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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原油期货问答
1.能源中心的中央对手方地位是如何规定的?
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在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能源中心在《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已成交的交易指令、了结的期货交易持仓、收取的保证金、已划转或者完成质押处理的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配对完成的标准仓单等交易、结算和交割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采取的违约处理措施,不因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而使相关行为或者财产的法律属性被撤销或者无效;会员进入破产程序,能源中心仍可以按照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对会员未了结的合约进行净额结算。
2.作为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如何强化风险管理?
风控方面,严格遵守目前国内期货市场已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期货保证金制度等,同时针对境外交易者的风险特征和原油期货交易的特点,积极落实境外交易者适当性审查、实名开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强化资金专户管理和保证金封闭运行,推动与境外期货监管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联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跨境联合监管和案件稽查办法。
3.原油期货市场运行模式将延续现有其他期货品种的哪些制度并制定哪些细则?
原油期货市场以我国现有的期货市场运行框架为基础,坚持一户一码制度、保证金制度、限仓制度、实物交割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基本制度不变。
对境外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的参与资质及外汇资金、风险管理制订专门的配套法律和规则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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