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账户操纵8只股票获利4亿元!证监会重拳出击 操作手法大曝光
[p=30, 2, left]日前,证监会首场新闻发布会通报、央视同步报道一桩股票操纵大案。[/p][p=30, 2, left]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合力查办了一起重大操纵市场案件:捣毁12个非法操盘窝点,抓捕归案了43名主要成员。31人团伙作案,恶意操纵了8只股票价格,获利金额达4亿余元。[/p][p=30, 2, left]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以持仓量交易量标准立案追诉的操纵证券市场案,配资中介首次因明知操纵仍提供配资行为被刑事追责。[/p][p=30, 2, left]看完之后,再次感叹“天上不会掉馅饼”,散户要小心啊![/p][p=30, 2, left]那到底发生了什么?[/p][img]https://z1.dfcfw.com/2020/1/12/202001121459452089719568.jpg[/img]
[p=30, 2, left][b]主角登场:[/b][/p][p=30, 2, left][b]操盘人、配资人、股评中介人[/b][/p][p=30, 2, left]本案主要涉及三人:[/p][p=30, 2, left]主操盘人:罗山东,据天眼查数据,名下有51家企业,还曾因举牌正虹科技,构成短线交易,也被湖南证监局处罚,责令其将短线交易所产生的收益按规定上缴。另外,罗山东还卷入了与浦发银行多起诉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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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配资人:龚世威,手下有几十个账户,每个账户金额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p][p=30, 2, left]股评中介人:贺志华,原本经营茶叶生意。[/p][p=30, 2, left][b]400多个账户操盘迪贝电气[/b][/p][p=30, 2, left][b]空手套白狼8只股票获利数亿元[/b][/p][p=30, 2, left]经过对《经济半小时》报道的梳理,案件主线如下:[/p][p=30, 2, left]主操盘人罗山东下面有一批操盘手,控制了400多个个人账户,分散在全国各地。自2016年12月开始,利用这些账户联合另外两位主角恶意操纵了迪贝电气、海鸥股份、世纪天鸿、道森股份等8只股票,获利达数亿元。[/p][p=30, 2, left]2017年5月,主操盘人罗山东先是向配资人龚世威配资10.8亿元,后选择了迪贝电气这只可流通市值不大、有热点概念的新股,利用资金优势买入后,先通过对倒交易的方式获得更多低价筹码,当达到一定控盘状态后,再继续通过大量对倒方式,造成交易活跃的假象,诱导投资者买入,逐渐抬高股票价格。[/p][p=30, 2, left]这时,他们便通过股评中介贺志华散步公司利好,积极向散户推荐该股票,诱导散户追涨,甚至在其出货抛盘导致股票连续跌停时,让散户进场接盘。[/p][p=30, 2, left]通过这种方式,主操盘人罗山东在迪贝电气上就获利1.87亿元,配资人龚世威以1:4或1:5的比例为前者提供配资,收取高额保证金后,也按其要求操作手下账户买卖该股票。而股评中介人贺志华也从中获利百万。[/p][p=30, 2, left][b]三月暴涨40%[/b][/p][p=30, 2, left][b]东窗事发[/b][/p][p=30, 2, left]三位主角及其团伙以为一切都很顺利,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p][p=30, 2, left]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监察部门,高性能的预警引擎每天可以处理上亿笔的交易数据,并快速识别其中的异常交易行为。而智能化线索分析模型,可以对超过20年的海量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精准挖掘出违法违规嫌疑账户。[/p][p=30, 2, left]在2017年8月上午十点,交易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发现,新股迪贝电气股价开板之后三个月累计上涨超40%,与同期大盘指数相比,偏离幅度超过30%,连续触发多项预警。[/p][p=30, 2, left]之后,工作人员迅速展开排查,发现有400多个活跃账户在同时交易这只股票,其中不少是新开立的账户。而且这些活跃账户都是同时大举买入,再分批卖出,账户间配合默契,大量异常行为引发股价大幅波动,由此可认定有人在操纵迪贝电气股价。[/p][p=30, 2, left]发现异常后,上交所及时向证监会稽查部门报告了情况。证监会稽查总队调查人员将400多个账户和160多万条交易信息输入大数据模型,进行数据清洗和账户串并,终于把不同账户关联起来。结果发现,这400多个账户是集中在十几台电脑上操作的,有时候在同一台电脑上就有30个账户在交易。最终,一个名为罗湘成的银行账户进入了稽查人员的视线,罗湘成账户与多个账户高度关联,而与罗湘成联系最频繁的,则是湖南东能集团法定代表人罗山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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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b]8个城市5个窝点[/b][/p][p=30, 2, left]2018年6月,经公安部经侦局部署,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会同证监稽查部门成立专案组展开联合调查。专案组依托近年来开发的大数据证券犯罪研判系统,充分挖掘已有的电子数据信息,将“死数据”演化为“活线索”,案件由此取得突破。[/p][p=30, 2, left]2018年7月,经过严密监视分析,收网时机已成熟。公安机关调集280余名公安干警,会同证监部门30多名专业调查人员,分赴成都、武汉等7省份的8个城市,同时开展抓捕,现场捣毁窝点5个,查获数百台电脑、手机等交易设备。公安机关将罗山东、龚世威等26名主犯缉拿归案,并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p][p=30, 2, left]最后,也成功将操纵账户的罗山东和提供资金的龚世威缉拿归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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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b]法院宣判31人领刑[/b][/p][p=30, 2, left]据《经济半小时》和澎湃新闻最新报道,2019年9月,罗山东 、龚世威等多团伙操纵迪贝电气等股票系列案件在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讯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罗山东、龚世威等人对其罪行供认不讳。[/p][p=30, 2, left]2016年12月至案发,该团伙利用400多个股票账户恶意操纵8只股票,获利达4亿余元。[/p][p=30, 2, left]法院认为:[/p][p=30, 2, left]被告人罗山东等26人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p][p=30, 2, left]被告人张培峰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涉案股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p][p=30, 2, left]被告人黄妍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p][p=30, 2, left]被告人龚世威、黄妍、潘勇私刻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p][p=30, 2, left]被告人刘斌、万翔、武伟、贺志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p][p=30, 2, left]被告人刘斌、万翔、贺志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p][p=30, 2, left]被告人曹维鹏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p][p=30, 2, left]2019年12月31日,金华中院对被告人罗山东等31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罗山东,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万元;被告人龚世威,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万元。[/p][p=30, 2, left]对其余2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刑期,部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并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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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b]证监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b][/p][p=30, 2, left][b]证券法修订提高违法成本[/b][/p][p=30, 2, left]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p][p=30, 2, left]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p][p=30, 2, left]根据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p][p=30, 2, left]修订后的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p][p=30, 2, left](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p][p=30, 2, left](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p][p=30, 2, left](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p][p=30, 2, left](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p][p=30, 2, left](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p][p=30, 2, left](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p][p=30, 2, left](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p][p=30, 2, left](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p][p=30, 2, left]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p=30, 2, left](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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