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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听 发表于 2024-2-21 09:13

“50后”大妈吃罚单!借用5个账户 巨额交易超35亿!什么情况?

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罚!

  2月18日,广东证监局披露2024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是“50后”谢某娣,借用5个证券账户,合计交易35.77亿元,最终被处以40万元罚款。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禁止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主要是为防范配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非法证券交易行为。出借人和借用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从该案来看,谢某娣主要交易集中在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约30.87亿元。

  此外,该案中,谢某娣和账户持有人,有按照比例出资、分成的情况。许峰表示,该行为疑似配资,但定性需要更多证据。如果被查实,将面临更严厉处罚。

  “50后”大妈借用他人账户,合计交易超35亿元

  据广东证监局披露,谢某娣是一名女性,195X年1月出生。据此推算,其年龄在65岁到74岁之间。她共借用了5个人的证券账户,分属于4家证券公司,其中有2个均为华鑫证券宁波保税区兴业大道营业部。谢某娣违规交易时间在2019年10月16日到2023年3月28日期间,彼时年龄至少也在60岁。

  借用的5个账户中,仅有“胡某琴”证券账户开立时间较早,为2006年7月7日开立于安信证券宁波车轿街证券营业部。在2020年12月18日至2023年3月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胡某琴”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其余4个借用的账户,均是持有人开立不久,就出借给了谢某娣从事证券交易。有1个甚至是前一天刚开立,第二天就出借。

  据行政处罚书,“张某”于2019年10月15日在兴业证券宁波分公司开立账户,2019年10月1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谢某娣借用“张某”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也是出借时间最长的一个。此外,谢某娣还借用了“尤某珍”“姚某鸣”“赵某”三人的证券账户。

  借用期间,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并实际投入交易资金。经统计,上述证券账户在借用期间合计发生证券交易35.77亿元,其中股票、可转债等交易4.90亿元,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30.87亿元。

  广东证监局指出,谢某娣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但谢某娣提出了申辩意见,其一,其与胡某琴、张某、尤某珍属于合作从事证券业务关系,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并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亏损,与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具有本质区别。其二,其不认识也从未借用、操作过“姚某鸣”“赵某”证券账户。

  对此,广东证监局表示,在案询问笔录、相关协议、涉案账户资金、交易及交易设备硬件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娣实际控制“胡某琴”等5个涉案账户,且将自有资金投入涉案账户并交易,相关行为构成借用行为。同时,“姚某鸣”“赵某”账户所有人姚某鸣、赵某以及账户借用中间人张某1均指认,账户经张某1介绍,借给谢某娣使用。因此,不予采纳谢某娣的申辩意见。

  最终,谢某娣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这已贴近相关法律规定的50万元罚款上限。

  禁止出借账户主要为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此前,多见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证券交易被罚的案例。这主要是由于证券从业人员不被允许买卖证券,便有证券从业者进而通过借用他人账户铤而走险。而近年,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查处愈加严格,一旦被查出,难脱处罚。

  同样,对于普通投资者,无论是借用,还是出借,都是不被法律允许的行为。

  许峰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防范配资、内幕交易、老鼠仓等非法证券交易行为,一些交易金额较大的投资者也会利用该种方式“对倒”,即控制多个账户倒来倒去,制造虚假交易假象,误导投资者决策,有操纵市场之嫌。另外,借用他人账户交易也可能会有非证券法意义上的行为,比如隐匿财产。

  今年2月9日,内蒙古证监局曾披露一则行政处罚措施,当事人孙某彪借用“张某”银河证券账户交易“孚能科技”“泸州老窖”“北方稀土”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2.0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95.18万元,共计卖出股票0.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25.06万元。

  此外,孙某彪还借用“邸某平”方正证券账户交易“比亚迪”“中公教育”“宁德时代”等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51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113.09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5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95.74万元。最终,孙某彪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今年1月5日,山西证监局披露了一则出借证券账户被罚的案例。当事人余某东出借自己的两个证券账户和别人的一个证券账户,给张某交易“本钢转债”“凌钢股份”等标的。相关交易的成交金额几乎均在百万元以上,最高一笔为771.07万元。

  余某东提出了申辩意见,但山西证监局逐一进行复核并不予采纳。山西证监局指出,现有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正是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企图逃避监管和处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张某在其本人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借用余某东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从事内幕交易,已经构成对市场秩序的挑战和破坏。最终,余某东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就谢某娣一案来看,如前所述,其主要交易集中在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股票、可转债等占总交易额的比重为13.7%。

  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即国债逆回购,是指借款人通过用自己购买的国债作为抵押来借款,到期还本付息,投资者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利息收益的形式。国债逆回购风险等级为R1低风险,成交价格即年化收益率。

  有营业部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国债逆回购为低风险产品,一般都是闲置资金去做。当事人或是最早一批股民,对操作有信心,用别人账户一起投资,盈利后再分成。

  疑似配资行为

  该营业部人士表示,该案需要警惕的不仅是出借账户的行为,也包括配资行为。

  据行政处罚书,谢某娣与账户提供方约定按照一比二的比例出资、分成,并实际投入了交易资金,交易亏损由账户持有人本人承担。

  前述营业部人士表示,一般而言,如果营业部发现账户出现同机操作,会联系到客户,提醒客户不要把账户给非本人操作。不过,上述案例中,由于涉及账号分属于不同的证券公司营业部,账户出借行为具有一定的隐匿性,不排除因为双方有纠纷,而被曝光。

  许峰提到,根据《证券法》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本案中,当事人谢某娣和账户持有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出资、分成”的行为类似配资,但定性需要更多证据。

  许峰还提到,一旦被查实为配资,当事人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擅自设立证券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未经批准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设立的证券公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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