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听期货论坛's Archiver

龙听 发表于 2020-3-29 08:37

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新规 这些措施拟“打包”删除

[p=30, 2, left]  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7日电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27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措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措施办法》显示,删除“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撤销其任职资格”“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责令参加培训”等四类措施;结合风险处置不纳入监管措施管理的考虑,删除了“临时接管”措施。[/p][p=30, 2, center][img=100,0]http://e.thsi.cn/img/59fa24a739be2e4d[/img][/p][p=30, 2, left]  [b]来源:证监会官网截图[/b][/p][p=30, 2, left]  证监会指出,“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证监会为数众多的规章中,均规定了有关监管措施。2008年,为了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措施的实施,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全面梳理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监督管理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监管措施的实施,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对2008年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p][p=30, 2, left]  [b]证监会介绍,公开征求的《实施办法》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b][/p][p=30, 2, left]  [b]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种类及设定[/b][/p][p=30, 2, left]  证监会表示,2008年试行办法明确了十八种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对此做了增删调整,规定了十六种监管措施类型,并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作为兜底规定:[/p][p=30, 2, left]  一是结合新《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删除了“责令停止职权或者解除职务”“撤销其任职资格”“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责令参加培训”等四类措施;[/p][p=30, 2, left]  [b]二是结合风险处置不纳入监管措施管理的考虑,删除了“临时接管”措施;[/b][/p][p=30, 2, left]  三是梳理现有规定,新增加《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限制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两类措施。此外,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避免各类规范性文件随意设定监督管理措施,重申2008年试行办法有关要求,明确规定证监会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监督管理措施。[/p][p=30, 2, left]  [b]明确监督管理措施的适用要求[/b][/p][p=30, 2, left]  证监会称,一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是明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行政处罚,不得以监督管理措施替代行政处罚。[/p][p=30, 2, left]  [b]明确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通用程序要求[/b][/p][p=30, 2, left]  证监会指出,一是实施机构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有充分的证据、依据;二是实施除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以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的,应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三是实施除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以外其他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部门通报。[/p][p=30, 2, left]  [b]明确各类监督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b][/p][p=30, 2, left]  证监会指出,借鉴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经验,明确十六类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作出各类监管措施的实施步骤、方式、矫正目标、时限等内容,提高监管行为的规范化水平。同时,考虑到规章草案定位于程序基本法,不适宜对各类 监督管理措施的内涵进行界定,删除2008年试行办法关于各类监督管理措施的定义条款,将部分内容合并至具体实施程序中。[/p][p=30, 2, left]  [b]明确作出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要求[/b][/p][p=30, 2, left]  证监会强调,一是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发挥监督管理措施及时矫正功能,规定实施机构应当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后及时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二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三是明确当事人应当在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履行,并规定拒不执行监督管理措施决定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的公开要求,并规定将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五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送达等。[/p]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