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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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132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QDII 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境外托管人为纽约梅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5、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01 月 12 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01 月 10 日至2024 年 01 月 12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01 月 12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8、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A 股账户。
②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 1 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③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9、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10、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1、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2、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12 月 20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的《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14、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 )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5、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发售代理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或公示,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对于未开设本基金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8、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关部门认可后,予以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者需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0、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以 ETF 方式运作的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作为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跟踪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等)、境外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同时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公司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此外,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美国市场的 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 ETF 存在一定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的,T 日可卖出和赎回,而 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且日终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或卖出。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道琼斯工业平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场内简称:道琼斯;扩位简称:道琼斯 ETF;基金认购代码:513403;基金代码:513400)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交易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QDII 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6、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2)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具体各发售代理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01 月 12 日,通过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认购方式公开发售。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4 年 01 月 10 日至 2024年 01 月 12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3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4 年 01 月 12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S(份)
认购费率
S<50 万
0.80%
50 万≤S<100 万
0.50%
S≥100 万
每笔 1000 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 0.8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者申请重复现金认购的,须按每笔认购申请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三)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四)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8%=8 元
认购金额=1.00×1,000×(1+0.8%)=1,008 元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4、清算交收: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五)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 0.8%,假设认购资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00 元,则需准备的认购资金金额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8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100,800 元
利息折算份额=2.00/1.00=2 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 100,800 元资金,方可认购到 1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折算的份额后一共可以得到 100,002 份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清算交收: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3 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募集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发售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T 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5、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六)募集期销售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约定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20 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
在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认购份额总额不超过 20 亿份(折合为金额 20 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结束后,有效认购申请份额总额超过 20 亿份,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规模的有效控制。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依法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募集最低限额的限制,将按照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每笔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累计有效认购份额(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超过 20 亿份。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另请投资者注意,因采用全程比例确认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认购确认份额低于认购申请份额,可能会出现认购确认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高于认购申请份额对应的认购费率的情形。
三、开户与认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上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账户”)。
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证券账户的有关规定、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如投资人需新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 A 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人已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人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人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人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1 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已购买过由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其所持有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一)网下现金认购
1、直销机构
(1)认购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4 年 01 月 12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
投资人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然后到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1)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含客户预留印鉴卡),机构投资者如以产品账户来认购,还需提供产品备案函;
2)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4)投资人填写《ETF 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5)普通个人投资者需提供《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普通机构投资者需提供《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并加盖公章;
6)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人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工商银行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2)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3)平安银行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7584008005
投资人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投资人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人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发售代理机构
(1)认购时间: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4 年 01 月 12 日(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具体认购手续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24 年 01 月 10 日-2024 年 01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 和下午1:00-3:00。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网上现金认购时间做出调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款项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三)销售机构
1、发售协调人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2 座 709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3、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负责人:于文强
联系人:丁志勇
电话:0755-25941405
传真:0755-25987133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66
联系人: 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俊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联系电话: (0755)25471000
传真: (0755)82668930
联系人: 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 吴钟鸣、黄倾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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