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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范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及分配管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服务能力,我会研究制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7 年 2 月,我会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 号),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对基金公司佣金分仓上限、防范利益输送、信息披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等作出要求。总的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对规范基金公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2023 年7 月,我会印发《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提出要合理优化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据此,我会研究制定《规定》,优化完善交易佣金分配制度,进一步强化对公募基金证券交易佣金分配行为的监管。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 19 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证券交易佣金费率水平。一是合理调降公募基金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其中被动股票型基金产品不得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流动性服务等费用,且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其他类型基金产品通过证券交易佣金支付研究服务费用的,股票交易佣金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市场平均股票交易佣金费率水平的两倍。二是明确平均佣金费率水平的发布机制。由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交易佣金费率变化情况定期测算,行业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相应调整。
(二)降低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一是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管理人,维持佣金分配比例上限 30%;对权益类基金管理规模超过 10 亿元的管理人,将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由 30%调降至 15%。二是明确券商交易模式和租用交易单元模式并存情形下交易佣金分配比例要求。
(三)强化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内部制度要求。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公司选择、协议签订、服务评价、交易佣金分配等管理制度,严禁将证券公司选择、交易单元租用、交易佣金分配等与基金销售规模、保有规模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证券交易量及佣金或利用交易佣金与证券公司进行利益交换,严禁使用交易佣金向第三方转移支付费用。我会及派出机构将全面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从重问责。二是强化证券公司研究能力建设,优化证券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考核激励机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机制,切实有效防范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研究服务等业务的利益冲突,完善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严禁将基金的证券交易量、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作为销售部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三是压实基金托管人职责,强化外部监督制约。
(四)明确基金管理人层面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新增基金管理人层面整体交易佣金费率水平和分配情况披露要求,相关披露模板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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