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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北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监管新规落地 高频交易标准明确

沪深北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监管新规落地 高频交易标准明确

沪深北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监管安排正式落地。

  4月3日,沪深北交易所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同步就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细则》规定了四类异常交易行为,明确了高频交易认定标准,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面规范,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

  沪深北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有何要求?哪些交易行为是监控重点?特别是高频交易方面有何认定和监管安排?记者梳理了六方面要点。

  要点一: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

  总则方面,《细则》明确了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明确《细则》适用于在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等证券上的程序化交易,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主要包括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会员客户、会员、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保险机构等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等。

  二是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义务。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依法合规交易,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三是要求会员加强自身及其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提供相关服务。

  报告管理方面,《细则》一是明确报告路径、时限、内容及变更报告要求,要求首次进行程序化交易前,会员客户应当向会员报告;使用交易单元的机构应当直接向相关交易所报告。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报告义务。

  二是明确会员报告管理要求。会员应当及时发现并督促客户履行报告义务,对客户报告信息进行充分核查。

  三是明确交易所的报告管理职责。交易所对报告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定期筛查比对,对不按要求报告的进行督促提醒,并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四是对穿透报告作出原则性规定。《细则》明确,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与客户开展收益互换等业务,并通过自身账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报告其客户有关信息。



  要点二: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细则》主要进行了六方面明确。具体而言,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重点监控事项及监管要求。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同时,将接近指标且多次实施同类型交易行为以及拆分产品规避监管的情形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明确机构合规风控要求。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三是明确会员拒绝委托的情形。客户存在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拒绝配合核查和检查等情形的,会员应当拒绝其交易委托或撤销相关申报。

  四是明确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应当将程序化交易纳入异常交易监控,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自身或者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五是明确程序化交易导致证券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波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停牌停市等处置措施。

  六是明确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协同安排。

  要点三: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细则》提出了五项要求。一是要求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交易所技术规范并进行充分测试。

  二是要求会员应对交易所交易系统实时返回的交易委托处理结果进行监控,发现重大异常及时暂停申报委托。

  三是规定会员应当加强交易单元、交易网关管理,合理、公平为各类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四是要求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合理使用主机托管资源,规定了暂停主机托管服务的情形。

  五是规定了行情信息收费管理要求。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

  要点四:明确了高频交易标准

  高频交易管理方面,《细则》进行了两方面明确。一方面,明确了高频交易标准。

  沪深北交易所指出,将投资者交易行为存在单个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日申报、撤单的最高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情形的,认定为高频交易。

  另一方面,对高频交易作出差异化监管安排,包括额外报告要求、从严管理异常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标准等。

  要点五:明确内外资一致原则

  沪、深股通管理方面,沪深交易所明确,一是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沪、深股通投资者参与程序化交易参照适用《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二是明确沪、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路径,沪、深股通投资者应当向联交所参与者报告,并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给沪深交易所。

  三是规定沪、深股通投资者未按规定报告或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沪深交易所按照沪、深股通监管合作安排开展监管协作。

  要点六: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在一些时点加大市场波动

  沪深北交易所表示,近年来,随着新型信息技术广泛运用,程序化交易已成为重要的交易方式。程序化交易有助于提升市场活跃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场流动性。

  “但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相对中小投资者存在明显的技术、信息和速度优势,一些时点也存在策略趋同、交易共振等问题,加大市场波动。”沪深北交易所强调。

  据悉,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对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为落实新《证券法》要求,交易所建立起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

  2024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对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总体性、框架性制度安排,并授权交易所细化业务规则和具体举措。

  沪深北交易所均指出,综合考虑程序化交易发展趋势及监管经验,《细则》的起草遵循了四项基本原则:一是有序衔接,二是防控风险,三是突出重点,四是规范透明。《细则》将于2025年7月7日开始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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