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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听 发表于 2021-12-13 10:42

年内最大罚单!牛散控制71个账户操纵4股 5个月暴赚2.2亿!

[p=30, 2, left](原标题:年内最大罚单!牛散控制71个账户操纵4股,5个月暴赚2.2亿!还辩称“文化程度不高”求减轻处罚)[/p][p=30, 2, left]证监会近日公布了行政处罚书显示,51岁的牛散潘日忠通过控制71个证券账户操纵4只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亿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共计罚没4.46亿元,这一案件创出了2021年证监会对个人操纵市场行为的罚没金额纪录。[/p][p=30, 2, left]截至目前,证监会年内共计发出了约10张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罚单,其中4张罚单的罚没金额超过1亿元。证监会对操纵市场案件持续高压监管。[/p][p=30, 2, left][b]牛散被罚没4.46亿元[/b][/p][p=30, 2, left]潘日忠出生于1970年,居住地为山东省莱阳市。据证监会披露,为实施操纵行为,潘日忠自行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并通过配资中介董某、王某明配资借入部分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戴某芳”等71个证券账户。其中,操纵“天铁股份”使用31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使用3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使用42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使用49个账户来实施股票操纵。[/p][p=30, 2, left]具体来看:[/p][p=30, 2, left]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1日,控制使用31个账户,操纵“天铁股份”盈利0.3745亿元;[/p][p=30, 2, left]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控制使用32个账户,操纵“嘉澳环保”盈利0.336亿元;[/p][p=30, 2, left]2019年3月14日至4月15日,控制使用42个账户,操纵“鼎捷软件”盈利1.328亿元;[/p][p=30, 2, left]2019年4月1日至5月22日,控制使用49个账户,操纵“瑞普生物”盈利0.194亿元。[/p][p=30, 2, left]以上操纵行为,潘日忠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多种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例如,2019年1月14日至2月15日,潘日忠控制使用32个账户,采用多种手段影响“嘉澳环保”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中1月14日至2月12日(共计17个交易日)系建仓拉抬阶段,2月13日至2月15日(共计3个交易日)系出货阶段,也就是在这短短3个交易日内,潘日忠账户组持有“嘉澳环保”数量就从占全部流通股比例的13.54%下降为0。期间,“嘉澳环保”股价从35.37元/股下跌至31.30元/股,跌幅为11.51%,同期上证指数累计上涨0.39%,偏离11.9个百分点。[/p][p=30, 2, left]潘日忠操纵其他三只股票的手法与嘉澳环保类似。经证监会统计,有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2019年4月12日,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10.80%。[/p][p=30, 2, left]证监会认为,潘日忠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p][p=30, 2, left][b]听证会上辩称:文化程度不高[/b][/p][p=30, 2, left]在听证过程中,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p][p=30, 2, left]第一,潘日忠不具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潘日忠文化程度不高,对证券交易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对涉案股票的交易方式不清楚。[/p][p=30, 2, left]第二,潘日忠实际获利远低于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金额。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没有扣除配资利息、交易成本以及潘日忠在其他股票上的亏损。[/p][p=30, 2, left]第三,潘日忠系初犯且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依法应减轻处罚。潘日忠通过此次行为,切实受到了教育,愿意努力筹资退还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p][p=30, 2, left]第四,事先告知书所拟定的处罚金额过高,将严重影响潘日忠的生活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运营。综上。当事人请求减轻处罚,只罚没违法所得。[/p][p=30, 2, left]经复核,证监会认为:[/p][p=30, 2, left]第一,当事人具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潘日忠为实施操纵行为,通过自行借入或者配资中介借入证券账户,共控制并使用7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利用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段影响“天铁股份”“嘉澳环保”“鼎捷软件”“瑞普生物”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足以认定潘日忠具有操纵上述四只股票的故意。当事人作为市场主体,知法、守法是基本要求;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不能因其不懂法、不知法而免责。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对法律法规不了解、对交易行为性质不清楚,不构成免责理由。[/p][p=30, 2, left]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操纵行为而获取的全部收益,本案计算的违法所得已经扣除相关交易税费,潘日忠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违法所得应扣除配资成本没有法律依据。[/p][p=30, 2, left]第三,本案不存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客观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观恶性和配合程度等主客观因素,量罚适当。[/p][p=30, 2, left]证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决定对潘日忠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23272994.82元,并处以223272994.82元罚款。[/p][p=30, 2, left]2021年以来,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依然为证监会罚单的“大单”高发区,除了潘日忠案意外,张飞、张雄操纵“弘宇股份”案,高宗一操纵“百合花”案以及高鹏操纵“福建金森”案,三个案件的当事人被罚没金额在1.1亿元-1.3亿元之间。另外,陈韶隽、黄智俊操纵“恒久科技”案,被罚没金额超9400万元;陈建铭、谢晶、胡侃操纵“中昌数据”案,被罚没金额超3400万元。[/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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