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定陕金所案涉“非法期货交易”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已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投资人区某与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陕金所”)、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据涉案投资人透露,最高院此次打回重审的案件是近年来陕金所涉交易纠纷案件之一。据她介绍,2016年以来,约有180人加入她组建的微信“维权群”,但时至今日,大部分投资人仍未能就最终赔偿金额与陕金所达成一致。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该民事裁定中,最高院从案涉交易的形式和目的进行了分析,最终作出拥有省级批文的陕金所存在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陕西省高院裁定不当,打回重审。
标准参考111号文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区某与陕金所、陕西百业成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进行了再审裁定。
在西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004号一审判决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民终370号二审判决中,陕金所因“买卖双方并未在合约中约定具体的交割时间”“交易报价并非交割货物时的远期价格,而是买卖货物的即时价格”等原因而被认定为“与期货交易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并非完全一致”,是为“现货延期交收交易”。两家法院据此驳回了区某的上诉。
记者了解到,与上述判决不同的是,最高院则从案涉交易的形式和目的进行了分析。最高院认为,“案涉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案涉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案涉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实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涨跌获得收益”。因此,“案涉交易符合期货交易活动的构成要件。金属交易中心作为现货交易场所,未经批准开展了期货交易活动”。
对此,区某代理律师、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表示,本次最高院裁定最大的亮点是不再把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作为标准化合约的认定要件。“国内违规现货交易所的标准化合约中,往往没有规定交货时间,而是通过计收延期费的方式无限期的排除交割时间的约定。证监会【2013】111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最高院采用证监会【2013】111号文制定的行业标准,对于国内地方法院正在审理的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为同类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指明了方向。”王德怡说。
曾经的败诉者有“扶助金”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6年以来,陕金所已因投资纠纷被多名投资人起诉。上述案件或许仅是其近年来深陷客诉的一个缩影。
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光是通过司法程序向陕金所主张赔偿的投资人数就达到了45名。截至2018年4月25日,共有6名投资人的诉讼进行到了二审阶段。其中,包括上文提及的区某、田某(案卷号(2017)陕民终433号)、刘某(案卷号(2017)陕民终435号)、陈某河(案卷号(2017)陕民终122号)均已败诉;沈某(案卷号(2017)湘09民辖终15号)、陈某青(案卷号(2017)湘09民辖终15号)在一审中撤回上诉,二审裁判文书中,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陕金所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
除了上述6名投资者外,还有陈某阳(案卷号(2017)陕01民初1099号)与陕金所就管辖权产生的异议(裁定结果为案件被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某华(案卷号(2017)赣0103民初3174号)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被驳回上诉。其余37名投资人全部在一审阶段撤诉。
细察上述45名投资人的诉讼,可以发现两点,一是陕金所一旦因交易纠纷遭投资人起诉,即先谋求将案件管辖权移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是除本次最高院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的裁定之外,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陕金所尚无败绩。
不过,记者了解到,虽然刘某与田某在一审中败诉,但陕金所的会员单位还是对大部分投资人进行了“扶助”。投资人向记者展示的《协议书》中显示,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投资人达成协定。这份《协议书》约定,投资人的“交易及亏损全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与甲方或其雇员无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甲方“考虑到乙方的家庭及财务状况,愿意向本人给予生活扶助金”若干金额。
据投资人称,他们中的大部分均与自己开户时的会员单位签署了上述协议,并拿到了相当于亏损本金50%至90%的赔偿。不过,也有投资人表示,虽然与会员单位签署了上述协议,但对方实际并未如数打款。部分“扶助金”每个月发放一次,“发着发着就没了下文”。
一位投资人告诉记者,他们“要钱”的方式主要是和平台谈判。“在一些特殊时期,比如巡视组进驻陕金所的时候,钱就比较容易要回来,基本上去了就可以拿回七八成。”这名投资者所在的“维权群”目前已有180多人。2017年7月份时,群里有150名成员,当时统计的结果显示,微信群成员全部亏损金额约为5000万元。
怪现状
工商信息显示,陕金所成立于2014年3月,法定代表人为穆世文,注册资金为2500万元。其股东包括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源泰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嘉兴关天众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陕西长旗矿业有限公司。
2017年8月,网络上曾流传出一份疑似陕西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白名单的文件。在这份名为《陕西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我省交易场所相关情况的函》中,共有21家交易场所通过了“检查验收”。但是,名单中并未出现“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字样。
另一方面,陕金所当时亦未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账号主体为“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显示,一直到2017年11月27日,该公司还在发布当天的五氧化二钒报价。该推送显示:“今日五氧化二钒交易情况:开盘1358,收盘1360.1,最低1357.6,成交量489768手,涨幅0.21%,持仓1813050手,仓减9996手。”
此外,招聘网站“猎聘网”2018年2月4日的信息显示,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招聘“总裁助理总经理助理”岗位,工作地点位于西安,薪资面议。而据投资人称,陕金所应该已于2016年8月18日停盘。上述交易公告、产品报价均无法在陕金所备案官网“[url]www.shxme.com[/url]”上查询到。王德怡同时告诉记者,陕金所官网已删除相关交易规则、产品介绍和宣传资料,也关闭了投资者的交易数据。
记者曾就上述情况向陕金所股东陕西金控提出采访请求,对方表示有工作人员与记者取得联系,但截至本文刊发时,该公司并未作出回应。此外,记者尝试通过各种公开渠道与陕金所取得联系,但其客服电话已显示为空号,投诉电话及工商注册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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