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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货合约概述

一、期货合约概述

一、期货合约概述

(一)期货合约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资产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是在远期合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但与远期合约相比,期货合约通常由交易所制定,在交易所内进行交易。

与远期合约相比,期货合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合约规则的标准化。正如第一章所提到的,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第一个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之前,由于采用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买卖双方在要求不一致时往往很难达成交易,而且在交易中很容易出现违约和交易纠纷。直到1865年标准化合约的推出,才为日后期货交易的蓬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以标准化合约为基础的交易机制逐步确立,期货市场的参与者数量和种类大大增加,期货市场的地位和影响力也在不断提高。发展到今天,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已经成为期货市场中具有核心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众多投资者选择期货交易的主要原因。因为标准化的合约不仅为投资者了解和进入期货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极大地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同时也因此而使期货市场的定价功能得以真正实现。

在全球期货交易中,为了尽可能地提高市场的流动性,所有场内交易的期货合约都采用标准化的形式,交易所会在合约中对标的资产的品质、标的资产的数量、保证金要求、交易时间、合约月份等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据此设立相应的交易机制来保证交易双方都不会违约。一般情况下,期货合约中必须包括交易所名称、标的资产品质描述、标的资产规模(也就是合约中标的物的确切数量)、报价方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保证金要求、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等项目。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还会针对标的物的特点在期货合约中加入一些特殊的规定。

可以说,期货市场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的投资者,其主要原因就是合约的标准化。

正是因为期货合约具有标准化的条款,才使得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能够较为迅速地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标准化的合约规则也为投资者到境外期货市场进行投资提供了便利,投资者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并能更恰当地利用期货交易来实现规避风险或牟取利润的目的。

(二)期货合约的发展

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从诞生到今天,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从合约的标的物类型、合约的交易方式到合约的交割安排等内容都经历了并且正经历着规则上的变动。纵观期货合约的演进历程,不仅反映了世界经济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也可以看到期货市场自身的发展和进步。在期货市场中,既有那些历史悠久的合约品种,也有后来居上的新生力量。期货市场在始终发挥其规避风险和发现价格两大基本功能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大着其影响力和影响范围。

在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合约品种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旺盛的生命力,但也有很多合约品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退出了历史的舞台,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黄油合约和洋葱合约。综合起来分析,成功合约品种的共同之处是具有较高的市场流动性和众多的市场参与者,能够真正实现期货市场的两大功能。众多失败的合约也正是由于难以实现上述目标而无奈地选择了退出。

从期货合约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期货合约从最初的农产品期货合约到随后的金属、能源期货合约,再到近年来发展迅速的金融期货合约和电子迷你型期货合约,其创新速度正在不断加快,类型也在日益丰富。这也反映出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认可程度正在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者正在运用期货交易来满足自己的投资需求。尽管期货合约的规则一直都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之中,但近年来期货合约最重要的变化方向就是积极适应电子化交易的特点,同时力争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所以,满足众多中小投资者需求的迷你型期货合约一经推出,就成为期货市场上的佼佼者,引领了期货合约调整的新潮流。随着全球各交易所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期货合约的规则上也将会出现越来越多更贴近市场的革新性调整。

除了对现有合约品种的规则进行调整外,对期货交易所而言,选择符合市场需求的期货合约品种上市交易不仅对自身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对整个期货行业和全球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这一点,从芝加哥商业交易所1972年创建国际货币市场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就可以体会到。此外,从目前全球各交易所纷纷建立联合交易的电子化平台也可看出,未来期货合约规则的变动必将更多地体现出期货交易全球化和电子化的特点。

二、期货合约的基本内容

(一)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

投资者在参与期货交易之前,必须熟悉和了解期货合约的相关内容。目前,在全球各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品种包括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金融期货(如指数期货)等等。尽管各类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不尽相同,但其合约的基本内容却是大体一致的。下面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大豆期货合约为例,介绍这些内容(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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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期货合约的简要形式,包含了各类期货合约的基本条款。按照该合约的顺序,现将合约规则介绍如下:

