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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听 发表于 2019-6-28 09:00

大商所7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规则体系

[p=30, 2, left]  [b]立足自身  对标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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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记者日前从大商所了解到,2019年7月1日起,大商所将正式启用以“业务办法—品种细则”为特点的新规则体系。[/p][p=30, 2, left]大商所相关负责人向期货日报记者介绍,新规则体系下,章程、交易规则仍为第一层级,其制定修改需报会员大会审议,经证监会审批。第二层级规则主要由业务办法和品种细则两大部分构成。业务办法是期货交易相关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制度,由交易、结算、交割以及标准仓单、套保、套利等管理办法构成;品种细则是品种相关的个性化、参数类规定,由17个品种期货业务细则构成。业务办法与品种细则在制定修改程序上均需事前向证监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p][p=30, 2, left]相较于优化前的规则体系,新规则体系是大商所在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新形势下,立足自身、对标国际,通过立梁架柱,建立起的具有科学层次、能够持续满足期货市场业务创新需要的规则体系。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p][p=30, 2, left]一是提高规则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业务办法—品种细则”的体例结构符合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特点,并且新规则体系下业务办法层面的各部规则名称统一为“办法”,品种细则层面的各部规则名称则统一为“细则”,使规则间逻辑关系更加明晰,便于市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p][p=30, 2, left]二是增强规则的扩展性与兼容性。新规则体系可以更好地适应品种多元化、交易工具多样化,以及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和场外业务拓展的需要,有利于建立一套适应期货和期权、场内和场外、境内和境外等综合性、多层次、多元化格局的业务规则体系。[/p][p=30, 2, left]三是平衡规则的稳定性与变动性。业务办法相对比较稳定,便于市场形成稳定的预期,品种细则需要根据品种特性和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分品种制定细则可以避免个别品种规则调整对整个规则体系造成较大的冲击。[/p][p=30, 2, left]四是提升规则的国际化水平。新规则体系充分借鉴了相关国际市场惯例,易为国际市场理解和接受,有利于交易所进一步推进国际化业务,建设国际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中心。[/p][p=30, 2, left]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全面建设多元开放、国际一流衍生品交易所发展战略,大商所将持续做好规则体系建设工作,夯实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着眼于规则内核,结合境内与境外、场内与场外等多领域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业务制度,打磨规则内容,全方位打造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交易所业务规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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