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一份?券商员工偷窥客户持仓,“照抄”炒股赚逾300万元,遭罚没超1200万元,并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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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一份?券商员工偷窥客户持仓,“照抄”炒股赚逾300万元,遭罚没超1200万元,并被采取“3年市场禁入”
近日,证监会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书披露了一起证券从业人员偷窥客户持仓、借用亲属账户“抄作业”违法持有、买卖股票的案件。
行政处罚书显示,作为国金证券前员工,黄建雄在2015年年底通过私下获取其公司使用的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最后利用该账号权限筛选出了6个公司客户账号,并通过自身多名亲属的账号长期跟踪该6个账户进行股票买卖,非法获利逾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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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跟踪客户股票信息,利用亲属账户违法获利超300万
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证券从业人员名为黄建雄,2009年6月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工作,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至2012年,在国金证券成都营销总部任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9年3月先后在国金证券成都双元街营业部、成都东城根街营业部工作,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2015年12月28日,黄建雄利用国金证券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设置简单的漏洞,通过私下测试获取了176操作员账号和密码。
据悉,黄建雄使用的恒生集中交易系统176操作员账号,具有较大范围查询权限,可通过筛选交易时间、交易证券品种等条件实时查询国金证券全部客户账户的基本信息、任意时段的证券委托明细、成交明细、股票持仓、结账单等数据。
获取该账号和密码后,黄建雄便频繁登录176操作员账号来获取特定客户交易信息。2017年春节(2017年1月28日)后,黄建雄利用176操作员账号权限查询国金证券客户的证券账户,经多次统计验证历史盈利的概率,筛选出“李某军”“陆某均”“谢某”“梁某轩”“彭某”“朱某”等6个账户(以下称标的账户组)后,长期跟踪标的账户组买卖股票信息。
黄建雄通过其妻子控制使用其父亲、妻子、妻弟、妻弟媳名下的证券账户交易相关股票。经查,其妻子账户组的交易和黄建雄跟踪的标的账户组的交易长期具有趋同性,且部分趋同买入与跟踪账户买入交易的时间间隔极短,有的仅间隔几分钟。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其妻子账户组稍晚于标的账户组1至2个交易日趋同交易股票46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约2.29亿元,趋同买入股票金额约1.20亿元,卖出股票金额约1.10亿元,趋同交易获利约308万元。
处罚力度加强,黄建雄被处900万罚款
证监会表示,黄建雄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获取任职单位特定客户证券账户交易信息后,通过妻子李某1使用其四名亲属黄某权、李某1、李某2、唐某名下证券账户与客户趋同交易股票,其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于黄建雄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证监会不予采纳,认为本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趋同交易部分为黄建雄进行交易决策的证据,黄建雄登陆176操作员账号的时间和趋同交易时间高度吻合、李某1账户组与标的账户组在交易上的客观趋同、李某1账户组交易习惯的变化、李某1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黄建雄夫妻共同财产等是客观证据。同时,黄建雄、李某1调查笔录承认的黄建雄将标的账户组信息告知李某1等是言词证据。在案主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要求。
此外,证监会还表示,根据黄建雄听证阶段提供的证据,“盘后票”信息发布时点均在股市收盘之后,此时李某1账户组已经买入相应股票,因此黄建雄对于交易趋同的解释不能成立。
证监会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黄建雄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黄建雄违法所得3081387.26元,并处以90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黄建雄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零容忍”严打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
近年来,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一直保持“零容忍”。
今年3月23日,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曾披露了一则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案件。处罚书显示,时任广发证券珠海吉大路营业部总经理的江某涛,利用其父亲、配偶及子女证券账户进行交易,交易指令共计69784笔(不含指定交易、撤销指定等柜台委托),交易金额高达11.79亿元,截至调查截止日即2019年3月6日共盈利1499.6万元。最终江某涛被判没收违法所得1499.6万元,同时处以1400万罚款。
根据新《证券法》,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对于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此外,新《证券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违规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曾表示,重大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俗称“老鼠仓”)不断增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规模化、公司化趋势明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涉案金额不断增大,不仅严重破坏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期货市场原则,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自去年以来,证监会也曾多次公开表示将贯彻“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方针,依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强化执法震慑,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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