1.合约规模(contract size)。期货合约的规模是指每一份合约中交割的资产数量。在本例中,期货合约的规模为5000蒲式耳。

对于期货交易所来说,规定适当的合约规模对于保证期货交易的流动性十分重要。如果合约规模过小,会大大提高交易者的成本;如果合约规模过大,又会限制一些中小投资者的进人,而这两种情况的出现都会限制期货交易的流动性,对期货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期货市场中电子化交易的不断发展和迅速扩大,国际期货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新的期货合约——迷你型合约。交易所设计和制定迷你型合约的初衷是为了满足那些初涉期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包括原来主要涉足证券市场,不了解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和资金有限的中小型投资者),同时与国内外规模较小的同类期货合约竞争,但随着电子化交易的蓬勃发展,迷你型期货合约(mini-sized contract)已逐渐成为网上电子交易者的钟爱,电子迷你型期货合约(e-mini-sized contract)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与传统期货合约相比,同类商品的迷你型期货合约主要是对资产规模、最小变动价位和报价单位等项目进行调整,通过缩小合约的资产规模,使投资者在同一个期货品种上的交易选择更为灵活,也更便于刚刚进入期货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易。从合约推出后的交易情况来看,迷你型合约的出现也大大提高了同类商品期货或金融期货的市场流动性。

目前,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巳推出了包括迷你型大豆期货合约、迷你型玉米期货合约和迷你型小麦期货合约在内的多种迷你型商品期货合约。在金融期货合约方面,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也巳推出了S&P500的迷你型期货合约。可以预见,随着期货交易的电子化和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为了提高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扩大期货交易的参与者范围,国际期货市场上将出现更多的迷你型合约。

以下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玉米期货为例,将其标准型合约和迷你型合约的主要差别之处对比如下(见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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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面列出的差别外,标准型和迷你型合约的其他主要条款都是相同的,只是为了促进更多交易者的参与,迷你型合约的公开喊价交易时间比标准型合约延长了半小时,到每日下午1:45。

2.标的资产的品质描述——交割等级(deliverable grades)。在期货合约中,如果标的物是商品,那么往往会出现市场上同一种商品质量差异很大的情况,这就要求期货交易所在指定标的资产时,应对合约标的物的质量等级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在表2-1中,标的资产的品质要求为2号黄大豆。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豆粕期货的交割等级是蛋白质含量为48%的豆粕。而在伦敦金属交易所,铜的交割等级痦A级铜。

但在现货市场上,同一种商品,特别是同一种农产品的质量常常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交易所在制定交割等级时,除了规定标的资产的品质外,还会对可进行替代交割的产品品质做出规定。当交易者进行实物交割时,由于替代交割的产品与作为合约标的物的产品之间存在质量差异,如要选用合约规定的替代交割品种进行交易,就需要根据其等级调整标的物的价款。在表2-1的例子中,规定了两种可替代交割的大豆品种,其中1号黄大豆每蒲式耳升水6美分,3号黄大豆每蒲式耳贴水6美分,而且3号黄大豆只有在除额外杂质一项以外的全部指标均达到美国2号黄大豆标准时,才允许进行交割。

相对于商品期货来说,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定义就十分明确。例如,股票指数合约、利率期货合约等一些金融期货合约对标的物都有清晰准确的定义。

3.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tick size)及合约的报价单位(price quote)。期货合约的报价方式既容易理解又便于操作,各交易所中关于报价的规定主要包括报价单位和最小变动价位。在期货交易中,报价单位必须是最小变动价位的整数倍。例如,纽约商业交易所关于原油期货合约报价单位的规定为美元/桶,最小变动价位为0.01美元。在交易中,投资者下达某些指令——如限价指令时,就需要参照合约中有关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格的相关规定。

4.合约月份(contract months)。合约月份是指标的资产的交割月份,即某种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通常由期货交易所根据交易品种特性加以规定,期货交易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由选择交易不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品种。在表2-1中,大豆的合约月份主要是根据其种植和收获的季节来确定的,是每年的1月、3月、5月、7月、8月、9月和11月。

5.最后交易日(last tradingday)和最后交割日(last delivery day)。最后交易日是指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在此期限之前,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必须进行实物交割。而交割日期则是以实物交割形式了结未平仓合约的时间。在很多期货合约中,最后交易日通常是最后交割日的前几天。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规定,其玉米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的最后交割日的前一天。

6.交易时间(trading hours)。交易时间是交易者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的时间。随着电子化交易的不断发展和各交易所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目前各期货交易所除了传统的交易时间外,还大大延长了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期货交易的全球化发展。

