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委托交易要当心,盗窃资金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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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规则、识风险”案例:委托交易要当心,盗窃资金是真相
案例:
2013年3月21日,上期所监控发现某期货公司客户黄某与另一期货公司客户韩某在线材(WR)1402合约上发生对敲交易527手,交易造成韩某账户亏损1,019,390元,黄某账户盈利1,028,980元。
上期所初步排查发现:韩某账户内资金系韩某女儿及刘某共同出资,刘某将账户委托给网上结识的刘某某操作,刘某某又将账户委托于王某,王某再委托本案另一涉案人黄某操作。
考虑到本案涉及面广、涉案人员多、金额较大,上期所在进行初步排查后将案件线索移送证监会,同时公安机关也随即立案调查。
经调查,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假借黄某之名开立期货账户,并冒名黄某通过配资公司骗取受害人韩某的期货账户及密码。3月21日,另一嫌疑人陈某操作黄某账户,胡某操作韩某账户,在线材(WR)1402合约进行对敲交易,将受害人韩某的账户资金转移到黄某账户。
进一步排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伙同丁某、张某、陈某等四人采取相似手段涉案多起。他们以提供配资保证金、高额收益为诱饵,骗取受害人信任,以委托交易为名在期货市场实施“对敲”交易,将受害人的期货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由他们控制、以假身份开设的己方账户内。
四人还进行了明确分工:胡某负责骗取他人期货账户、盗用假身份开设己方账户和操作受害人的期货账户实施“对敲”交易;陈某负责操作己方账户与胡某操作的帐户进行“对敲”交易;丁某负责“对敲”交易的资金划转;张某负责提供胡某等人进行对敲交易时需要的资金。
自2012年12月起,胡某等四人依次在燃油、棕榈油、线材和黄豆2号等期货品种上进行对敲交易,共导致数位受害人期货账户亏损共计720余万元,非法获利550余万元。
其中,2012年12月,胡某骗取受害人任某的期货账户及密码,借用客户陈某期货账户在燃料油(FU)1310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致使任某账户向陈某账户转移一万七千余元。后因该笔交易被交易所察觉异常,从而冻结陈某账户银期转账功能,胡某未能将盈利资金转出。
2013年6月1日,胡某等4人又来到珠海,准备以同样手法再次通过期货市场“对敲”交易进行诈骗犯罪时,被公安人员一举抓获。
解读:
本案中,不法分子以“委托理财”、“配资”等名义获得了受害人的信任。他们在获得他人期货账户交易操作权后,与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以转移资金为目的的“对敲”交易,其行为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侵占罪或盗窃罪。(一)《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二)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根据上述案件调查情况:自2012年12月起,胡某等四人为非法牟利,单独或事先合谋,以代为操作期货账户或配资为名,骗取受害人的期货账户及密码,同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开立己方控制的期货账户。通过操作己方控制的账户和受害人账户在燃油、棕榈油、线材和黄豆2号等期货品种上进行“对敲”交易转移资金,造成受害人账户亏损和己方账户盈利。
2015年12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胡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判处四名涉案人五年到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启示:
本案中,胡某等四人以代客交易、委托理财或进行配资为名,以提供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期货账户和密码,通过对敲等手段盗取受害人资金。
在这里提醒广大投资者:委托他人操作期货账户存在风险,一旦遭遇操盘手进行“对敲”交易迅速转移资金,其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极快,投资者往往会陷入人财两空的境地。此外,“配资”行业近年来迅速兴起,缺乏业内标准和有效监督机制,投资者与配资公司签署的所谓配资合同大多属于民间借贷性质,依赖于配资公司本身的自律及诚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
而在此类案件中,有的受害人以为自己只要控制住资金调拨权,最多只承担投资损失,但没有想到犯罪分子会通过在不活跃合约上进行对敲交易而快速转移账户资金。本案中,受害人账户被层层委托,违法犯罪分子在异地远程交易,盈利后出金到取款的速度极快,案件侦破难度较高。
因此,广大投资者应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委托交易要当心,不要将期货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防止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如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他人“对敲”,首先应尽快修改交易密码,及时向所在期货公司、交易所反映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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