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喊单带单”!中期协强化居间人行为管理,要求做好居间人名下客户期货账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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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喊单带单”!中期协强化居间人行为管理,要求做好居间人名下客户期货账户监测
期货日报
去年9月10日发布实施的《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过渡期将于今年9月9日正式结束。昨日,中期协发布《关于居间人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期货公司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居间人管理,切实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
具体来看,《通知》从加快推进过渡期内相关衔接工作 、进一步加强居间人行为规范管理、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三方面对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进行了明确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提出,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合作居间人不得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喊单带单”等禁止性行为。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办法》自去年9月实施以来,进一步压实了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了防范和化解居间人违规展业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对行业内存在的居间乱象的监管也不断加码。
加快推进过渡期内相关衔接工作,预计9月前安排居间人专场考试
根据《通知》,协会将于7月16日在全国44个城市举办2022年第一次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统一考试。此外,协会拟视疫情防控情况于9月份之前安排居间人专场考试,后续会发布相关通知。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考试机位有限,报完即止,期货公司应做好签约居间人集体报名工作并积极督促居间人参加考试。
《通知》还提出,过渡期结束前,期货公司应当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居间人有序完成原居间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如对居间人名下客户做出调整的,须经期货公司、居间人、客户各方协商一致。
过渡期结束后,期货公司不得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机构、自然人开展居间合作,期货公司所有存续的居间合同均应符合《办法》规定。
“经过近10个月的过渡准备,目前期货公司已经逐步落实了居间业务的相关衔接工作。”谈及目前期货居间人业务相关衔接工作进展情况,物产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在《办法》的过渡期内,期货行业整体处于摸底、调整、清理以及重新注册签约阶段,不符合《办法》的居间人以及居间机构被清理在外,待过渡期结束后解除居间关系。
新湖期货首席风险官黄雪莲也表示,期货公司在《办法》发布后,根据居间业务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居间合同修订、居间业务管理制度完善、不满足合作条件的居间关系解除、居间人和客户沟通解释、新合同签订等相关工作,目前基本已经在按新的要求执行,过度衔接方面应该没有大问题。
从目前居间人登记情况来看,中期协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国内共计14228人报名参加居间人职业培训,其中9429人完成培训,6112名居间人完成系统登记,登记人数较2022年5月底增加478人。
明确居间人不得有“喊单带单”等禁止性行为,压实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
《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居间人行为规范管理,期货公司应当要求合作居间人不得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喊单带单”等禁止性行为,并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人的行为规范以及违反《办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通知》还提出,期货公司发现居间人存在“喊单带单”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协会报送、登记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对于已在协会居间人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登记的居间人,期货公司应及时在系统填报居间人违法违规信息,协会依规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按照《办法》规定限制期货公司与其的合作。
同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监测工作,对于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并做好留痕工作。
《通知》还强调,期货公司应按照《办法》要求,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居间人管理制度,及时准确登记居间人信息。对于未切实履行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的期货公司,一经查实,协会将依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距离过渡期结束仅有两个月的时间,期货公司要高度重视居间人管理工作,切实承担居间人管理主体责任,为期货居间业务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方正中期期货总裁许丹良说。
市场人士:投资者损失后维权难,建议远离喊单行为
据悉,今年年初,中期协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居间人管理的通报》(简称《通报》)时表示,自9月10日发布实施《办法》以来,有关机构居间人的投诉明显增多,投诉行为主要集中于居间人诱导投资者开户、居间人“带单、喊单”导致投资者亏损等。
有业内人士告诉期货日报记者,在过渡期内,业内多数期货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对居间模式进行了调整。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市场中仍存在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制度不完善,内控制度不健全,并由此引发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带单、非法开展投资咨询等禁止性行为。
对于《通知》中明确禁止的期货居间人“喊单带单”行为,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在今年3月公布的一则居间“喊单”案例中提到,《办法》第14条实质上是对“喊单”行为进行定义,即“以任何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品种、价位、方向、数量等指向明确的交易建议”,并列入居间人禁止性行为。同时,第25条规定:期货公司是处理“喊单”纠纷的责任主体,应依据有关规定和居间合同约定采取相关措施,否则将受到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从居间人“喊单带单”行为的实质来看,景川告诉记者,居间人的“喊单带单”行为表面上看是用所谓的“专业”技术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实质上是通过“喊单带单”方式促进客户的交易量,从而增加居间收益,是一种增加客户交易成本、侵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也表示,有些居间人的喊单行为是在违规情况下的一种所谓客户服务,目的是提高交易者交易频次,从而为自身获取居间收益提供便利。而要制止‘喊单带单’等行为,最主要的还是要居间人自律。
从期货公司的角度出发,景川认为,期货公司可以通过风险揭示以及客户回访确认的方式,让客户知晓这种“喊单带单”行为的非法性,尽量避免客户被动炒单而增加其交易成本。“若客户已经通过居间人刻意的‘喊单带单’造成损失,可以通过与居间人往来以及交易中的行为进行留痕,为维权提供证据。”他说。
“需注意的是,居间人‘喊单带单’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将构成犯罪。”黄雪莲表示,期货公司在对客户服务中,一方面,要向客户明确居间人和期货公司的关系边界,明确居间人的展业活动范围,做好充分风险提示;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居间人持续管理,通过培训、宣导、约定、监督、追责等措施,防范和制止居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除期货公司应依规履行对居间人严格管理等工作,并做好投资者教育之外,还有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建议相关投资者也应了解“喊单带单”行为违法违规性和造成损失后维权的困难,远离喊单行为。
在黄雪莲看来,通过居间人进入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应该做到以下四点以保护自身权益:一是应具备一定的期货交易基础知识和法律意识,不可盲目过度相信居间人的宣传和承诺等;二是在确立居间关系前,对居间人的诚信情况进行查询;三是要认真阅读《期货居间投资者风险告知书》,知晓居间人的责任和义务;四是交易过程中发现居间人存在违规行为,可及时向中期协进行投诉举报。
据了解,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及各调解工作站受理有关期货公司机构居间人“喊单”纠纷数量明显增多,部分纠纷中隐现非法维权机构的身影。究其原因,此类纠纷的增多是期货公司根据《办法》对其居间人进行规范化管理所带来的必然结果。根据《办法》及配套的规定,期货公司应于2022年9月9日前完成对既有机构居间人的清理,并妥善处理既有纠纷。预计在一年过渡期内完成对居间人的清理和既有纠纷的去化后,期货居间行业趋于合规,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落到实处,有关“喊单”纠纷有望呈现逐步减少的态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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