7.交易代码(ticker symbols)。与国内的期货交易类似,期货合约中关于编码的规定主要是方便交易者在下达指令时区分不同的合约品种。

8.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daily price limit或minimum fluctuation)。对大部分期货品种来说,通常是由期货交易所在合约中规定其每日价格变动的限额。所谓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也就是期货市场中的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如果价格下降的金额等于每日价格限额,则称该合约达到跌停板;反之,如价格上涨金额达到每日价格限额,则称为涨停板。目前,全球各交易所对于涨跌停板的规定各不相同,在表2-1的合约中,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期货的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下50美分/蒲式耳(2500美元/合约),合约进人交割月无涨跌停板限制(在进入交割月前两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开始取消)。而在伦敦金属交易所,铜期货合约就没有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

9.保证金要求(margin information)^由于期货市场实行的是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天都要对交易者的保证金进行结算,因此期货合约中通常也会对保证金要求做出十分详细的规定。有关保证金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在本章的第二节中进行详细说明。

(二)期货合约中的其他常见条款

前面是根据表2-1所列合约规则进行的说明。除上述规则外,期货合约中还常常包括以下一些条款:

1.标的资产的交割地点(delivery points)及可交割品种的产区(deliverable growth)。交割地点是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进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仓库所在地。例如,在纽约期货交易所(NYB0T)的14号糖期货合约中就规定,交割地点是纽约、巴尔的摩、加尔维斯敦、新奥尔良和南美大草原地区(Savannah)。由于规定了交割地点,使期货交易所能够对进行实物交割的标的物数量、品质以及交付时间进行监控。

在一些期货合约中,交易所规定的交割地点是合约标的物的原产地港口。此时,交易者就必须关注合约中的另一个条款——可交割品种的产区。例如,在纽约期货交易所的11号糖期货合约中就对产区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产区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巴巴多斯、巴西、泰国等近30个国家和地区,而交割地点是上述产区的港口。

由于商品期货的运输费用在价格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不同交割地点的同一品种期货合约将会在价格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交易的玉米期货合约中,交割的地点可以是芝加哥的勃恩(Burns)港、Toledo或圣路易斯,根据具体交割地点的不同,交割的实际价款将依据芝加哥期货合约价进行一定的调整。

2.头寸限额(position limits)。头寸限额是允许一个投机者最多持有的合约数量。例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欧洲美元期货合约中规定,投机者在任意一个交割月份中净多头或净空头的持仓量不能超过1万手。如果持仓量超过这个数字,投资者就需要提供关于其交易策略、所持头寸特性和套期保值信息等相关资料。纽约期货交易所对棉花期货合约的头寸限制是:交割月为300手,非交割月为2500手。

交易所制定此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投机者操纵市场而产生负面影响。通常,真正的套期保值者不会受头寸限额的影响。

3.其他条款。除上面列出的条款外,期货合约中还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方式等一些规定。交易手续费是期货交易所按成交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成交合约手数收取的费用。交割方式主要包括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通常,前者是商品期货的交割方式,而后者是金融期货和一些不便于实行实物交割的现货商品采用的交割方式。

(三)期货期权合约中的主要条款

期权交易是在期货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分为现货期权交易和期货期权交易,目前全球的期权交易主要以后者为主。期货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有很多相似之处,二者都是标准化的,而且同一种商品的期货合约和期货期权合约还有着共同的标的物,但由于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在规则上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因此二者在条款上也存在一些差异。表2-3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大豆期货期权合约,其中包括如下与期权交易特点相对应的条款:

1敲定价格间隔(strike price intervals)。因为期权交易因合约的执行价格和标的物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不同可分为实值期权、平值期权和虚值期权,这是期货交易中所没有的。所以在期权合约中特别规定了各个不同月份合约之间的价格间隔,并据此来设置相应的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2.期权的执行(exercise)。在期权交易中,买方支付期权费后便拥有了到期选择是否执行期权的权利,因此期权合约规则中必须对期权的执行做出明确的规定。在表2-3的例子中,有关期权执行的条款是:在期权到期之前任何时间,期权买方都有权执行,但必须在芝加哥时间下午6:00之前通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结算所。期权执行后转为期货头寸,实值期权到期后自动被执行。这是一个典型的美式期权的执行规则。类似的,有关到期日的规定也是与期权执行相关的规则。

