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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听 发表于 2019-6-21 08:47

一被告被罚2亿4000万!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案件一审宣判

[p=30, 2, left]全国首例港股通证券案今天一审宣判。今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20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4亿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72万元。三人合计被罚超2.5亿元。[/p][img=580,0]https://z1.dfcfw.com/2019/6/20/20190620174858397938780.jpg[/img]提前知晓上市公司收购" class="BSHARE_IMAGE"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vertical-align: top; border-width: 0px; width: 560px; visibility: visible; opacity: 1; text-align: center;">

[p=30, 2, left][b]提前知晓上市公司收购 [/b][b]券商投行部副董事利用内幕消息违规交易[/b][/p][p=30, 2, left]来看看被告人之一桑某的涉案经过。[/p][p=30, 2, left]2017年5月11日,时任某券商投资银行总部副董事的被告人桑某,获悉A上市公司筹划收购香港B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于次日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共计14.46万股,又在同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复牌次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90万余元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共计获利13万余元。[/p][p=30, 2, left]利用内幕消息违规交易,这是桑某错之一,而随后其又犯了一个错,就是泄露内幕信息。[/p][p=30, 2, left][b]动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22个自然人账户  [/b][b]一被告获利1.2亿元[/b][/p][p=30, 2, left]同年5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人桑某分别将A上市公司和香港B上市公司两个内幕信息标的股票泄露给被告人王某。王某使用其证券账户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27.74万股,并于同年7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147万余元,获利32万余元;又使用开通港股通的本人及其父亲的证券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6.55万股,并在同年7月10日全部卖出,成交总额404万余元,获利139万余元。至此,王某共计获利171万余元。[/p][p=30, 2, left]不止王某,桑某还把内幕信息泄漏给了陈某。而从陈某的买卖过程来看,其不仅成交额巨大,作案手段还很是狡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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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同年5月12日至15日间,桑某将本案内幕信息标的股票香港B上市公司泄露给被告人陈某。5月15日至7月7日间,陈某开通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的港股通功能,又向私人融资4700万元,使用14个私募基金账户和22个自然人账户,买入香港B上市公司股票共计752.75万股,成交总额3.41亿余元,又在同年7月至12月21日间部分卖出,共计获利1.2亿余元(含浮盈)。[/p][p=30, 2, left]作为报酬,同年7月,陈某将500万元现金交付给桑某。不仅如此,陈某还为掩盖内幕交易事实煞费苦心,不仅自行制作了虚假的投研日志,还要求公司交易员统一口径。[/p][p=30, 2, left][b]拒不认罪,逃避侦查  [/b][b]法院依法判决[/b][/p][p=30, 2, left]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桑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既自行内幕交易,又将内幕信息泄露给被告人陈某、王某,导致两人均从事相关内幕交易行为,故桑某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陈某和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属情节特别严重。[/p][p=30, 2, left]值得注意的是,和王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悔罪、自愿缴纳违法所得和罚金不同,桑某和陈某认罪态度并不好。根据法院公开信息,桑某始终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差,且无退赃;陈某逃避侦查,到案后始终拒不认罪,且无退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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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0, 2, left]为严厉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法院依法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1200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王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2.4亿元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72万元。三人合计被罚超2.5亿元。[/p][p=30, 2, left]宣判后,被告人桑某、陈某均表示要上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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