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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听 发表于 2019-6-10 08:44

80后券商员工借账户加杠杆炒股亏了36万 还被罚款10万

80后券商员工借用他人账户违规炒股,甚至还加上了杠杆,累计买卖金额高达2483万元,却亏损36万元,还被证监会罚款10万元。

6月6日,证监会官网发布了一则6月4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方正证券员工刘文聪的违法行为。

刘文聪出生于1988年10月,现年仅有31岁,家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经证监会查明,刘文聪于2011年6月通过证券交易与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并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任职。2017年1月4日,刘文聪与方正证券广州站前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后于2017年1月14日取得执业证书。

2016年11月,刘文聪与朋友朱某明口头约定,二人共同出资进行股票交易,由刘文聪操作朱某明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并利用融资融券加杠杆。刘文聪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自担,朱某明出资部分的交易盈亏由刘文聪、朱某明平分。

刘文聪在方正证券执业后,继续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从2017年1月14日到2017年4月20日,短短3个月内,刘文聪通过“朱某明”账户先后交易了12只股票,包括南威软件、华铁科技、四通股份等。

统计结果显示,该账户在涉案期间累计买卖金额2483.48万元。

从交易结果来看,刘文聪的投资成绩似乎并不突出,12笔交易有赚有亏,但有几单交易只盈利了区区几百元,最赚钱的一笔是交易华铁科技,盈利9.03万元,损失最惨重的则是南威软件,亏损了24.99万元。总的来看,冒着违法的风险进行了上千万的股票交易,竟然还没赚到钱,账户在涉案期间买入成交1184.90万元,卖出成交1298.58万元,累计亏损36.25万元。

证监会表示,刘文聪借用“朱某明”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刘文聪处以10万元罚款。

券商员工违规炒股一直是监管层打击的重点对象。刘文聪也并非是近期证监会处理的唯一一名券商员工。

5月27日下发的一则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曾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的辛宏文违规炒股三年,累计买入成交额高达1亿元,获利1093.9万元,最终被“没一罚一”,罚没总金额达到218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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