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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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业务操作要求,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我所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开户机构落实交易所特定品种适当性要求应按照本指南执行。
境外个人客户暂不允许参与铁矿石期货交易。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指南.doc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0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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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
适当性业务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操作要求,指导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以下统称开户机构)落实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本指南仅供开户机构开展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业务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业务规则为准。
一、指南适用范围
在《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客户可直接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对于在《办法》实施后开户的客户,开户机构应根据《办法》落实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并适用于本指南。
二、交易权限管理要求
(一)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权限管理。境外客户开户后,期货公司应开通其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关闭其他品种交易权限;对于新开户的境内客户,期货公司会员应先关闭其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期货公司会员可以为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且符合适当性标准的境内客户开通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申请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权限的境内客户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含客户基本信息及申请意愿,并由客户签字或加盖公章。
(二)对于直接通过期货公司开户并参与特定品种交易的客户,通过其他期货公司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可以不适用本指南中关于可用资金要求、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但客户需要提供原开户期货公司出具的客户已具有特定品种交易权限的证明。
(三)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交易的客户开户时,应当遵守《细则》、《办法》中关于开户的规定。
(四)对于通过转委托方式开户的境外交易者,在通过适当性审核后,境外经纪机构应当为其出具《关于客户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证明》(见附件),并在开户时将该证明作为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三、可用资金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的,该客户申请日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在该开户机构处的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二)客户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开户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人民币和外币余额加总计算,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外币金额×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当日外汇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外汇充抵折扣率。
其中,外币是指交易所规定的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外汇资金。可用外币币种和外汇充抵折扣率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四、知识测试要求
(一)开户机构应组织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通过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考试平台进行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者适当性在线测试,知识测试总分100分,80分为合格。
(二)知识测试应由个人客户本人或单位客户的指定下单人全程独立自主完成,不得由他人代替。
开户机构应当严格验证客户身份,开户机构相关人员和客户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三)开户机构不得为低于测试试卷合格标准的特定品种交易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
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客户,开户机构可以加强对客户的培训和指导,并可以在继续培训后再组织其参加测试。
五、交易经历要求
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向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应当确认该客户具备交易所要求的境内外期货交易经历。
(一)关于境内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由期货公司会员出具的期货交易结算单,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境内交易所期货或期权真实交易成交记录。
(二)关于境外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应当提供在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地区)期货监管机构监管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记录明细或结算单据或其他凭证作为证明,以证明其最近三年内具有期货或期权交易成交记录。
六、合规诚信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应对客户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监管权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不得为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的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开户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示有关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和要求。
(二)开户机构可以要求客户出具相关书面承诺。
(三)开户机构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http://db.cfachina.org/CFA/)等多种渠道了解客户诚信信息。
七、单位客户特殊要求
(一)开户机构为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前,应确认单位客户具有参与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包括指定下单人授权、管理等内容;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期货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等内容。
(二)参与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特殊单位客户申请交易编码或开通交易权限的,可以不适用本指南关于可用资金要求、知识测试要求、交易经历要求的相关规定。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
八、客户资料管理要求
开户机构应当将客户可用资金证明材料、知识测试成绩单、交易经历证明材料以及客户提供的用于适当性评估的其他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予以保存,并建立客户适当性资料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以备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构核查。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
九、附则
(一)本指南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二)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关于交易者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
适当性制度要求的证明
附件:
关于交易者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
交易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证明
大连商品交易所:
兹证明(客户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特定品种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中关于可用资金、知识测试及交易经历的要求,即:
一、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二、客户具备期货基础知识,了解特定品种相关业务规则,已通过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知识测试;
三、客户具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境内外期货交易经历。
开户经办人(签字)
开户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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