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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找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盈亏平衡点
随着期货交易品种的增加,特别是股指期货的推出,社会公众对期货行业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进一步加深,期货经纪业务也进入到快速发展阶段。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在期货公司经纪业务比重中也愈加重要,佣金提成作为期货公司和居间人之间的利益杠杆纽带,亦是期货公司与居间人以及各期货公司之间博弈的另一战场。那么,佣金提成比确定为多少才是合适的呢?笔者作为一名期货行业的财务人员,认为应从财务实际工作出发,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推演找寻出佣金提成比的“平衡点”,为期货公司决策者制定适当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理论框架的搭建
影响一个期货公司盈亏能力的因素有很多,在不考虑公司维持日常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单从发生一笔中间介绍业务而言,公司能否在其中获利(即毛利),取决于以下一些因素:期货公司对客户收取的手续费高低;期货公司对中间介绍人的返佣比例;期货公司经营机构所在地与经营收入相挂钩的流转税费收取比例及适用所得税率;期货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经营收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比例和按代理交易额计提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期货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收入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手续费佣金税前准予扣除比例。
以上因素中,第一个因素受制于期货公司之间地域性竞争的影响,其制定往往是需要管理者根据当前的行业竞争及发展态势而因时因地确定的;后面三个因素受制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所限亦不是期货公司所能决定的,属于必须遵守的客观外部条件;本文要分析解决的是第二个因素,即处于“盈亏平衡点”的手续费佣金提成比例该如何计算,即确定返佣比例的最高上限。
一个期货公司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为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扣除上缴交易所手续费后的余额,本文称之为净手续费收入。公式如下:净手续费收入=收取客户手续费-上缴交易所手续费。
对于期货公司而言,只有一项中间介绍业务返佣后所得应起码能够弥补与该业务收入相关的流转税费、准备金计提、纳税调整影响才是合适的。公式推算如下:
公式一(适用于业务发生后分析):
净手续费收入×(1-综合流转税费率)×(1-“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净手续费收入×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代理交易额×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净手续费收入×〔“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1-综合流转税费率)-手续费佣金税前准予扣除比例〕×适用所得税率
公式二(适用于业务发生前预计):
(1-综合流转税费率)×(1-“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1/净手续费收取比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1-综合流转税费率)-手续费佣金税前准予扣除比例〕×适用所得税率
上述公式中除求解的“‘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外,其他数据皆是已知数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的规定,对期货公司上缴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但由于其对确定“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的影响有限,从简化公式及稳健性原则出发,这里暂不考虑。
手续费佣金税前准予扣除比例=税法规定准予扣除比例×中间介绍业务收入/全部经纪业务收入(该占比可根据公司历史数据或预计未来发展情势计算确定)。
公式二中的“净手续费收取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对某一交易活跃品种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比例及该品种每一元净手续费收入占收取客户手续费的比重计算得出(亦可先算若干品种而取其平均值);也可从稳健性原则考虑,选择公司收取客户手续费比例及每一元净手续费占收取客户手续费的比重乘积孰低的交易品种确定比值。公式二相较于公式一而言,约掉了“净手续费收入”和“代理交易额”两项数值,更便于公司进行事前预计,辅助决策。
为方便利用已知数据直接代入公式计算得出“‘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换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适用于业务发生后分析):
“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净手续费收入-净手续费收入×综合流转税费率-净手续费收入×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净手续费收入×手续费佣金税前准予扣除比例×适用所得税率-代理交易额×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净手续费收入-净手续费收入×综合流转税费率+净手续费收入×适用所得税率-净手续费收入×适用所得税率×综合流转税费率)×100%
公式二(适用于业务发生前预计):
“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1-综合流转税费率-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手续费佣金税前准予扣除比例×适用所得税率-(1/净手续费收取比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1-综合流转税费率+适用所得税率-适用所得税率×综合流转税费率)×100%
实例应用
M公司甲地营业部当期一项中间介绍业务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为2万元,上缴交易所手续费1万元,代理交易额10000万,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25%,当地与经营收入相挂钩的流转税费收取比例及综合流转税费率如下表所示:
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其净手续费收入的5%提取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假设该公司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为千万分之六,当期中间介绍业务收入占全部经纪业务收入的比重为60%。该项中间介绍业务的“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过程如下:
公司净手续费收入=20000-10000=10000元;综合流转税费率=5.6%;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5%;手续费佣金税前准予扣除比例=5%×60%=3%;代理交易额=100000000元;公司适用所得税率=25%;净手续费收取比例= (20000-10000)/100000000=0.01%。
代入公式一计算如下:
“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 (10000-10000×5.6%-10000×5%+10000×3%×25%-100000000×0.0000006)/(10000-10000×5.6%+10000×25%-10000×25%×5.6%)×100%=75.89%
代入公式二计算如下:
“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1-5.6%-5%+3 %×25%-1÷0.01%×0.0000006)/(1-5.6%+25%-25%×5.6%)×100%=75.89%
有一点要注意,本例若考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影响,会提高“盈亏平衡点”手续费佣金提成比约万分之八个点,即75.97%。由于通常期货公司对外签手续费返佣百分比时,是以整数计,故本例中财务人员对公司决策者的建议是:手续费佣金提成比不应高于75%。
以上仅就单笔中间介绍业务的手续费佣金提成比的确定而进行推导计算,而实际工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如期货公司投入的交易系统、机房设备及人员办公等日常运营成本的分摊,不仅需要考虑在上述计算值的基础上再降低多少返佣比例,还要考虑返佣后所得绝对值对分摊成本的整体弥补情况,此涉及公司整体边际成本的确定。另外,若公司处于亏损期,还涉及当期及以后期间所得税影响变化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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