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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听 发表于 2019-5-20 05:13

银行员工4年挪用近1700万炒期货、买股票 案发后期货账户仅千余元

[p=30, 2, left]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件银行员工挪用资金案件。该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4年多时间里,先后17次挪用1692.35万元资金,其中1600.5万元用于购买[url=http://www.qhrb.com.cn/]期货[/url]、股票;91.85万元用于买车、买房以及个人消费。[/p][p=30, 2, left]案发之后,该员工期货账户仅剩下1820.54元;证券账户总资产为294.23万元;挪用资金的两个账户也仅剩下千余元,分别为1528.26元、1148.04元。[/p][p=30, 2, left]法院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认定其犯有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时责令归还被害单位1692.35万元。[/p][p=30, 2, left][b]先后17次作案[/b][/p][p=30, 2, left]2005年1月3日,临沂市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商银行”),决定筹资建设职工住宅小区金茂花园,同时成立基建办。[/p][p=30, 2, left]2010年5月,被告人高仁瑞经人事调整,被安排到临商银行基建办工作,担任基建办公室基建主管,负责出纳工作。[/p][p=30, 2, left]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高仁瑞利用经手、管理临商银行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17次挪用该笔资金共计1692.35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p][p=30, 2, left]挪用的资金当中,1600.5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期货、股票;91.85万元用于购买自用房产、车辆和个人消费等用途,其中,30万用于支付其私家车奥迪Q5首付、60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环球掌舵小区房产定金以及首付、1.85万元被高仁瑞个人陆续消费。[/p][p=30, 2, left]2018年7月6日晚,高仁瑞在临商银行有关工作人员陪同下,主动到临沂市公安局蓝山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后对自己涉嫌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p][p=30, 2, left]此外,2018年12月14日对高仁瑞所作的调查笔录,证实在临商银行其名下账户尾号0453的存款108.61万元属于公款私存,是临商银行的公款。[/p][p=30, 2, left]高仁瑞买股票、炒期货,收益如何呢?判决书显示,截至2018年8月1日,高仁瑞中州期货账户可用资金仅为1820.54元;截至2018年8月2日,高仁瑞中泰证券账户总资产为294.23万元。[/p][p=30, 2, left]高仁瑞用于挪用资金的两个账户,在案发后,账户余额分别为1528.26元、1148.04元。[/p][p=30, 2, left][b]被处7年有期徒刑[/b][/p][p=30, 2, left]一审法院认为,高仁瑞利用担任临沂市临商银行基建办公室基建主管,负责出纳工作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p][p=30, 2, left]另外,高仁瑞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p][p=30, 2, left]一审判定,高仁瑞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责令高仁瑞退赔被害单位临商银行1692.35万元;已冻结高仁瑞证券资金账户中的资产依法处置,所得款项冲抵前项退赔资金,退赔被害单位临商银行。已冻结高仁瑞名下的银行存款108.61万元,依法返还临商银行。[/p][p=30, 2, left]宣判送达后,高仁瑞不服,提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量刑畸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用于挪用资金的其中一个账户有上诉人工资收入,不能认定91万元用于购买车辆、房屋”的上诉理由。[/p][p=30, 2, left]但是,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自首情节已经予以认定,并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采纳。[/p][p=30, 2, left]同时,二审法院查明,高仁瑞购买车辆、房产等实际消费共计186万余元。一审认定高仁瑞挪用91万余元用于购买车辆、房屋及家庭消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法院不予采纳。[/p][p=30, 2, left]因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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