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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权现金交割制度优点多,有利于市场发展

股指期权现金交割制度优点多,有利于市场发展

交割制度是期权产品设计的关键制度之一。正确认识期权的交割情况,充分了解境外股指期权市场的交割特点,对于理解我国股指期权的产品合约及制度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境外经验,股指期权到期前市场上持仓量无递减特征。大量的市场参与者有持有期权到期的需求,使得期权交割制度对投资者尤为重要。

期权交割方式有两种: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所谓现金交割,是指对到期未平仓的期权合约,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来完成合约,并用交割结算价来计算交割盈亏。考虑到保护投资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理性操作的需要,境外市场普遍采取了以交易所代客户自动行权的制度。所谓实物交割,是指对到期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期权卖方将标的物以行权价格交割给期权买方或以行权价格接受标的物,以实际的标的物进行交割的方式来完成合约。境外市场股指期权普遍采用现金交割。统计显示,2018年全球成交量排名前七位的股指期权产品均无一例外地选用了现金交割方式,而且这七大股指期权产品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达到了82%。借鉴境外经验,中金所2019年12月推出沪深300股指期权时也是采用了现金交割制度。

对投资者来说,现金交割有三大好处:一是能有效规避交易风险。对持有期权到期的交易者来说特别需要注意尖锐风险。尖锐风险指的是在临近到期时,平值期权持有者因为标的价格在执行价附近波动,会很难预知期权是否会被执行而产生的风险。若平值期权到期时点转为实值期权,卖方或需要准备标的物或需要准备大量现金。且次日市场无论涨跌,买卖双方总有一方要承担损失,这是无法控制的风险。而现金交割不需要交割任何标的物,规避了尖锐风险。二是自动行权便于操作。期权到期,市场参与者需要交割时,简单便捷的期权交割方式就十分重要。中金所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权是欧式期权,现金交割自动行权且成本较低,操作便捷高效。三是计算容易理解,便于投资者正确预估持有期权头寸到期时的交割损益,利于市场的发展。

中金所建立了良好的相关制度来应对现金交割,这主要体现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权合约交易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股指期权合约除最后交易日外的当日结算价为合约当日收盘集合竞价的成交价格。当日收盘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股指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确定方法如下:(一)对看涨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高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交割结算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二)对看跌期权合约,合约交割结算价低于行权价格的,该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行权价格与交割结算价的差额,其他情形下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为零。第二十二条规定,股指期权合约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二十六条规定,会员、客户在同一交易编码下的某一期权合约持仓,以净持仓参与行权或者履约。第二十七条规定,股指期权合约到期日结算时,交易所对符合下列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自动行权:(一)买方提交行权特惠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买方提交的行权特惠盈利金额和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两者中的较大值,(二)买方未提交行权特惠盈利金额的,行权条件为合约实值额大于交易所规定的行权(履约)手续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权条件的买方持仓,视为放弃行权。期权合约实值额为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乘以合约乘数。第二十九条规定,交易所根据行权的买方持仓,按照卖方的持仓比例进行行权配对。第三十条规定,股指期权合约行权时由交易所按照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现金交割,了结相应持仓。

综上所述,股指期权现金交割能有效规避交易风险,且具有容易计算便于理解、自动行权便于操作等优点,利于市场的发展,广为市场各类参与者接受,我们看好股指期权的现金交割制度。(作者单位:青岛贝壳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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