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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期货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应转为直接持股
5月4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制定了《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简称《外资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资办法》对适用范围、境外股东条件、间接持股、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
《外资办法》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界定为单一或有关联关系的多个境外股东持有(包括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二是细化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三是规范间接持股。要求境外投资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应转为直接持股,但对通过境内证券公司间接持有期货公司股权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予以豁免。四是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规定。五是对文本语言和信息系统部署提出要求。(左永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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