除了前面所列的两个条款外,期权合约中还有一些条款也是根据期权交易的特点所确定的,如合约规模、最小变动价格、保证金要求等等。由于介绍时需要涉及到期权交易的特点,受篇幅所限,本书将不一一赘述。有兴趣的读者可参照有关期权交易的资料,对照表2-1及表2-3进行分析,或者到国外各期货交易所网站查阅有关期权交易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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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个期货品种的合约特色

从1865年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标准化期货合约诞生至今,期货合约的标的资产类型、合约种类以及合约形式历经了一系列历史变迁,反映出全球经济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投资者在不同时代对期货市场需求变化的渐进过程。简而言之,伴随着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期货市场中的期货合约也发生着与时俱进的变化。

(一)农产品期货合约

众所周知,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诞生地——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产品交易所,因此最初的期货合约自然是以各类农产品作为标的资产,其合约规则也体现出农产品交易的特点和投资者对农产品期货交易的需求。

以谷物类期货合约为例。这类合约通常以同类产品中品质较为稳定的品种作为标的物,其合约交割月份以农产品的收获月份作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包括资产规模、交割地点等与商品特性关系密切的条款也都是根据农产品的特性来制定的。以国内投资者比较熟悉的大豆类产品期货合约为例,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大豆合约中规定,标的物为2号黄大豆,可替代交割的品种为1号和3号黄大豆。由于美国大豆播种的季节通常是在每年4一5月,收获的季节大约是在每年9月,因此合约中规定的交割月份为9月、11月、1月、3月、5月、7月和8月,这主要是与农民出售当年新豆和头年陈豆的时间相对应(在美国,每个农业市场年度的计算是从头年9月到次年8月)。此外,由于在国际贸易中装载农产品的船舶每船装载量通常是5000蒲式耳,因此每张大豆合约的标的物规模也就相应地规定为5000蒲式耳。豆粕是大豆压榨后的副产品,其国际通行的计量单位是短吨,因此豆粕合约的资产规模也就相应地制定为100短吨。考虑到从大豆收获到压榨完成还需要一段时间,豆粕合约的交割月份也进行了相应地调整,分别为10月、12月、1月、3月、5月、7月、8月、9月,在每年新豆收获这段时间里给压榨商充分的时间完成压榨。对于大豆压榨后的产品——豆油,其交割月份的规定也与豆粕类似,只是因其计量单位不同而将合约中标的资产的规模制定为6万磅。

近年来,由于在世界三大大豆产区(美国、巴西和阿根廷)中巴西和阿根廷两国的大豆产量增长迅速,南美大豆对全球大豆期货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针对这一变化也做出了应对。由于南美大豆的收获季节和品质都与美国大豆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于2005年5月20日推出了以南美大豆作为标的物的新大豆合约。

其实,包括谷物类农产品(如玉米、小麦等)、经济作物类农产品(如棉花、生丝、咖啡等)、林产品(如木材、天然橡胶等)和畜禽类产品(如黄油、鸡蛋、生猪等)等各类农产品合约的规则都与大豆合约一样,与作为标的物的产品特性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并且仍在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着调整和改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农产品的地域差价十分明显,不同地区的农产品价格差别很大,不具备现金交割的条件,所以当今世界农产品期货交易的交割绝大多数以实物交割为主。


(二)金属期货合约

国际金属期货市场也有着相对较长的发展历史。与农产品相比,金属的品质更为稳定,也更便于长期保存,因此各交易所的金属期货合约规则与农产品期货合约规则存在着明显差异,其调整的内容和调整方向也与农产品期货合约有所不同。

以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期货合约为例。1877年,伦敦金属交易所开创了以3个月期货合约为标准的金属铜和锡期货交易,从而正式推出了金属铜期货合约。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交易所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将铜的标准提高至髙级铜(High Grade)和目前仍然执行的A级铜(Gmde A)标准,目前的标准是:A级电解铜,符合英国BSEN1978年:1998年标准,铜含量为99.95%。由于铜的品质比较稳定,不会像农产品那样因产地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品质差异,因此伦敦金属交易所在合约中规定了全球20余个产地的近80个品牌作为可交割的注册品牌。此外,为了便于世界各地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伦敦金属交易所规定任何买单或卖单都可通过伦敦金属交易所指定的仓库进行实物交割,并在全球批准了400多个交割仓库,主要分布在欧洲、美国、中东和远东等地区的32个港口或地区。正是基于这一规则,使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仓单基本实现了全球性的流通,从而为世界各地的交易者到伦敦金属交易所交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铜合约中,关于交割日期的规定也体现了金属产品的特性。伦敦金属交易所关于铜交割日期的规定是:现货到3个月期货之间为每日交割(到期提前两个工作日进行处理——平仓或实物交割);3个月至6个月后的合约,为每个星期三;7个月至63个月的合约,为每个月的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三。另外,为了促进投资者的参与,提高市场流动性,伦敦金属交易所还在合约中规定可结算货币包括美元、日元、英镑和欧元。同样基于这一目的,伦敦金属交易所的铜合约中没有制定每日价格波动幅度限制,而是在保证金条款中指出,交易所可以视市场情况随时调整保证金金额。

