务外包给专门的结算机构,交易与结算环节相分离,有独立的经营目标。 独立模式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独立模式有利于促进交易所系统之间的竞争;(2)独立模式有利于促进结算机构间的竞争,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整个期货结算系统的运作效率,而且更有利于结算机构之间收购兼并的进行,有利于促进结算系统的统一。 独立模式存在的缺陷:(1)独立模式将会使整个市场的决策效率降低,如果结算系统独立于交易系统,当交易不能够顺利进行时,往往会导致公司间的相互推倭。 (2)独立模式容易使进行结算的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信用风险集中,如果结算所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或强大的资金支持来提供担保,就会使金融体系脆弱和危险。 (二)结算所的功能 自从1891年明尼阿波利斯谷物交易所创立结算所以来,经过100多年的发展,结算所的职能不断扩展,已超出了结算的范围,其内部组织不断地细分化和专业化。结算所的主要职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结算职能。这是结算所最基本的职能。由于期货交易的每日结算制度,结算所每日都需要对投资者的保证金进行结算。 2.保证职能。当结算所会员不能履约时,结算所要代其履行合约,或代其赔偿损失。结算所的这种保证能力是借助全体结算会员的集体财力来保证的。结算所要求每个结算会员缴纳结算保证金,当结算会员无力履约时,这笔风险基金就成为被损方利益补偿的来源。结算所的这种职能保障了期货市场的顺利运行。 3.监控职能。结算所会对会员的资金状况进行监督,对会员账户资金进行管理,对会员的交易活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状况。 4.信息传播职能。期货交易所每个交易日的合约成交量、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价格涨跌幅度等信息都出自结算所。结算所需要对上述信息进行整理分类,并及时传递给投资者。 四、投资者 一般情况下,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大体上可以分为套期保值者(hedgers)和投机者(speculators)。 套期保值者的目的是减少他们已经面临的风险。这类投资者在期货市场上转移价格风险,利用期货合约来对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进行规避。 投机者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通过价格的有利变动获取收益。在期货市场上,无论是商品期货或是金融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都很频繁,因此有很多投机交易的机会。投机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抢帽子交易者(scalpers)、日交易者(day traders)、头寸交易者(position traders)、套利者(arbitragers)等等。 抢帽子交易者为了获取任何很小的收益而频繁、连续不断地交易。抢帽子者的频繁交易为市场提供了流动性,为其他投资者提供了交易机会,特别是能使套期保值者的大量买卖交易能迅速成交,而不会对市场价格造成过大冲击。其他的投资者按照市场因素进行交易,日交易者每天进行一二次交易;头寸交易者持有头寸数天、数周或是数月;套利者针对市场上两个相同或相关资产暂时出现的不合理价差同时进行买低卖高的交易。 五、三级腔管体系 从图2-1中可以看到,一个典型的国外期货市场形成了政府宏观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以及期货交易所自我管理的三级风险监管体系。 (一)政府宏观管理 在美国,政府的监管机构是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任务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期货和期权市场的欺诈行为与操纵价格行为,培育公平、公开、竞争性的期货期权市场。1974年的《商品交易法》确立了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作为对期货期权市场进行监管的独立机构,随后又几次扩大了它的监管权限,最近一次权限扩大是2000年的《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CFMA)。目前,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保证期货市场的经济学效用,提髙期货市场的竞争性和效率,保证期货市场的公平,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防止市场的操纵、欺诈行为,并监管结算正常地进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通过有效的监管使期货市场的最重要功能——发现价格和转移风险得以实现。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通过最重要的四个部门对市场进行监控:结算和中介监管分部(Division of Clearing and Intermediary Oversight)、市场监管分部(Division of Market Oversight)、执行分部(Division of Enforcement)和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Office of Chief Economist)。结算和中介监管分部的主要职能包括衍生品结算机构监管、投资者资金保护、保证金监控、中介机构的注册和合法经营监控、全国期货协会活动的监管。市场监管分部的主要职能包括新期货交易的注册、市场交易监控、交易活动的检查和调查、规则执行检查、有关产品和市场的规则的修订检查、有关产品和市场的研究。执行分部的职能是对违反《商品交易法》的市场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的职能是给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提供专家建议、政策分析、经济研究,并提供投资者教育和训练。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有关市场投资者的投资者头寸(COT)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持仓限制报告制度将在本章第四节作详细介绍。 (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美国的行业协会是全国期货协会(NFA)。全国期货协会是非营利的自律性组织,它的资金来源于会员的注册费用。任何在美国的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公司都必须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注册,并成为全国期货协会的会员。 全国期货协会1982年开始运作,组建的目的是对期货市场和投资者进行保护。在防止市场欺诈和操纵方面,全国期货协会有权取消、推迟、限制公司和个人的注册,或对注册条件进行规定;并对参与期货交易的公司和个人的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对会员的资信状况进行审计和监控;还对经纪公司的广告、风险揭露、经纪费用、最低资本要求、交易行为做出规定,并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经纪公司做出处罚。 在对投资者的保护上,全国期货协会为投资者提供了所需要经纪公司的信息,任何进行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的信息都可以在全国期货协会网站上找到(下一节介绍如何选择经纪公司中的详细介绍),这些信息包括经纪公司的注册情况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全国期货协会、交易所对经纪公司的处罚。全国期货协会还给投资者提供免费的教育材料,帮助投资者了解期货市场的运作、风险和机会。投资者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网上下载的方式获得所需信息和资料。全国期货协会还对投资者的申诉进行仲裁和调解。 (三)期货交易所管理 在美国,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是三级管理体系的基础,是整个管理体系的核心。它作为政府监管机构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作为市场交易情况的监察者和信息反馈者,在政府监管和广大交易者之间起到了沟通和桥梁的作用。各期货交易所制定并实行其规则,如保证金制度、会员之间发生争论时的调解制度及监督会员的财务能力等。交易所的规则包括对经纪商的最低资金限额要求、交易记录、实际交易程序、客户定单管理、内部惩罚程序等。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活动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交易所的规则必须经过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批准,交易规则的实施也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严格监视之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