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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实施 居间人多项管理规则得到明确

重磅!《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9月1日起实施 居间人多项管理规则得到明确

7月2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山东青岛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通过了《协会202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重点工作安排》《中国期货业协会向河南灾区捐款、对河南地区会员免收会费并期货行业助力河南防汛救灾倡议书》《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期货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纲要》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等多项议题。

  昨日,期货日报记者拿到《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版本,《管理办法》共计7章39条,相较于协会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版本来看,新版本对居间人定义、要求、管理模式等方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同时在居间人资质、报酬、计算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删减。

  多方面加强居间人管理

  记者简单梳理了一下《管理办法》对居间人的管理,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管理办法》明确了居间人的定义,居间人是指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独立承担基于中介服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公司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的机构及自然人。

  居间人合作条件方面,一方面是机构合作条件,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 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按照《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执行。

  另一方面是自然人合作条件,要求居间人需要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的规定;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已完成协会要求的培训课程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要求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此外,在居间人禁止条件方面,还规定了有违规违法记录、受到行政监管、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关责任人不能成为期货公司居间人。

  居间人行为规范方面明确了居间人的合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向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并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二是向投资者介绍期货公司的基本情况;三是向投资者介绍期货投资的基本常识包括但不限于开户、交易、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资金存取等;四是向投资者介绍与期货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期货公司的有关规定;五是向投资者传递由期货公司统一提供的公司宣传推介材料;六是协会认定的其他活动。

  在居间合同必备条款方面,《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期货公司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超额或者变相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居间人代为开具发票并代扣代缴相关税费。期货公司应当从居间报酬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要求居间合同有效期不能超过12个月。

  此外,《管理办法》还在期货公司内部管理、居间人自律管理和实施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期货公司不得新增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间人开展居间合作。对于合同存续期内的居间人,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在过渡期内完成合同解除及相关善后工作。

  删除了部分征求意见内容

  针对新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有期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出于行业现状和自律监管要求,部分前期征求意见内容得到删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征求意见稿中,居间人分为机构居间人和自然人,对机构居间人的主体并没有实际要求,只是要求机构居间人应当经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的期货公司举荐加入协会成为联系会员,同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

  在最新发布的《管理办法》中,则对机构居间进行了明确界定,在机构合作条件一项中,明确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 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居间合作。

  “这可能意味着《管理办法》取消了除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的所有机构居间人。”上述期货公司人士告诉记者。部分拥有非金融机构居间人的期货公司可能要在过渡期内全面解除合作关系。

  二是《管理办法》在居间人薪酬支付和提成比例方面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管理办法》则仅是简单地要求期货公司应当与居间人签订书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及计提比例、报酬 划拨信息、违约责任、合同有效期等必备条款。

  “这相当于把居间人的居间费用设定权限下放给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和居间人进行协商确定,没有规定上下限要求,这也比较符合当前的行业实际情况。”上述期货公司人士分析道。

  根据相关数据,2019年我国期货市场合计拥有149家期货公司上报的开展居间合作的自然人居间人数量为48437人,机构居间人数量为6323家,因同一居间人可能同时为多家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实际居间人数量应当小于上述统计数量。

  (转载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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