与农产品合约相比,金属合约因其产品特性不同,在交割日期和交割地点方面更为机动灵活,合约中关于结算方面的条款也具有更大的弹性。

(三)能源期货合约

相对而言,能源期货交易产生的时间比较晚,直到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爆发以后才因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求增加应运而生。由于能源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源,能源价格的波动直接影响着各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和走势,因此,能源期货自诞生以来一直是商品期货中比较活跃的品种。

与农产品合约和金属产品合约相比,能源产品期货合约有其独特之处。由于能源产品不像农产品那样供求受季节影响明显,因此在合约月份等条款的规定上更为灵活。另一方面,因为能源产品在储存和运输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对储存温度和运输工具等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所以在能源产品合约规则中对此也有体现。以纽约商业交易所的轻质低硫原油期货合约为例,合约规定,该品种的合约月份为30个连续月份,加上最初挂牌的、还未到期的36、48、60、72及84个月的合约。由于近年来国际原油价格波动频繁、波幅较大,交易所对每日价格波动限制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所有月份合约最初限幅为10.00美元/桶,但如果有任何一个合约在涨跌停板上的交易或出价达到5分钟,则停盘5分钟。之后,涨跌停板扩大10.00美元/桶。如果再次出现同样情况,停盘5分钟之后,涨族停板再扩大10.00美元/桶。此外,由于能源产品对储运条件的要求较高,交易所对有关交割安排的规定也极具特色,其中对交割期限的规定是:所有交割应当在整个交割月即当月的第一天至最后一天均勻安排。有关备用交割程序的规定是:在当前交割月份合约交易中止之后,买卖双方在交易所为之配对之后,经协商可以按照不同于合约规定的交割条件交割,在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一份通知告知其意图之后,便可按双方协商的结果交割。

从能源产品的合约规则中可以看出,交易所在完善合约设计时总是针对产品的特点和投资者的需求做出调整,从而达到吸引更多投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保持交易活跃的目的。

(四)金融期货合约

金融期货可谓是期货市场中的后来居上者。纵观其发展历程,从诞生至今也不过30多年的历史,但其发展势头之迅猛、影响范围之广却是前所未有的。可以说,在过去乃至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金融期货都已经并将继续引领着国际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这一点,从近年来韩国期货和期权交易的迅猛发展以及芝加哥商业交易所2004年令人称奇的骄人业绩中就可窥见一斑。

金融期货之所以能够实现如此惊人的发展速度,固然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但其合约设计中许多革命性的变革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与包括农产品、金属和能源产品在内的商品期货合约相比,金融期货合约的规则具有许多大胆的创新之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1872年推出外汇期货合约时,就大胆地采用了现金交割等一系列革命性的合约规则。再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的3个月欧洲美元期货合约(利率期货合约)为例。合约中关于报价的规定是以指数方式报价,指数=100-年利率(不带%)。1点=2500美元,1个基本点=0.01点=25美元。相应地,最小价格波动也是以点为单位的。现货月合约的最小价格波动为0.0025点,非现货合约则为0.005点。这样的报价方式也是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因为利率的变动方向与债券价格的变动方向是相反的,利率上升,则债券价格将会下降。如果直接以利率作为报价单位,会为投资者的交易和交割带来很多不便。但如果以上述指数来进行报价,就使得指数的变动方向与债券价格的变动方向相同,这样的规则设计使投资者不用改变从前的交易习惯,就可以方便地开展利率期货交易,自然也大大提高了该合约的交易量。

与商品期货合约相比,金融期货合约的规则更为灵活多样,其变化也更贴近市场的变化和交易者的需求。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世界各国投资者对规避金融风险的需求也日益增强。目前,各交易所纷纷针对电子交易的特点制定和修改着各自的金融期货合约,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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