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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人制度合理吗?设定返佣期限 或能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期货居间人制度合理吗?设定返佣期限 或能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期货行业长期存在一个群体――期货居间人。期货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的公民或法人。一方面,由于期货市场的专业性以及高风险性,使得大量具有参与期货市场潜在需求的投资者未能投身其中,需要有专业的人士对其进行宣传、开发;另一方面,多数期货公司由于规模有限,难以承担高昂的市场开发运营成本,需要有一支外部市场开发队伍。双方的共同需求促生了期货居间人这个群体。

  期货公司从收取的客户交易手续费收入中,返还一部分给居间人作为居间报酬(俗称返佣),与受到严格管理的期货公司员工相比,利益的驱动使得个别期货居间人代客理财,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非法配资的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客户不必要的损失,引起纠纷,甚至法律诉讼。

  存在的问题

  居间风险和管理成本

  居间人是期货公司和客户之间的独立中介方,但正是因为居间人和期货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所以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约束力不强。居间人具有促使客户多交易以获得返佣的原始动力,为了获得客户信任,一部分居间人对客户宣称自己是受期货公司的委托开发客户,客户知悉居间人从期货公司获得的报酬与其所开发的业务量挂钩,就很容易简单地理解为居间人就是期货公司的业务代表。

  进一步分析,趋利避害是人性使然,当客户被诱导交易产生较大亏损后,居间人逃避责任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会有意推出期货公司来承担责任,客户也会更愿意相信居间人是期货公司的业务人员,受期货公司的委托拓展业务,期货公司应该为居间人的行为买单,甚至出现客户和居间人私下勾兑试图让期货公司承担一定亏损的情况,由此引发的投诉、纠纷事件屡见不鲜。

  由于上述原因,法院有可能判决期货公司为其居间人的不良行为承担责任,原因是居间人的外在表现使得善意投资者相信居间人和期货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期货公司接受了居间人开发的客户,获得了交易手续费,并将一部分手续费返给居间人,却对居间人的行为没采取有效的约束,至少在管理居间人方面有疏漏。期货公司疲于应对居间人给期货公司造成的此类麻烦,对居间人的管理成本越来越高,多年来这种现象已是期货行业的顽疾。

  居间渠道有很多隐患

  一方面,对于期货公司来说,业务开发岗的员工有底薪,对员工开发客户的业绩奖励或者说提成比例通常低于居间返佣,员工开发了客户,却有可能找自己的关系人(替身)成为该客户的居间人,居间人从这个本该属于期货公司自有客户的期货账户交易中获得返佣。

  另一方面,知道了居间返佣这一获利渠道,法人、机构客户有可能指定某个关系人(通常是有权代表单位进行期货交易的负责人的关系人)作为该客户的居间人,从期货公司获得返佣。此现象实质上是法人、机构客户的有关负责人利用居间返佣渠道,进行不当利益输送,这类利益输送更加隐蔽。

  只要有诱惑就会有人尝试,这两类貌似正当的居间返佣加大了查处不当利益输送的难度,可以说防不胜防,使得期货居间业务充当了一条灰色利益输送通道,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间环节,而且导致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入跑冒滴漏,挤压了期货公司微薄的利润空间。

  居间人的报酬来源不合理

  期货行业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期货人每天都在培训和去培训的路上。可以说,每一个上市交易的品种,都值得一个团队长期投入精力深入实体企业了解生产加工流程,考察上下游产业链的相互影响,调研行业发展现状,结合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进行分析。然而,居间业务人员仅考取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很难胜任客户开发以后的服务工作,居间业务人员能够发挥作用的也就主要限于介绍期货基础知识和开户流程,后续的服务由期货公司客服人员和业务团队提供。

  况且随着网上开户的推广、网上交易的普及,期货公司服务客户的方式更加直接,期货居间人能发挥作用的事项不多,与房产中介或者婚姻中介行业类比,房产中介、婚姻中介都需要中介方积极发挥介绍、联系的作用,房产中介为促进达成租赁关系或者促成买卖成交提供服务获得一笔中介费,但不会从以后每月的房屋租金中获取返佣,婚姻中介也不会在介绍成功以后持续获得报酬。而居间人仅凭介绍开户这种短期服务工作,获得客户开户以后持续不断的返佣报酬,返佣期限没有限制,缺乏商业合理性。

  综上所述,长期存在的期货居间人群体,虽然为期货公司获得客源做出过贡献,但弊端也是明显的。为了克服这个弊端,各地方证监局要求辖区内期货公司对自己的居间人加强管理,中期协也在牵头强化和统一对居间人的管理,希望通过居间业务数据报备、居间人公示、居间人风险准备金制度、居间合同指引、从业资格管理等措施,强化对居间人的约束。要把制度真正落实到位,整个期货行业尤其是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成本自然也就会上升。

  解决办法

  为降低管理成本,同时也为了防止形形色色的灰色返佣导致期货公司营业利润流失,建议对居间人的返佣期限进行限制。例如,返佣期限设定为3个月(3个月后回访,没问题的延迟2个月支付),超过这个期限即成为老客户。对于老客户,除非客户开通新的交易权限,比如原来仅交易商品期货,新开通金融期货交易权限;或者原来只开通期货交易,新开通期权交易权限,仅对于新开通的交易品种,可以再给居间人3个月的返佣期。返佣期限一过,期货公司不再依赖居间人联系客户,也不能再给居间人返佣。

  期货公司应该完全接手客户联系和客户服务工作,在通信发达、智能手机普及的当下,期货公司业务团队是能够做到的。这样让居间人集中精力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约介绍服务,着重开发新客户,给期货公司带来更多新客源的同时,有助于减少持续返佣驱动的居间人诱导客户交易和代客理财;限制返佣期限更能通过缩短灰色利益输送期限来降低利益诱惑,有效减少不当利益输送。

  当然,缩短返佣期限需要在业内作为一种制度统一推行,否则,有的期货公司返佣期短,有的期货公司返佣期长,居间人就会动员客户从返佣期限短的期货公司转到返佣期长的期货公司,反而不利于实现期货市场公平竞争。(期货从业资格编号T069253)

2021-08-30 07:40:58 来源: 期货日报 作者:岳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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